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
上訴人陳正雄
訴訟
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
被上訴人
即
附帶上訴人合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香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王明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