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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合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香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王明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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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