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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公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中瀚興業行銷策劃顧問(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忠 上 訴 人 中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光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林芝余律師       呂書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平交易法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 出理由書。當事人逾第1 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 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1 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 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 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4 、5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106 年 11月2 日對本院105 年度民公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玆限上訴人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 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並 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 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規定,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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