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阿水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歐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國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文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