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7號
原 告 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洪慧君
訴 訟代理 人 蘇衍維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伊平律師
複 代 理 人 曾福卿
樓
被 告 天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温淑惠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思銘律師
張雯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9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