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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欣堂生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0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