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The Hershey Company (美商華氏食品工廠)
法定
代理人 Dinisa Folmar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黃柏維律師
被
上訴人 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黃鴻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美蓉律師
謝昆峯律師
複代理人 孫華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