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上 訴 人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 上 訴 人 陳冠翔 被 上 訴 人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被 上 訴 人 蔡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 ,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 元(金 錢損害賠償部分為5,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請求 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7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