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張志朋律師
被 告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 告 陳冠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蔡傭政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於106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