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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公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The Hershey Company(美商華氏食品工廠) 法定代理人 Dinisa Folmar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黃柏維律師 被上訴人  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美 被上訴人  黃鴻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黃美蓉律師 複代理人  孫華顓律師       胡慕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