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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霖 相 對 人 連欣堂生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聯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 第52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予以釋明,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 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 條第1 、2 項亦有明定。所 謂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數量 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 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 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 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5 3 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 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 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 。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活力多」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 相對人公司之(活力通)(活力唐)(活力旺)(活力勇) (活力清)等產品,已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聲 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停止活力通等產品之販售,但相 對人仍續行販賣該等產品,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新臺幣 135 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活力多」註冊商標權人,固有該商標註冊 證附卷可稽聲請人就其債權究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如相對人浪費財產、增加 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 制執行之情事,或有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甚難執行之虞,或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 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 均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本件聲請, 顯然欠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又「釋明欠缺」與「釋明不足 」有別,無從提供擔保以代釋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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