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朱麗
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間公
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38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