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清良
聲 請 人 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律師
相 對 人 曾中慶
相 對 人 葉采旻
相 對 人 葉蕤中
相 對 人 葉沛纓
相 對 人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興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營業秘密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或同額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
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供
擔保金新臺幣伍
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主文第一項之假扣押。
三、聲請人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參佰萬元或同額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
扣押。
四、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斯特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金新臺幣
壹仟伍佰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主文第三項假扣押。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
、5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
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
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
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
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
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
心證。所謂日後有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
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
資力之狀態,或
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
二、聲請意旨
略以:
㈠相對人曾中慶曾任職於聲請人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陽旻公司)研發部,擔任研究專員,簽署「員工保密義務及
競業禁止條約」,允諾就其任職
期間,因職務創作、開發所
得之資訊或所接觸之製程資訊,包括研究計畫及報告、製程
、裝置、模具、專門技術等資訊,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均
會嚴加保密,非聲請人陽旻公司同意,不會私自利用,亦不
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他人或對外發表出版;又相對
人曾中慶於任職期間內所完成職務上之著作成果,其著作權
或專利權屬於聲請人陽旻公司所有。
㈡聲請人陽旻公司於101 年9 月21日獲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
動補助,而以「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
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
稱資策會)簽訂之專案契約書,依聲請人陽旻公司與財團法
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簽訂之「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創新科
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第13條約定,該研發成果歸
屬聲請人陽旻公司所有。又相對人曾中慶於該計畫期間(10
1 年10月1 日起至102 年6 月30日止) 係擔任計畫主持人,
負責整體計畫之研發、督導、進度規劃、工時統計、經費控
制等工作,因此得以知悉「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
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之營業秘密(下稱
系爭營業秘密)
。相對人曾中慶明知系爭營業秘密屬於聲請人陽旻公司所有
,聲請人陽旻公司並專屬授權予聲請人斯特樂公司以供生產
滑軌粗胚產品,聲請人斯特樂公司更以之作為主要營業項目
,竟違反其保密義務,將所知悉及
持有之系爭營業秘密洩漏
予其配偶即相對人葉采旻及其姻親即相對人葉蕤中、葉沛纓
。相對人曾中慶於102 年11月30日離職後,不到1 個月,相
對人葉蕤中
旋於同年12月27日將系爭營業秘密以其為發明人
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線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
型軋延設備」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而使用之,並已分別於10
3 年7 月1 日取得M481078 號新型專利、105 年3 月21日取
得I526258 號發明專利(以下合稱系爭專利),此外另向大
陸及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現仍在審查中) 。
渠等並於103 年
2 月27日設立相對人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晟公司
),由相對人曾中慶、葉采旻、葉沛纓分別擔任該公司總經
理、董事、董事長,相對人志晟公司並訂製與聲請人陽旻公
司生產線原理、概念相同之生產機組,專事滑軌粗胚之生產
,而使用系爭營業秘密。
㈢相對人曾中慶因
僱傭關係知悉系爭營業秘密,竟違反保密義
務將系爭營業秘密洩漏予相對人葉蕤中、葉沛纓、葉采旻、
志晟公司,其等將之用於訂製與聲請人陽旻公司生產線原理
、概念相同之生產機組,專事滑軌粗胚之生產營利,
核屬營
業秘密法第10條第1 款「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第2 款「知悉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或第4
款「因
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
者」之侵害行為。因相對人等侵害系爭營業秘密,使聲請人
陽旻公司投入之研發費用,聲請人斯特樂公司投入之研發費
用、機台設備費用均化為烏有,二者間具
因果關係。相對人
之侵害行為實屬「故意」,聲請人自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2條第1 項、第13條、
民法第28條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相對人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㈣聲請人陽旻公司自101 年10月起至102 年6 月止,投入之研
發費用(自籌款部份)高達新臺幣(下同)2,830,393 元,
並請求暫以1 倍2,830, 393元酌定
懲罰性賠償金,聲請人陽
旻公司
爰就相對人之財產在500 萬元之範圍內請求
予以假扣
押。聲請人斯特樂公司投入之研發費用、機台設備費用共計
11,351,055元,並請求暫以1 倍11,351,055元酌定懲罰性賠
償金,聲請人斯特樂公司爰就相對人之財產在1,500 萬元之
範圍內請求予以假扣押。
㈤
本件聲請人陽旻公司已依法向高雄市調查處提出侵害營業秘
密之刑事告訴,經高雄市調查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查,並於
105 年3 月16日前往相對人志晟公司位於高雄市○○區○○
路○○號之廠區,執行搜索並扣得相關證物,目前案件已移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39
38號)。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
105 年度民暫字第9 號裁定准許,相對人提起
抗告後,亦經
本院於106 年2 月21日以105 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裁定
駁回
。相對人於事發後
迄今均未與聲請人洽談和解事宜,足見
渠
等拒絕給付之態度,另基於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天性,在面臨
檢調人員搜索扣押並命交保後,往往會儘速處分其資產,以
免日後遭
求償並強制執行,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足認渠等
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不即時假扣押
,將難以保全聲請人之債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聲請人二人之股東名簿
影本各乙份。人事資料卡、定期勞動契約書、員工薪資所得
受領人免稅額申請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職務交接明細
表。員工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約影本。線性滑軌近淨型連
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研究計畫、研發
記錄簿
、全程執行總報告影本。聲請人曾中慶工作照片。專屬授權
契約書影本。專利公報及智財局網業列印各。志晟公司基本
資料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及
網業列印資料。日本國特許廳公開特許公報影本及網頁列印
資料。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研究報告書3 份。橋頭
地檢署
開庭通知。「異形線材熱軋與熱處理生產設備小批量
生產情形」簡報。相對人曾中慶於任職聲請人斯特樂公司時
與客戶間之電子郵件。聲請人廠區入口處照片。聲請人陽旻
公司經費彙總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影本乙份。聲請
人斯特樂公司轉帳傳票
暨發票。本院105 年度民暫字第9號
、本院105 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裁定為證(均為影本),
堪
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
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四、查相對人等侵害營業秘密案件,現在檢察官偵查中,並經檢
察官於105 年3 月16日至相對人志晟公司廠區搜索並扣押相
關證物。又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民暫字第9 號裁定准許,相對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0
5 年度民暫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本院105 年度民
暫抗字第10號裁定認為聲請人主張系爭營業秘密屬聲請人陽
旻公司所有,系爭專利確有利用系爭營業秘密,聲請人對於
相對人等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之事實,已為相當釋明,聲
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有勝訴之可能性(見本院105 年度民
暫抗字第10號裁定第25、32頁)。而相對人於事發後一再否
認侵害行為,且迄今未與聲請人洽談和解,足見其等拒絕給
付之態度,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可能隱匿財產或成為無資力之
狀態,本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聲請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無不合,並審酌全案情節後,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聲請人實體上的主張,是否
有理由,有待日後本案訴訟審認之,非本件假扣押程序所應
審究,
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
527 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
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
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