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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上訴人  聖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明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與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 產第一審民事事件固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 管轄之性質,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被上訴 人侵害上訴人之專利財產權,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   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1.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65 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2.被上訴人於中華民國新型第M418085 號「膠膜包裝 機」專利權存續期間,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新型專利物品。3.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4.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並主張如後: 1.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 上訴人研發之新型第M418085 號「膠膜包裝機」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12月11日至110 年3 月23 日止,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103 年11月 4 日作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技術報告記載系爭專利請求 項3 至5 、8 至15,經國內外先前技術比對結果,代碼均為 6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5 、8 至15之內容,符合新型 專利要件無誤。查被上訴人聖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聖 裕公司)為上訴人之同業競爭對手,製造與販售侵權封口包 裝機台,此有台灣卡本工業有限公司於105 年4 月間與被上 訴人買賣「全自動封口包裝機- 側封式」乙台(下稱系爭產 品),暨被上訴人提出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可證。系爭產品 經上訴人委請南一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鑑定作成專利侵害 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之第26頁第5 點明載鑑定結 果可知,系爭產品其各要件皆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5 、8 至12及14至15專利範圍,該被控侵權對象之膠膜包裝機 構成專利侵權等情。足證系爭產品構成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 請求項9 、10、15之專利權至明,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 第96條第1 至3 項,及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排 除對於系爭專利權之侵害。被上訴人鄭明雄係被上訴人聖裕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致生損害於上訴 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上訴人聖裕公司、鄭明 雄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2.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額: 上訴人於105 年7 月12日提出本件訴訟,是以請求損害賠償 之範圍係自103 年7 月11日起至105 年7 月12日止。參諸本 院向稅捐機關所調取之資料,可知被上訴人自103 年8 月至 105 年6 月間之總銷售額為35,594,436元,成本為26,212,3 83元(見原審卷一第260 至271 頁;原審卷二第39至41頁) ,前述兩者相減為9,382,053 元,為被上訴人之所得利益。 上訴人於提起本件訴訟前,已在105 年6 月6 日將系爭鑑定 報告結果及排除侵害之主張發函通知被上訴人,雖請求被上 訴人釋明解決侵權一事,然未獲被上訴人回應,甚至質疑系 爭專利權之有效性,足證被上訴人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 。爰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7條第2 款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系爭專利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⑴被證2 之第一熱封刀(61)及第二熱封刀(62),兩者均為封刀 設計,故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熱封刀,將膠膜壓入刀 墊內進行穩定熱封及切斷動作之技術特徵。被證3 之熱封刀 (21)包含縱向熱封刀(211) 及橫向熱封刀(212) ,熱封墊(2 3)包含縱向熱封墊(231) 及橫向熱封墊(232) ,依此分別進 行橫向及縱向封口,而被證1 已具有縱向封口之構造,故被 證3 與被證1 不具組合相容性。被證2 之連動桿(70)及第二 氣缸(66)透過多個元件間接組接。而系爭專利是將刀墊座之 位移動力源與滑桿直接組接之構造。即使被證3 之導塊等同 請求項10之軸桿,然在其它結構均未改變替換,被證1 、3 之組合仍存在動力源與連桿間接組設之構造。被證5 之封裝 機與被證6 之開箱機係分屬不同技術領域,即使組合被證6 之構造至被證5 實施,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於裝填包裝物後 ,使承料座往下擺動,以藉重力使裝填包裝物之膠膜,自行 滑落至下一作業處之功效。 ⑵系爭專利之曲柄(62)形成一省力槓桿,因此可採用較小型號 規格之動力源,被證6 之連動件(24)兩端均為樞接點而無法 形成槓桿作用。系爭專利之承料座作水平及朝下擺動,而被 證5 之支撐板則為水平及朝上擺動,故組合被證8 之構造以 提供被證5 動作之實施,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動作。至於被 證8 未揭露系爭專利曲柄形成之省力槓桿。職是,被上訴人 所提被證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 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65 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被上訴人於系爭專利存續期間,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製 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新型專 利物品。4.上訴人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5.第一審、第 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並主張如後: 1.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較被證1具進步性:  被證1 製成之由任袋(80)於其封閉側(83)及封閉端(85)等處 ,均有廢料邊。其封閉側之點孔(81)處廢料邊,主要由點切 裝置(17)造成。另兩封閉端處的廢料邊,係因其熱封處與切 斷處為不同位置所造成。再者,系爭專利製成之包裝袋周側 ,係無廢料邊,系爭專利係將膠膜(7) 對摺後,形成相對開 放端(71)及封閉端(72),其開放端由側向封口單元(3) 封口 ,而封閉端則直接形成袋體封閉側,其封閉端並未再經由點 切裝置進行點斷,故不會產生被證1 其點孔處殘邊廢料。再 者,系爭專利之熱封刀(43)兼具熱封與切斷功能,故膠膜(7 ) 熱封與切斷處為同一位置,不會有被證1 之封閉端因為熱 封與切斷處為不同位置,而於熱封與切斷處間形成廢料邊情 況。職是,將系爭專利與被證1 相較,系爭專利製成之包裝 袋,顯然較被證1 之包裝袋可減少廢料邊之產生,避免膠膜 材料之浪費,達到被證1 無法預期達成之節省膠膜材料功效 。 ⑵系爭專利較被證2具進步性: ①被證2 製成之包裝袋於其中央及上、下封口處,會產生H型 廢料邊。被證2 係為積層膜包裝袋專用包裝機,其圓柱狀下 料管(40)中央位置處,設有一沿下料管垂直設置之側熱封刀 (46),以藉由側熱封刀形成包裝袋中央封口,而具有數切刀 (63)之第二熱封刀(62),可形成包裝袋上、下封口及成型鋸 齒狀切邊。被證2 製作之積層膜包裝袋,主要為提供糖果、 餅乾等食品包裝,為方便相關消費者徒手拆封,故其中央封 口處係會製成較大寬幅,以利相關消費者手指抓持,故其中 央封口處會產生相當大廢料邊,另其上、下封口處除一般封 口所需寬度外,還須預留鋸齒狀切邊之成型寬度,故被證2 其上、下封口處會產生相當大廢料邊。而系爭專利製成之包 裝袋主要為提供螺絲、螺帽等工業用品容裝,著重包裝穩固 性即可,故系爭專利之開放端(71)由側向封口單元(3) 封口 處,無須保留可供相關消費者徒手拆封寬度。另系爭專利之 正向封切單元(4) 封切處,也無須預留鋸齒狀切邊之成型寬 度。準此,系爭專利製成之包裝袋較被證2 之包裝袋可減少 廢料邊產生,避免膠膜材料浪費,達到被證2 無法預期達成 之節省膠膜材料功效。 ②被證2 其第二熱封刀結構係包含有複數切刀,而系爭專利則 為單一熱封刀(43),相較兩者,可知被證2 其具數切刀之第 二熱封刀除較系爭專利之單一熱封刀製造成本高外,其維修 更換上較為麻煩。 ⑶系爭專利較被證3具進步性: ①被證3 於說明書中雖揭示有熱封刀(21),然於說明書及圖式 未敘明其熱封刀實質結構,故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難以由被證3 思及系爭專利之單一熱封刀(43)技術。被 證3 其熱封刀實質結構包含至少一熱壓片及一切刀之組成, 熱壓片係組裝於具孔洞的二附板其至少一附板處,另切刀則 組裝於二附板之間位置處,以藉由附板將熱壓片與切刀隔熱 。被證3 之熱封刀實質結構由至少一熱壓片及一切刀所組成 ,而與系爭專利之單一熱封刀構造不同。故被證3 至少一熱 壓片及一切刀之結構,除較系爭專利單一熱封刀製造成本高 、維修麻煩外,系爭專利之熱封刀對膠膜(7) 熱封與切斷處 位於膠膜同一位置,而被證3 其間隔設置之熱壓片及切刀結 構,對膠膜之熱封與切斷處亦在不同位置。 ②系爭專利之側向封口單元(3) 及正向封切單元(4) 技術特徵 ,使製成之包裝袋無廢料邊,以節省膠膜材料功效,而系爭 專利之單一熱封刀技術特徵,有節省正向封切單元之熱封刀 製造成本及提高其維修更換便利性功效,被證1 與2 之組合 、被證1 與3 之組合及被證1 至3 之組合均未揭露,且無法 預期達成者。職是,被證1 與2 組合、被證1 與3 組合及被 證1 至3 之組合,包裝袋製成後均有廢料邊,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9 製成之無廢料邊包裝袋等功效不具進步性。 ⑷被證1 及2 不足證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及被證2 雖同屬包裝機,然被證2 主要為提供糖果、   餅乾等食品包裝之積層袋製作,而被證1 為提供由任袋製作  ,積層袋與由任袋製作之包裝機之技術領域並無關連性,隨 著產業分工細化,從事由任袋包裝機製造人員,未必熟悉積 層袋包裝機之製作,遑論將由任袋包裝機與積層袋包裝機之 機構進行組合。再者,被證1 創作目的係為提供一種耐用、 方便維修之包裝機,而被證2 創作目的則為提供一種提高包 裝效率之包裝機,被證1 、2 所欲解決問題缺乏共通性。 ②被證2 第二熱封刀(62)係包含有複數切刀(63),數切刀設置 係易與第一熱封刀(61)碰撞鈍化損壞,且維修更換上較為麻 煩不便。而被證1 之設計係使其切刀(422) 將由任袋(80)封 閉端(85)懸空切斷,故可避免其切刀碰撞損壞、維修上麻煩 ,倘將被證2 之包含數多切刀之第二熱封刀及第一熱封刀機 構置換實施於被證1 ,將會減損被證1 耐用、方便維修之創 作目的,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使參酌被證2 技術亦無意願動機修改被證1 技術。被證1 其切刀與電熱片 (412) 係採分離設計,由電熱片先將由任袋底部熱封後,再 由切刀裁斷,而被證2 則由第一熱封刀與第二熱封刀將塑膠 膜同步封口裁切,故被證1 與被證2 之機構設計與運作方式 係不相容,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難以將被證1 、2 技術進行組合,被證1 、2 亦未揭露結合兩者技術內容之教 示或建議。職是,被證1 、2 之技術內容之組合並非明顯,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⑸被證1 與3 不足證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3 係主要為提供碗、盤等免洗餐具包覆之封膜機構,其 與被證1 為提供由任袋製作包裝機,兩者技術領域並無關連 性,隨著產業分工細化,從事由任袋包裝機製造人員,未必 熟悉免洗餐具包覆之封膜機構之製作,遑論將由任袋包裝機 與提供免洗餐具包覆之封膜機構進行組合。再者,被證3 之 提高膠膜封裝效率機構,與被證1 提供耐用、方便維修之包 裝機,兩者並無解決問題共通性。被證3 雖於說明書中揭示 有熱封刀(21),然於說明書及圖式均未敘明其熱封刀實質結 構,故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係無從將被證1 、 3 技術內容聯想組合在一起,以組成系爭專利之單一熱封刀 (43)技術。被證3 雖未敘明熱封刀實質結構,然由其動作敘 述可知其熱封刀會與熱封墊(23)相互接觸後,將膠膜封口裁 切,而此易造成熱封刀碰撞損壞,故將被證3 之熱封刀與熱 封墊置換實施於被證1 ,將會減損被證1 耐用、方便維修之 創作目的,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使參酌被證 3 技術亦無意願動機修改被證1 技術。 ②被證1 其切刀(422) 與電熱片(412) 係採分離設計,由電熱 片先將由任袋(80)底部熱封後,再由切刀裁斷,而被證3 則 由熱封刀與熱封墊將塑膠膜同步封口裁切,故被證1 與被證 3 之機構設計與運作方式係不相容,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難以將被證1、3技術進行組合。而被證1 、3 亦未揭 露結合兩者技術內容之教示或建議。職是,被證1 、3 之技 術內容之組合並非明顯,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 進步性。 ⑹被證1 至3不足證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至3 間係缺乏技術領域關連性,且從事由任袋包裝機 製造人員,未必熟悉積層袋包裝機及免洗餐具之封膜機構之 製作,遑論將由任袋包裝機與提供積層袋製作之包裝機及提 供免洗餐具包覆之封膜機構相互組合。被證1 至3 所欲解決 問題缺乏共通性。被證3 於說明書及圖式未敘明其熱封刀(2 1)實質結構,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將被證3 技術內容與被證1 、2 組合在一起,即使組合被證2 之第二 熱封刀(62)技術,然被證2 之第二熱封刀係包含有複數切刀 (63),複數切刀係易與第一熱封刀(61)碰撞鈍化損壞,造成 維修更換麻煩不便性,故將被證2 之包含數多切刀之第二熱 封刀及第一熱封刀機構置換實施於被證1 ,將會減損被證1 耐用、方便維修之創作目的,故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即使參酌被證2 技術亦無意願動機修改被證1 技術。 ②被證1 之切刀(422) 與電熱片(412) 之分離設計,由電熱片 先將由任袋(80)底部熱封,再由切刀裁斷,而被證2 由其第 一熱封刀與第二熱封刀,被證3 由其熱封刀與熱封墊(23)將 塑膠膜同步封口裁切,故被證1 至3 之機構設計與運作方式 不具相容性,且被證1 至3 均未揭露結合此技術內容之教 示或建議。職是,被證1 至3 之技術內容組合並非明顯,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於請求項9 ,包含請求項9 全部技 術特徵,其於請求項9 與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 組合及被證1 至3 之組合相較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 亦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15具進步性: ⑴被證1 、6 、7 、8 均不足證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6) 其承料座(61)可水平支撐於裝填物 品之膠膜袋底部,避免膠膜袋裝料時承重往下滑移,當裝完 物品並將開口封切後,承料座會往下偏擺倒料,達到承載物 重及活動倒料功效。被證6 之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 為一提供紙箱進料量控制之機構,被證8 之大重量位移包裝 機為一提供秤重出料量控制之機構,被證6 及被證8 與膠膜 之封口、切斷及包裝完全無關,且隨著產業分工細化,從事 被證1 、7 之包裝機之製造人員,未必熟悉被證6 之開箱機 之紙箱進料暫存機構及被證8 之提供秤重出料量控制機構之 製作,遑論將其機構進行組合,尤其被證6 及被證8 未揭示 相關封切單元及位於封切單元下方之承載單元之技術內容, 可供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輕易思及與被證7 之裁 切組(21)及導引板(26)對應結合。準此,被證6 或被證8 與 被證1 、7 ,顯然不具技術領域關連性及解決技術問題關連 性,且被證1 、7 、8 或被證1 、7 、6 亦未揭露結合彼此 技術內容之教示或建議,故難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將被證1 、7 、8 或被證1 、7 、6 揭露技術內 容組合在一起。 ②被證1 實施上係由具電熱片(412) 之第一板體組(41)與第二 板體組(42)先將由任袋(80)夾壓定位後再進行裝料,被證1 其第一板體組與第二板體組已具有裝料時夾持袋體,避免袋 體滑移功效,故被證1 並無須再設置承載單元,所屬技術領 域具通常知識者,無動機意願組合被證7 及被證6 或8 技術 內容,以修改被證1 技術。職是,被證1 、7 、8 及被證1 、7 、6 之技術內容組合並非明顯,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 、5 、6 及8 均不足證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6) 其承料座(61)可水平支撐於裝填物 品之膠膜袋底部,避免膠膜袋裝料時承重往下滑移,當裝完 物品並將開口封切後,承料座會往下偏擺倒料,達到承載物 重及活動倒料功效。被證5 僅揭示其支撐板(32)具有支撐功 能,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承料座可承載物重及活動倒料功效 。再者,被證6 之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為一提供紙 箱進料量控制之機構,被證8 之大重量位移包裝機為一提供 秤重出料量控制之機構,被證6 及被證8 與膠膜之封口、切 斷及包裝完全無關。且隨著產業分工細化,從事被證1 、5 之包裝機之製造人員,未必熟悉被證6 之開箱機之紙箱進料 暫存機構及被證8 之提供秤重出料量控制機構之製作,遑論 將其機構進行組合,尤其被證6 及被證8 未揭示相關封切單 元及位於封切單元下方之承載單元之技術內容,可供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輕易思及與被證5 之裁切機構(26)及 支撐板對應結合。 ②因被證6 或被證8 與被證1 、5 不具技術領域關連性及解決 技術問題關連性,且被證1 、5 、6 或被證1 、5 、8 亦未 揭露結合彼此技術內容之教示或建議,故難以促使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1 、5 、6 或被證1 、5 、 8 揭露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被證1 實施上係由具電熱片(4 12) 之第一板體組(41)與第二板體組(42)先將由任袋(80)夾 壓定位後再進行裝料,被證1 其第一板體組與第二板體組已 具有裝料時夾持袋體,避免袋體滑移功效,故被證1 並無須 再設置承載單元,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係無動機意 願組合被證5 及被證6 或8 技術內容,以修改被證1 技術。 職是,被證1 、5 、6 及被證1 、5 、8 之技術內容之組合 並非明顯,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 用,均由上訴人負擔。並答辯如後: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不具專利要件:  ⑴請求項9 之結構特徵僅在本身所界定之特徵: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係依附於請求項1 ,故其範圍包含請求 項1 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已由上訴人刪除,上 訴人於103 年12 月29日更正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刪 除請求項1 、2 、6 及7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中屬於其請 求項1 所界定之特徵:機體(1) 與側向封口單元(3) ,係上 訴人已放棄之權利範圍、不具專利要件。職是,系爭專利請 求項9 之結構特徵僅在於屬於請求項9 本身所界定之特徵。 ⑵被證1公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本身之結構特徵遭被證1 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所界定之膠膜包裝機,包含有機體及側向封口單元 ,側向封口單元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31)、數傳動輪(311) 、傳動帶(312) 、一側向活動座(33)、數傳動輪(331) 、傳 動帶(332) 、熱封墊(36)、熱壓片(37)及位移動力源(34)。 被證1 所揭露之自動包裝機係公開如後:機座(10)、縱向熱 壓組(30)、第一長板體(31)及第二長板體(32)、轉輪(323) 與傳動輪(324) 、皮帶(325) 、第三長板體(33)與第四長板 體(34)、轉輪(335) 與傳動輪(336) 、皮帶(337) 、硬膠質 熱壓塊(312) 、硬膠質熱壓塊(343) 、小氣壓缸(345) 等構 件。準此,被證1 揭示之結構特徵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1 之構件,足證請求項1 不具專利要件。被證1 所揭示 之橫向熱壓組(40)及其相關構件,亦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正向 封切單元(4) 。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為上訴人已刪除之專 利範圍,且其所界定之結構特徵係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已由 被證1 公開,不具專利要件。 2.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結構特徵已由被證1與2 公開:  被證2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 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 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附加技術特徵。再者, 系爭專利及被證1 、被證2 均為包裝機械,且屬相同之技術 領域,而系爭專利與被證1 、2 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 達成相同之功效,熱封塑膠膜以包裝物品及切斷包裝袋,對 於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 、2 對比系 爭專利,並組合被證1 、2 之關聯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被證2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本身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者,將被證1 、2 組合,以被證2 之下封刀裝 置(60)組合,替換被證1 之正向封切單元(4) ,可輕易與直 接無歧異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之結構特徵。職是,被 證1 、2 明確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之特徵,且其組合動 機係屬明確,被證1 、2 之簡單組合可完成該請求項9 之整 體特徵,足證請求項9 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易於 思及之創作,其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步性。 (二)被證1與3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1.組合被證1與3 之關聯技術之動機明顯: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已由上訴人刪除,上訴人已放棄之權利 範圍、不具專利要件,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本身之結構特徵 已由被證1 、2 揭露。再者,被證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 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 合」附加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及被證1 、被證3 均為包裝機 械,且屬相同之技術領域,而系爭專利與被證1 、3 之間存 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熱封塑膠膜以包裝 物品及切斷包裝袋,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而言 ,以被證1 、3 對比系爭專利,並組合被證1 、3 之關聯技 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2.無功效之增進: 被證3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本身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者,將被證1 、3 組合,以被證3 之封裝單元 (2) 組合替換被證1 之正向封切單元(4) ,可輕易、直接無 歧異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之結構特徵。準此,被證1 、3明確教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 之特徵,且其組合動機係 屬明確,被證1 、3 之簡單組合即可完成請求項9 之整體特 徵,足證請求項9 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之 創作,其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步性。 (三)被證1 至3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 本身之附加結構特徵已由被證2 、3 公開 ,系爭專利及被證1 至3 均為包裝機械,且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而系爭專利與被證1 至3 之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 達成相同之功效,熱封塑膠膜及切斷包裝袋,對於所屬技術 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 至3 對比系爭專利,並 組合被證1 至3 之關聯技術動機係屬明顯。被證2 與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本身之附加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者將被證1 至3 組合,可輕易與直接無歧異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之結構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9 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之創作,其無 功效之增進,不具進步性,有應撤銷之事由。 (四)被證1 至3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正向封切單元,封刀座、刀墊座、封刀   、刀墊及位移動力源等構件,係採上位與概括定義,並無具 體與明確之實質結構。被證1 至3 之對應結構均符合系爭專 利之封刀座、刀墊座、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源之定義,難 謂系爭專利之該等構件與被證1 至3 有何不同。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被證1 至2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被證2 之包裝機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界定之軸桿(45)、 滑桿(46)及其組合關係與作動關係。再者,系爭專利及被證 1 、被證2 均為包裝機械,且屬相同之技術領域,而系爭專 利與被證1 、2 之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 效,熱封塑膠膜以包裝物品及切斷包裝袋,對於所屬技術領 域中之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 、2 對比系爭專利,並組 合被證1 、2 之關聯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被證2 揭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0本身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 ,將被證1 、2 組合,可輕易與直接無歧異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0之結構特徵。職是,請求項10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 知識者,易於思及之創作,其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步性, 有應撤銷之事由。 2.被證1 與3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被證3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界定之軸桿(45)、滑桿(46) 及其組合關係與作動關係。系爭專利及被證1 、被證3 均為 包裝機械,且屬相同之技術領域,而系爭專利與被證1 、3 之間存有相同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對於所屬技術 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 、3 對比系爭專利,並 組合被證1 、3 之關聯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被證3 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10本身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 者將被證1 、3 組合,可輕易與直接無歧異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0之結構特徵。職是,請求項10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 知識者易於思及之創作,其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步性。 3.被證1 至3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0之附加技術特徵,已由被證2 與被證3 公開,其結構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組合被證 1 及2 、或組合被證1 及3 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及被證1 至3 均為包裝機械,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具有相同之技術手 段,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有明顯動機組合被證1 至 3 ,並輕易完成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足證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有應撤銷之事由。 (六)被證1、5 及6足證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所界定之膠膜包裝機,係依附於請求項 1 ,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被證1 之機座(10)、縱 向熱壓組(30)、橫向熱壓組(40)及氣缸組(50),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15之機體(1) 、側向封口單元(3) 、正向封切單元 (4)及位移動力源等構件。而被證5 及被證6 已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15所界定之承載單元(6) 之承料座(61)、曲柄(62) 與動力源(63)等構件及其組合與作動關係。系爭專利及被證 1 、5 及6 均為包裝機械,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存有相同之 技術手段,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32)可水平支撐物品、並斜 傾擺使物品下落。而被證6 支撐及引導紙箱向下掉落之技 術手段,其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相 同,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5 、6 對比系爭專利,並組合被證1 、5 及6 之關聯技術之動 機係屬明顯,被證1 、5 及6 公開及教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 徵,能直接與無歧異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整體技術 特徵。職是,請求項15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易於 思及之創作,其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步性。 (七)被證1 、7 、8 足證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所界定之膠膜包裝機,係依附於請求項 1 ,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被證7 之導引板(26)相 同於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6) 之承料座(61);被證8 以汽壓 缸(52)與曲柄(53)驅轉擋板之轉軸使擋板(55)轉動,係相同 於系爭專利之動力源(63)、曲柄(62)驅動承料座(61)轉動。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結構特徵已見被證7 及被證8 所揭露。 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具有足夠之知識及動機將被證 8 之汽壓缸及曲柄直接組合於被證7 ,以轉動被證7 之導引 板之轉軸。被證1 、7 及8 均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存有相同 之技術手段,此領域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清楚 理解與應用其技術內容。對此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為解決包裝機械在包裝物品之過程中支撐包裝物問題時, 組合被證7 及被證8 間之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且由被 證7 、8 之組合可直接與無歧異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結 構與作動關係。準此,請求項15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 者,易於思及之創作,其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步性。 (八)被證1 、5 及8 足證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32)及第二封口機構(31)之技術內容揭 示請求項15「承載單元」及「正向封切單元」,並揭示系爭 專利將承載單元設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之技術特徵。被證 8 揭露系爭專利「承載單元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 並使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 ,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源與機體相 組設」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及被證1 、5 及8 均為包裝機械 ,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而被證8 所揭 示之藉由氣壓缸連接曲柄以驅動擋板,以支撐物料及使物料 下落之技術手段,其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證5 之活動 支撐板相同,亦達成相同之功效,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1 、5 及8 已公開及教示系爭專利之 技術特徵,且組合動機明顯,能直接與無歧異組合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5之整體技術特徵。職是,請求項15為所屬技術 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之創作,其無功效之增進,不具 進步性,有應撤銷之事由。 (九)被證1、6 及7 足證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結構特徵為被證6 及7 揭露:   被證1 、6 、7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技術特徵,系爭專 利及被證1 、6 、7 均為包裝機械,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存 有相同之技術手段。被證7 之導引板(26)相同於系爭專利之 承載單元(6) 之承料座(61);被證6 以動力源(22)及連動件 (24)帶動軸桿(23)轉動,讓抱持件(25)旋擺,相同於系爭專 利之承載單元以動力源(63)帶動曲柄(62)轉動,使承料座旋 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結構特徵已見被證6 及被證7 所揭 露。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以被證6 之動力源 、連動件及軸桿驅動被證7 之導引板轉動。 2.組合被證1 、6 及7 之關連技術之動機明顯: 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具有足夠之知識及動機,將被證 6 之動力源及連動件直接組合於被證7 ,以轉動被證7 之導 引板之轉軸。被證1 、6 及7 係相同技術領域之包裝機械, 此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清楚理解及應用其技術內 容。對於此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而言,為解決包裝機械在包裝 物品之過程中支撐包裝物之問題時,組合被證1 、6 及7 之 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且由被證1 、6 及7 之組合可直 接與無歧異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結構與作動關係。職是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 、6 及7 之技術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有應撤銷之事由。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 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 後: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12月11   日起至110 年3 月23日止。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聖裕公司所 製造,被上訴人鄭明雄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 1.上訴人引用2017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用於判斷系爭專 利之進步性,是否於法未合?本件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 性,應以何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2.引證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有無新穎性與進步性如 後:⑴被證1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與 進步性?⑵組合被證1 與2 、組合被證1 與3 或組合被證1 至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⑶被證 1 、組合被證1 與2 、組合被證1 、3 及組合被證1 至3 ,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⑷組合被證1 、5 及6 ,組合1 、5 及8 ,組合1 、7 及8 或組合1 、6 及7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二、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準據法: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 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 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侵 害系爭專利,其向等行使專利權云云被上訴人抗辯稱 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不得對其主張權利等語。職是,系 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 專利之權利前提要件,本院自應探究系爭專利是否合法有效 。上訴人前於100 年3 月24日向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智慧 局於100 年10月27日核准審定、100 年12月11日公告。是 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9年8 月25日 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審定時專 利法)。 三、本院審理當事人爭點之順序: 參諸本院整理當事人之主要爭點,其審理本件順序如後:㈠ 先認定應適用何年度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資以判斷系爭專 利之進步性;㈡分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作為比對判斷系爭產品有無構成 系爭專利侵權之基礎;㈢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事由;㈣判斷系 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之專利權範圍; ㈤判斷上訴人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損害賠償與禁止侵害請求 權,是否有理由。 四、本件應依2017年版之進步性審查基準為審查:   專利審查基準係專利主管機關經濟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智慧 財產局,或屬官辦理專利申請程序、專利要件審查之統一解 釋法令、認定事實等,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 之行政規則。對於此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係基於行政自 我拘束原則間接對外發生效力,本院自得依據法律表示其確 信合法之見解。查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 審定時專利法為斷,是2017年版專利審查基準規定,非依據 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所制定,無法作為審查系爭專利 是否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之依據。準此,本院認為2009年版 之進步性審查基準,可作為本件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新穎性 與進步性之基準(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1 )。 五、分析系爭專利技術與系爭產品內容: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欲解決之問題: 現有膠膜包裝機多僅能一次對膠膜一側進行熱封,且需要依 賴人力將物品放入膠膜後,始進行膠膜開口邊之封合,除須 支付人力成本外,作業程序緩慢產能亦極低,對於講求效率 與低成本之現代經營模式,此半自動化之膠膜包裝機已缺乏 產業上競爭力,無法符合時代潮流所需。 2.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膠膜包裝機,係於機體側邊設有側向封口單元,並使側 向封口單元形成有一側向固定座及一相對側向固定座之側向 活動座,且於側向固定座與側向活動座設有傳動輪,亦於傳 動輪繞設有傳動帶,並使側向固定座與側向活動座之傳動帶 相接觸,再於側向固定座一側組設熱封墊,另於側向活動座 一側組設有熱壓片,以與熱封墊對應壓合,復於側向封口單 元下方設有正向封切單元。職是,藉此設計可同時將膠膜側 邊及底端進行熱封封合,以形成袋體形狀,且於將物品包裝 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自動化完成物品之包裝, 達到節省人力包裝成本及提升包裝效率之實質效益者。 3.系爭專利請求項: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5個請求項,其中請 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系爭專利前於2015年2 月21日更正公告刪除請求項1 、2 、6 、7 ,其餘請求項維 持。上訴人主張受侵害者,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 ,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 所示。 ⑴經刪除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膠膜包裝機設有機體(1) ,並於機體側邊組設有側向封 口單元(3) ,側向封口單元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31),且於 側向固定座上組設數傳動輪(311) ,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 動帶(312) ,另相對側向固定座設有一側向活動座(33),並 於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傳動輪(331) ,且於傳動輪上繞設 有傳動帶(332) ,以供與側向固定座上所設傳動帶相對接觸 ,亦於側向固定座組設熱封墊(36),且於側向活動座一側相 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37),以供與熱封墊對應壓合,復使 側向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34)。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9: 如請求項1 所述膠膜包裝機,其中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 正向封切單元(4) ,正向封切單元係位置於側向封口單元(3 ) 下方,乃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41)及刀墊座(42),且 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43) 與刀墊(44) ,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 墊可對應壓合。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0: 如請求項9 所述膠膜包裝機,其中正向封切單元(4) 之封刀 座(41)係進一步組設有軸桿(45),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4 6),以與刀墊座(42)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 於滑桿。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如請求項1 所述膠膜包裝機,其中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 有承載單元(6) ,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4) 下方 ,乃設有承料座(61)、曲柄(62)及動力源(63),並使承料座 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41)下方,亦使 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631) 相組接,復使動力源與機體(1 )相組設。 (二)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全自動封口包裝機- 側封 式」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9 、10、15之權利範圍,系爭產品照片,如附圖2 所 示。 六、系爭專利有效性判斷:   按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 申請取得新型專利:㈠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㈡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 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審定時專 利法第22條1 項與第4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20 條規定,新 型專利準用之。被上訴人抗辯稱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 性等語。上訴人否認之。職是,本院自應審究系爭專利是否 有應撤銷事由(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2)。 (一)引證案之證據分析: 1.被證1之技術內容: 被證1 為2000年1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378630號「三面封由 任袋自動包裝機之改良」專利案。被證1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1為一種三面 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之改良,特別是指耐用與維修方便,包 含:⑴縱向熱壓組由四長板體依序組成,第二、三長板體一 側上下端分設轉輪、傳動輪俾各繞設皮帶且相囓合,皮帶後 側均設齒輪,藉齒輪與被機座內馬達間接傳動,皮帶內側之 第二、四長板體外側依序設第一內板體、壓動塊及第二內板 體,第一、二內板體外側各設熱壓構造,壓動塊兩端為軸設 在第一長板體,一推動塊貼在壓動塊和第一內板體周側,推 動塊受一小氣壓缸連結推動,使壓動塊在第一、三長板體間 彈性位移,第二內板體受一小氣壓缸連結推動,且小氣壓缸 再依溫壓控制裝置之操控對被兩皮帶所傳動與在兩熱壓構造 間之由任袋所熱封;⑵一夾固器係固定在第一或第二長板體 另側邊上,供扳動夾固第二、三長板體,促使皮帶夾合由任 袋與傳送順暢。被證1 之主要圖式,如附圖3 所示。 2.被證2之技術內容: 被證2 為2004年4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73671號「包裝機」 專利案。被證2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被證2 為一種包裝機,包裝機可藉定量下料 粉狀物或粒狀物,塑膠膜係經打印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後, 經由一摺袋器將塑膠膜摺疊,並經中空之圓柱管下拉呈圓柱 狀,經包裝機預先將圍束呈圓柱狀之塑膠膜於側面熱封及底 部熱封後,可將定量之粉狀物或粒狀物朝下掉落至圍束呈圓 柱狀之塑膠膜底部,再經下封刀裝置上所設兩支相對熱封刀 之相對熱封作用,熱封包裝有粉狀物或粒狀物之塑膠膜上部 ,即可朝下掉落包裝成為成品,下一個連續輸送呈圓柱狀之 塑膠膜,亦先行熱封側邊及底部,繼續下拉至下封刀裝置下 部,可當作下一個包裝粉狀物或粒狀物之包裝袋,本創作係 以自動化機器取代人工,達到可提高包裝效率之目的。被證 2 之主要圖式,如附圖4 所示。 3.被證3之技術內容: 被證3為2011年1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5645號「免洗餐具包 裝進給裝置及其推導組與封裝單元」專利案,被證3 之公告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3 為一種免洗餐具包裝進給裝置及其推導組與封裝單元,係設 有以旋轉動力源帶動傳動輪,以作動傳動帶組接之推料件, 推移免洗餐具至封裝單元處,再由封裝單元之熱封刀同時將 包裹免洗餐具之膠膜側邊及端口予以封切,以達到快速包裝 免洗餐具之效果。被證3之主要圖式,如附圖5所示。 4.被證4之技術內容: 被證4 為2007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22378 號「粉、粒 物之包裝機」專利案,被證4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4 為一種粉、粒物之包裝 機,包含:⑴膠膜輸送裝置,其組設於機台右側壁,此膠膜 輸送裝置之轉軸外端具有膠膜輪夾合座;⑵膠膜調整裝置係 由第一輪軸、第二輪軸、第三輪軸、第四輪軸及第五輪軸組 成;⑶折膜裝置係由上、下板及套膜筒組成;⑷直封裝置係 由驅動器、滑塊及電熱板組成;⑸拉膜裝置係由皮帶組、齒 輪組及二膠膜夾桿構成;⑹橫封裝置係由電熱板驅動器、切 刀驅動器、電熱板及切刀組成;⑺消風裝置係由二壓板驅動 器及二壓板組成。藉由轉動膠膜調整裝置之調整輪,可改變 打印器對膠膜的打印位置,且直封裝置對應設置之二驅動器 ,可使彎折成筒形之膠膜直向封合處受電熱板加熱平均,俾 以增進膠膜直封處之密合效果者。被證4 之主要圖式,如附 圖6 所示。 5.被證5之技術內容: 被證5 為2011年1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6258 號「封裝機 結構」專利案,被證5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5為一種封裝機結構,封裝機結 構可針對現行之桶裝水,改以袋裝水方式提供民生之飲用, 而袋裝水之問題,在於生產製造過程必需克服其封裝之技術 ,使袋裝水之容量能往上提升,而本創作之封裝機結構,則 是針對高容量之袋裝水所設計。被證5 之主要圖式,如附圖 7所示。 6.被證6之技術內容: 被證6 為2010年7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84832 號「開箱機 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專利案,被證6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6 為一種開箱機 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紙板暫存槽係於對應開箱機機台上端 兩側設有相對應之限位板,且於限位板適當高度位置處排列 開設有數槽孔,兩側限位板內設有相對應之動力源,另於兩 側限位板內設有相對應之軸桿,動力源帶動軸桿進行轉動, 再於軸桿上對應限位板之各槽孔均固設有抱持件,並對應抱 持件連結設有夾掣件。準此,使得能預先儲備大量未展開之 紙箱,且能一次僅落下預定數量之少量紙箱,不僅能避免過 多紙箱直接堆疊過重、造成拉箱及推箱機構無法由下端將紙 箱吸附向外拉出之情況發生,且能在進料作業流程中不會產 生紙箱供給中斷之待料時間,以能提升開箱機之進料工作效 率者。被證6之主要圖式,如附圖8所示。 7.被證7之技術內容: 被證7 為2007年6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14167 號「全自動 計量包裝機改良結構」專利案,被證7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7 為一種全自動 計量包裝機改良結構,其具有輸送設備、包裝設備、填充計 量設備及真空設備四大結構所構成。輸送設備是用以帶動包 裝袋,包裝設備是設於輸送設備前,包裝設備上方是設置填 充計量設備,前方供真空設備設置,包裝設備後段上方設有 一裁切組,裁切組上方為透氣封口夾塊,下方為裁斷刀,裁 切組下方設有移動組,移動組可移動及具有對合之夾條,夾 條內設有吸盤,包裝設備前段兩方設有鱷魚夾,鱷魚夾上方 之前後位置設有第二封口夾塊,下方設有導引板及輸送帶, 真空設備是接續於輸送帶前。準此,俾以一貫化完成送包裝 袋、裁切、計量、裝填、封口、抽真空之動作者。被證7之 主要圖式,如附圖9 所示。 8.被證8之技術內容: 被證8 為2002年8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497590號「大重量位 移包裝機」專利案,被證8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8為一種大重量位移包裝機 ,主要包括有磅秤基座、控制面板、自動進料裝袋機構及出 架平台,磅秤基座上方設置有可自動秤重及輸送出料之秤重 平台,秤重平台一側列置等高同樣具送料之出架平台,而自 動進料裝袋機構架構於秤重平台一側架體上方,如此以自動 進料裝袋機構之封帶口控制單元,控制定位集料袋承置於集 料漏斗上集料,並利用一出料控制機構控制物料流入集料漏 斗之流量控制,再配合磅秤基座作自動秤重控制集料袋中集 料達到所需設定之秤重,並令出料控制機構作以自動輸送斷 料而完成物料集料裝袋,復以秤重平台及出架平台自動輸料 出架作用,供使集料袋暫存堆置於出架平台上,進而完成自 動秤重及輸料出架之集料裝袋秤重作業者。被證8 之主要圖 式,如附圖10所示。 (二)被證1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之技術比對: ⑴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部分: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引用請求 項1 之技術特徵為「一種膠膜包裝機,係設有機體」,由被 證1 之第一圖揭示一種自動包裝機,其包含有一機座(10), 顯見系爭專利「膠膜包裝機」及「機體」技術特徵,揭露於 被證1 「自動包裝機」及「機座」技術內容。職是,被證1 揭露系爭專利「一種膠膜包裝機,係設有機體」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於機體側邊組設有側向封口單元,側 向封口單元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且於側向固定座上組設數 傳動輪,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技術特徵,由被證1 之第二、五圖及說明書第9 頁末段記載:縱向熱壓組(30)係 位於送料裝置(20)下方,且固定在機座(10),其主要係由四 長板體4 組合構成,第一、第二長板體係藉螺栓固結為一體 ,且於第二長板體(32)側邊上下端,各藉一軸桿於其前端樞 固有一轉輪(323) 、傳動輪(324) ,轉輪、傳動輪間則繞設 有一皮帶。顯見系爭專利「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固定座 」、「傳動輪」及「傳動帶」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1 之「 縱向熱壓組」、「第一、第二長板體」、「轉輪、傳動輪」 及「皮帶」技術內容。職是,被證1 揭露系爭專利「並於機 體側邊組設有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封口單元包含一側向固定 座,且於側向固定座上組設數傳動輪,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 傳動帶」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對側向固定座設有一側向活動座,並 於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傳動輪,且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 帶,以供與側向固定座上所設傳動帶相對接觸」技術特徵, 由被證1 之第二、五圖及說明書第9 頁末段記載:第三長板 體(33),其貼合第二長板體(32)一側,設有一組各穿套有彈 簧(332) 定位插桿(331) ,供對應插設在第二長板體之插孔 內,使第三長板體與第二長板體相互鄰近,第三長板體前側 面上下端,係各藉一軸桿前端樞固有一轉輪(335) 、傳動輪 (336),轉輪、傳動輪間繞設有一皮帶(337) ,皮帶內側並 與繞設在第二長板體之皮帶(325) 相互囓合,另位於下端之 軸桿(334) 後側,對應第二長板體之齒輪(326) 設有一齒輪 (338) ,在上述兩皮帶藉彈簧呈彈性貼合時,兩齒輪並相互 囓合;第四長板體(34)藉由螺栓(341) 與第一長板體(31)固 接,使得第一、二、三、四長板體相互貼近。顯見系爭專利 「側向活動座」、「傳動輪」及「傳動帶」技術特徵,揭露 於被證1 「第三、四長板體」、「轉輪、傳動輪」及「皮帶 」技術內容。準此,被證1 揭露系爭專利「相對側向固定座 設有一側向活動座,並於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傳動輪,且 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以供與側向固定座上所設傳動帶 相對接觸」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 「側向固定座組設熱封墊,且於側向活動 座一側相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以供與熱封墊對應壓合, 復使側向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由被證1 之 第五圖及說明書第14頁末段記載:由任袋(80)縱向未封設之 開口處,係由縱向熱壓組(30)第一內板體(311) 、第二內板 體(342) 硬膠質熱壓塊所夾設,請配合參閱第五、六圖所示 ,縱向熱壓組動作時,係以溫壓控制裝置(60)與風壓控制啟 動小氣壓缸(345) ,使第四長板體(34)第二內板體(342) 推 向第一長板體(31)第一內板體。顯見系爭專利「熱封墊」、 「熱壓片」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1 「硬 膠質熱壓塊」及「小氣壓缸」技術內容。職是,被證1 揭露 系爭專利「側向固定座組設熱封墊,且於側向活動座一側相 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以供與熱封墊對應壓合,復使側向 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 ⑤系爭專利請求項9 「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正向封切單元 ,正向封切單元係位置於側向封口單元下方」技術特徵,由 被證1 之第五圖及說明書第14頁末段記載:橫向熱壓組(40) ,設在機座(10)前端之縱向熱壓組(30)右下方。顯見系爭專 利之「正向封切單元」及「側向封口單元」技術特徵,揭露 於被證1 「橫向熱壓組」及「縱向熱壓組」技術內容。準此 ,被證1 揭露系爭專利「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正向封切 單元,正向封切單元係位置於側向封口單元下方」技術特徵 。 ⑥系爭專利請求項9 「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及刀墊座」技 術特徵,由被證1 之第三圖及說明書第12頁第15至18行記載 :橫向熱壓組(40)主要係由二板體組構成,且設於氣缸組(5 0)延伸出的軸桿(51),第一板體組(41)固定在機座(10),而 第二板體組(42)則固定在軸桿末端,預定可推靠至第一板體 組。顯見系爭專利之「封刀座」及「刀墊座」技術特徵,揭 露於被證1 「第二板體組」及「第一板體組」技術內容。職 是,被證1 揭露系爭專利「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及刀墊 座」技術特徵。 ⑦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 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 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由被證1 說明書第15 頁第15至18行記載:氣缸組(50)往內收時,請配合參閱第四 圖所示,第二板體組(42)內硬膠質熱壓塊(421) 會與第一板 體組(41)硬膠層熱壓塊(411) 外罩織布層(413) ,相互夾壓 由任袋(80)其橫向未封設之開口處,第一板體組與第二板體 組壓合時,其硬膠質熱壓塊外側之頂撐部(44),因彈性元件 (43) 設置而彈擠在一塊。第16頁第14至17行記載:位於第 二板體組之硬膠質熱壓塊間的切刀(422) ,則受小氣壓缸(4 5) 推動,得以將由任袋兩封閉端(85)間予以斷切,裝有物 料(100) 由任袋則完成袋裝作業。顯見系爭專利之封刀座及 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1 「氣缸組」及 「小氣壓缸」技術內容。 ⑵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部分: ①被證1 之第三圖及說明書第12頁第19行至第13頁第5 行記載 :請參閱第三、四圖所示,第一、第二板體組相對之側面適 當距離處,各固設二組硬膠質熱壓塊,而硬膠質熱壓塊外側 適當處,則配合彈性元件等各樞設有一頂撐部,第一板體組 (41)硬膠質熱壓塊(411) ,則再各設有一電熱片(412) ,自 溫壓控制裝置(60)處延接出之導線(61),則與第一板體組硬 膠質熱壓塊之電熱片連接供電,電熱片亦受到溫壓控制裝置 控制,係在有封合動作時才送電進行加熱,而第二板體組(4 2)兩硬膠質熱壓塊間,設有一切刀(422) ,切刀預定由固定 在第二板體組外側之一小氣壓缸(45)控制。可得知系爭專利 「熱封刀」技術特徵,同時對應於被證1 「切刀」及「電熱 片」技術內容,由於被證1 未揭示任何將切刀與電熱片整合 為一「熱封刀」技術內容。職是,被證1 未揭示系爭專利「 熱封刀」技術特徵。 ②被證1 未見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刀墊」結構,可知被證1 未 揭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 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 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 2.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難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綜上所論,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 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 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亦不具 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如附表4 所示。縱使參酌被證1 所揭 露技術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創作。準此,被證1 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被上訴人雖抗辯稱系 爭專利之熱封刀及刀墊為上位定義,被證1 之下位結構,如 硬膠質熱壓塊、切刀、電熱片等結構,揭露系爭專利之上位 構造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 壓合」,而被上訴人所述之被證1 下位結構中,二組硬膠質 熱壓塊相對設置,硬膠質熱壓塊上各設有電熱片,硬膠質熱 壓塊間設有切刀,被證1 未見與切刀對應壓合之刀墊,亦未 見任何刀墊之下位概念結構,故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刀 墊」技術特徵。況被證1 未見關於「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 合」教示,是被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 性及進步性,被上訴人之抗辯不足採信。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1.組合被證1 與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2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 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 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雖未為被證1 所揭露 ,惟被證2 圖式第七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至第8 頁第1 段記載:包裝機(20)下部相對於下料管(40)下部設有一下封 刀裝置(60),下封刀裝置包括第一熱封刀(61)與相對第一熱 封刀之一側,具有數切刀(63)第二熱封刀(62),可藉兩熱封 刀於相對夾壓呈圓柱狀的塑膠膜(30)後,進行裁斷與封口作 用。 ②為可驅動第一熱封刀(61),第一熱封刀外側設第一熱封刀座 (611),包括一第一氣缸(63)設於包裝機(20)內側,第一氣 缸(64)與第一熱封刀間銜接設有第一活塞桿(65),藉第一活 塞桿推動第一熱封刀作推或拉之動作。為可驅動內側具數切 刀之第二熱封刀(62),包裝機上固設第二氣缸(66),第一熱 封刀座與第二熱封刀座(621) 可作相對接近或遠離動作,並 可使第一熱封刀與第二熱封刀於相對接近後,可進行熱封塑 膠膜(30)之用。顯見系爭專利「封刀座」、「刀墊座」、「 熱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於被 證2 「第二熱封刀座」、「第一熱封刀座」、「第二熱封刀 」、「第一熱封刀」及「第一氣缸及第二氣缸」技術內容。 職是,被證2 揭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 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 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2之技術領域關連性: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封 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自動 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 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切之功效 。被證2 亦為一種包裝機,其經包裝機預先將圍束呈圓柱狀 之塑膠膜於側面熱封及底部熱封後,再經下封刀裝置上所設 兩支相對熱封刀之相對熱封作用,熱封包裝有粉狀物或粒狀 物之塑膠膜上部。準此,系爭專利與被證1 、2 均為用於熱 封條狀膠膜三開口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及被證2 間 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效,屬相同之技術領域 ,對於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1 與2 關 連技術之動機明顯。 ⑶系爭專利與被證1、2之教示或建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機體」、「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固 定座」、「傳動輪」、「傳動帶」、「側向活動座」技術特 徵,揭露於被證1「機座」、「縱向熱壓組」、「第一、第 二長板體」、「轉輪、傳動輪」、「皮帶」及「第三、四長 板體」技術內容。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之請求項1 ,請 求項9 「封刀座」及「刀墊座」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 「第二板體組42」及「第一板體組」技術內容。故請求項9 之「封刀座」、「刀墊座」、「熱封刀」、「刀墊」及「位 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2 「第二熱封刀座」、「 第一熱封刀座」、「第二熱封刀」、「第一熱封刀」及「第 一氣缸、第二氣缸」技術內容。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9整 體技術特徵已由被證1 與被證2 之揭示內容而教示,如附表 4 所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 機能結合被證1 與被證2 之技術內容。 ⑷組合被證1與2之技術內容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①綜上所論,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1 、2 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及教示之動機,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組合被證1 、2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 ②上訴人雖主張被證2 之第一熱封刀及第二熱封刀均為封刀設 計,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熱封刀將膠膜壓入刀墊內進 行穩定熱封及切斷動作之技術特徵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 9 僅記載: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 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 可對應壓合。而被證2 第7 頁第11至15行揭示:下封刀裝置 包括第一熱封刀與相對第一熱封刀一側具有數切刀之第二熱 封刀,可藉兩熱封刀於相對夾壓呈圓柱狀之塑膠膜後,進行 裁斷與封口作用。可知被證2 之切刀設於第二熱封刀,且藉 由兩熱封刀對應壓合而熱封並裁斷塑膠膜,故系爭專利「熱 封刀」及「刀墊」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2 之第二熱封刀與 第一熱封刀。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與被證2 之區別技術特徵 「利用熱封刀將膠膜壓入刀墊內進行穩定熱封及切斷動作」 ,其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 關於 正向封切單元之技術特徵與被證2 並無實質區別。再者,被 證2 僅特別敘明切刀設於第二熱封刀,依一般機械領域通念 之理解,相對之第一熱封刀必然存在承接切刀之結構,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刀墊,故被證2 實質隱含刀墊之技術內容,故 被證2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關於正向封切單元之技術特徵 。職是,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信。 ③上訴人固主張依2017年版進步性審查基準,被證1 、2 未必 認定有動機而能明顯組合云云。然經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 證1 、2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9 及依附於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由被證1 、2 所完全揭露。是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被證1 與被證2 之 技術內容。參諸系爭專利、被證1 與被證2 間存有相同之技 術手段,並達成相同之功效,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對於該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1 、2 關連技術之 動機係屬明顯。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1 、2 符合 2017年版進步性專利審查基準3.4.1.1 ,有動機能結合複數 引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教示或建議等兩項要素,使得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明顯動機,能結合複數 引證之技術內容,上訴人主張,不足為憑。 ④上訴人雖主張被證1 、2 組合其包裝袋製成後,均有廢料邊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製成之無廢料邊包裝袋,不 具進步性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9 記載界定內容,係利用 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 應壓合等技術特徵。主要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進行熱封 封合以形成袋體形狀,並於包裝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 ,以全自動完成物品之包裝,以達到節省人力包裝成本及提 升包裝效率之實質效益者,為本發明之目的及其功效,並未 實質提及包裝袋裁切後邊角廢料邊之改進問題,系爭專利請 求項9 及其所依附請求項1 亦未明確界定或實質隱含包裝袋 裁切後邊角之廢料邊改進等相關問題。再者,被證2 所揭露 下封刀裝置,包括第一熱封刀與相對第一熱封刀之一側具有 數切刀之第二熱封刀,可藉兩熱封刀於相對夾壓呈圓柱狀之 塑膠膜後,進行裁斷與封口作用,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熱 封刀」及「刀墊」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 關於正向封 切單元之技術特徵與被證2 應無實質差異,上訴人上開主張 ,為無理由。 2.組合被證1 與3可證明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3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 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 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雖並未被被證1 所揭 露,惟被證3 第四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2 段記載:封裝單元 (2) 包含一其上組設有熱封刀(21)之組立架(22)及對應組立 架之熱封刀而設之熱封墊(23),並使熱封墊組接於另一組立 架(24),而推導組(1) 則位置於與熱封刀及熱封墊間,且於 熱封刀與熱封墊間穿設有膠膜(4) ,再於組設熱封刀與熱封 墊之組立架組接動力源,另使組立架側邊設有導塊。顯見系 爭專利「封刀座」、「刀墊座」、「熱封刀」、「刀墊」及 「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3 「組立架」、「組 立架」、「熱封刀」、「熱封墊」及「動力源」技術內容, 可知被證3 揭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 設有熱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 ,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3之技術領域關連性: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封 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自動 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 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切之功效 。而被證3 為一種免洗餐具包裝進給裝置及其推導組與封裝 單元,其藉由封裝單元之熱封刀同時將包裹免洗餐具之膠膜 側邊及端口予以封切。系爭專利與被證1 、3 均為用於熱封 條狀膠膜三開口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與被證3 間存 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屬相同之技術領域 ,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1 、3 關連技術之動機明顯。 ⑶系爭專利與被證1、3之教示或建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機體」、「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固 定座」、「傳動輪」、「傳動帶」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1 「機座」、「縱向熱壓組」、「第一、第二長板體」、「轉 輪、傳動輪」、「皮帶」、「第三、四長板體」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之請求項1 ,請求項9 「封刀座」及 「刀墊座」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1 「第二板體組」及「第 一板體組」技術內容。而請求項9 「封刀座」、「刀墊座」 、「熱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 於被證3 「組立架」、「熱封刀」、「熱封墊」及「動力源 」技術內容。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技術特徵已由被 證1 與被證3 之揭示內容而教示,如附表4 所示,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被證1與 被證3 之技術內容。 ⑷組合被證1 、3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技術內容: ①綜上所論,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1 、3 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及教示之動機,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組合被證1 、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 ②上訴人雖主張被證3 之熱封刀(21)包含縱向熱封刀(211) 及 橫向熱封刀(212) ,熱封墊(23)包含縱向熱封墊(231) 及橫 向熱封墊(232) ,依此分別進行橫向及縱向封口,而被證1 已具有縱向封口之構造,故被證1 與被證3 顯然不具組合相 容性云云。惟系爭專利與被證1 之差異,僅在於被證1 未揭 露系爭專利整合切刀與電熱片「熱封刀」與熱封刀對應壓合 「刀墊」。而被證3 揭露熱封刀及熱封墊相互壓合,且壓合 後,能夠將包裹免洗餐具(3) 之膠膜(4) 熱壓封切,熱封刀 及熱封墊揭露系爭專利之熱封刀及刀墊。在被證1 揭露系爭 專利主要結構之技術特徵的基礎,由被證3 之教示將被證1 之硬膠質熱壓塊及切刀整合為熱封刀,應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職是,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 信。 ③上訴人固主張依2017年版進步性審查基準,被證1 、3 未必 認定有動機而能明顯組合云云。然經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 證1 、3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技術特徵,已 由被證1 與被證3 之揭示內容而教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被證1 與被證3 之技 術內容。系爭專利與被證1 、3 均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三開 口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與被證3 之間存有相同之技 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對於該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1 、3 關連技術之 動機係屬明顯。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1 、2 符合 2017年版進步性專利審查基準3.4.1.1 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 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與教示或建議等兩項要素,使得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明顯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 之技術內容,上訴人主張,不足為憑。 ④上訴人雖主張被證1 、3 組合其包裝袋製成後,均有廢料邊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製成之無廢料邊包裝袋,不 具進步性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9 利用封刀座(41)及刀墊 座(42)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43)與刀墊(44)可對 應壓合技術特徵。主要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進行熱封封 合以形成袋體形狀,並於包裝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 以全自動完成物品之包裝,達到節省人力包裝成本及提升包 裝效率之實質效益,為本發明之目的及其功效,並未實質提 及包裝袋裁切之後邊角廢料邊改進問題,系爭專利請求項9 及其所依附請求項1 ,亦未明確界定或實質隱含該包裝袋裁 切後邊角之廢料邊改進等相關問題。參諸被證3 所揭露熱封 刀(21)及熱封墊(23)相互壓合,且壓合後能夠將包裹免洗餐 具(3) 之膠膜(4) 熱壓封切等技術內容,熱封刀及熱封墊對 應揭示系爭專利「熱封刀」及「刀墊」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請求項9 關於正向封切單元之技術特徵,其與被證3 應無實 質差異,上訴人上開主張,實不足採。 3.組合被證1至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被證1、2、3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9「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 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 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其中「封刀座」、「 刀墊座」、「熱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 徵,除揭露於被證2 「第二熱封刀座」、「第一熱封刀座」 、「第二熱封刀」、「第一熱封刀」及「第一氣缸及第二氣 缸」技術內容外,亦揭露於被證3 「組立架」、「組立架」 、「熱封刀」、「熱封墊」及「動力源」技術內容。職是, 被證2 、3 均揭露系爭專利「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 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 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2、3之技術領域關連性: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封 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自動 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 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切之功效 。而被證2為一種包裝機,其經包裝機預先將圍束呈圓柱狀 之塑膠膜於側面熱封及底部熱封後,再經下封刀裝置上所設 兩支相對熱封刀之相對熱封作用,熱封包裝有粉狀物或粒狀 物之塑膠膜上部。被證3為一種免洗餐具包裝進給裝置及其 推導組與封裝單元,其藉由封裝單元之熱封刀同時將包裹免 洗餐具之膠膜側邊及端口予以封切。準此,系爭專利與被證 1 至3 均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三開口之包裝機,系爭專利、 被證1 、被證2 與被證3 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 同之功效,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1、2、3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系爭專利與被證1、2、3之教示或建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機體」、「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固 定座」、「傳動輪」、「傳動帶」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1 「機座」、「縱向熱壓組」、「第一、第二長板體」、「轉 輪、傳動輪」、「皮帶」及「第三、四長板體」技術內容。 請求項9 「封刀座」及「刀墊座」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1 「第二板體組」及「第一板體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 項9 依附之請求項1 ,而請求項9 「封刀座」、「刀墊座」 、「熱封刀」、「刀墊」及「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 於被證2 「第二熱封刀座」、「第一熱封刀座」及「第一氣 缸及第二氣缸」技術內容,或被證3 「組立架」、「熱封刀 」、「熱封墊」及「動力源」技術內容。職是,系爭專利請 求項9 整體技術特徵,已由被證1 、被證2 與被證3 之揭示 內容而教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 烈動機能結合被證1 、被證2 與被證3 之技術內容。 ⑷組合被證1 至3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技術內容: ①綜上所論,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1 、2 、3 具有技術領 域關聯性及教示之動機,如附表4 所示,已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 、2 、3 之技術內容顯能 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②上訴人雖主張被證1 及被證2 雖同屬包裝機,被證2 主要提 供糖果、餅乾等食品包裝之積層袋製作,被證1 提供實用結 構具有耐用、維修方便之實用結構,而被證3 主要提供碗、 盤等免洗餐具包覆之封膜機構,被證1 至被證3 之技術內容 組合並非明顯,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云 云。惟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其可達成在 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切之功效,其屬於封 合包裝與裁切之主要功能。被證2 為一種包裝機,其經包裝 機預先將圍束呈圓柱狀之塑膠膜於側面熱封及底部熱封後, 再經下封刀裝置上所設兩支相對熱封刀之相對熱封作用,熱 封包裝有粉狀物或粒狀物之塑膠膜上部,屬於定量包裝及熱 封刀裁切之功能。而被證3 為一種免洗餐具包裝進給裝置及 其推導組與封裝單元,其藉由封裝單元之熱封刀同時將包裹 免洗餐具之膠膜側邊及端口予以封切,屬於包裝及熱封刀裁 切之相關功能。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9 整體技術特徵,已 由被證1 、2 與3 之技術內容所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 揭示內容與被證1 、2 、3 間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明確教 示等兩項因素,被證1 至被證3 間之組合動機應屬明顯,上 訴人主張,不足採信。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被證1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被證1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 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使 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未被被證1所揭露,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 ,包含請求項9 全部之技 術特徵,被證1 未揭露請求項9 之技術特徵,被證1 必然未 揭露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如附表5所示。 ⑵被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部分: 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 熱封刀與刀墊,亦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 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技術特徵,亦不具有該特徵之 相應功效,縱使參酌被證1 所揭露技術內容,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創 作,故被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2.組合被證1 、2 可證明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被證1、2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0「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組設有 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 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技術特徵,由被證2圖式第 七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2行至第8 頁第15行記載:為可驅動 內側具數切刀之第二熱封刀(62),包裝機(20)上固設第二氣 缸(66),第二氣缸外端設第二活塞桿(67),第二活塞桿外端 固設一側板(68),側板兩內側端分別設置一螺桿(69),各螺 桿內側分別固設一連動桿(70),連動桿可穿過第一熱封刀座 (611) ,連動桿另端固設於第二熱封刀外側之側板(622) 處 ,側板內側固設數對稱彈簧(623) 與對稱之刀座(624) ,彈 簧內側固設第二熱封刀座(621) ,第二熱封刀座內側設第二 熱封刀,刀座內側端所設的刀片係隱藏設於第二熱封刀內部 之溝槽中,連動桿可穿過第二熱封刀座,第一熱封刀座與第 二熱封刀座可作相對接近或遠離的動作,並可使第一熱封刀 (61)與第二熱封刀於相對接近後,可進行熱封塑膠膜(30)之 用。 ②系爭專利「封刀座」、「軸桿」、「滑桿」、「刀墊座」及 「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2 「第一熱封刀座」 、「連動桿之桿套」、「連動桿」、「第二熱封刀座」及「 第二氣缸」技術內容。職是,被證2 揭露系爭專利「正向封 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 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 桿」技術特徵。 ⑵組合被證1 與2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內容: ①綜上所論,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 ,其附屬之技術 特徵揭露於被證2 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1 、2 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教示之動機。準此,系爭專利請 求項10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組合被證1 、2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如附表5所示 而不具進步性。 ②上訴人雖主張被證2 之連動桿(70)及第二氣缸(66)透過多個 元件間接組接,而系爭專利則是將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與滑 桿直接組接之構造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0僅記載「正向 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 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 滑桿」技術特徵,其並未能區別系爭專利之位移動力源、滑 桿與被證2 之連動桿、第二氣缸之差異,被證2 揭露第二熱 封刀座(621)組設有連動桿之桿套,且於連動桿之桿套中穿 出有連動桿,而與第一熱封刀座(611)相組接,並使第一熱 封刀座之第二氣缸組接於滑桿,因被證2 揭露請求項10之附 屬技術特徵。職是,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信。 3.組合被證1、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1、3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0「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組設有 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 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技術特徵,由被證3圖式第 四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2行至第8 頁第15行記載:組設熱封 刀(21)與熱封墊(23)之組立架之組接動力源,另使組立架側 邊設有導塊,且於導塊穿設與機體相固接之導桿(29)。顯見 系爭專利「封刀座」、「軸桿」、「滑桿」、「刀墊座」及 「位移動力源」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3 「導塊」、「導桿 」、「組立架」及「動力源」技術內容。職是,被證3 揭露 系爭專利「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係進一步組設有軸桿,且 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位 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技術特徵。 ⑵組合被證1 與3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內容: ①綜上所論,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 ,其附屬之技術 特徵,揭露於被證3 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 1 、3 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教示之動機。準此,系爭專利 請求項10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組合被證1 、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 性,如附表5所示。 ②上訴人固主張即使被證3 之導塊等同請求項10之軸桿,因在 其它結構未改變替換下,被證1 及被證3 組合仍存在動力源 與連桿間接組設之構造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記載未 能區別系爭專利與被證3 之差異,被證3 揭露組立架相當於 封刀座,組設有導塊相當於軸桿,且於導塊中穿出有導桿, 相當於滑桿,而與組立架相組接,相當於刀墊座,並使組立 架之動力源組接於導桿,相當於位移動力源,被證3 揭露請 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職是,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信。 4.組合被證1至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其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被證1 、2 或被證1 、 3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被證1 、2 、3 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教示之動機,故被證1 至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如附表5 所示。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1.組合被證1 、5 及6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5、6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5「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 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技術特徵,由被證5 圖式第十、十一圖及說明書第8頁第5-12行記載:藉由第二 封口機構(31)進行袋體(1) 袋口端之封口作業;活動支撐板 (32),為避免填料作業時,袋體因填入物體而增加重量,故 可藉由活動支撐板支撐袋體底部(104) ,袋體料及袋口端封 口作業完成後,活動支撐板始會下擺,使裝有物料之袋體順 勢滑落於輸送裝置,活動支撐板構件之動作,均受控於人機 控制介面。顯見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正向封切單元 」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5「活動支撐板」及「第二封口機 構」技術內容,如附表6 所示。職是,被證5 揭露系爭專利 「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承載單元係位置於 正向封切單元下方」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5「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承料 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 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 術特徵,由被證6 圖式第五圖及說明書第[0010]至[0011]段 記載:且於限位板(21)適當高度位置處排列開設有數槽孔(2 11) ,兩側限位板內設有相對應之動力源(22),動力源可為 氣壓缸,另於兩側限位板內亦設有相對應之軸桿(23),動力 源之出力端(221) 與軸桿間連結固設有連動件(24),再於軸 桿上對應限位板之各槽孔,均固設有抱持件(25),當感測元 件感測到抱持件下方空間中之紙箱數量少於一定值時,兩側 限位板內相對應之動力源作動,經連動件帶動軸桿進行轉動 ,使固設在軸桿上之各抱持件,隨著軸桿轉動縮入限位板之 各槽孔內,同時抱持件上端所連結設置之夾掣件,則會連動 向外凸伸於槽孔外,將於兩側限位板間之紙箱(5)於一定高 度處夾掣定位,使得原先受抱持件所抱持阻擋限位之各紙箱 ,下方一定數量未受夾掣件(26)夾掣定位之紙箱即會往下掉 落。顯見系爭專利「承料座」、「曲柄」、「動力源」及「 傳動部」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6 「抱持件」、「連動件」 、「動力源」及「出力端」技術內容。準此,被證6 揭露系 爭專利「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承料座與曲柄一 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柄與動力源 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如 附表6 所示。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5、6之技術領域關連性: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封 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自動 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 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切之功效 。而被證5為一種袋裝水之封裝機,其包括用以封閉卷狀袋 體底部之第一封口機構、裁切卷狀袋體之裁切機構、填料機 構、封閉填料後袋體開口之第二封口機構,及支撐並導引包 裝成品之活動支撐板等結構。職是,系爭專利與被證1 、5 均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與被證 5 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效。被證6 為一 種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其藉由動力源連接連動件以 驅動抱持件,以引導紙箱向下掉落,其使用之技術手段與系 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相同,達成相同之 功效,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1 、5、6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系爭專利與被證1、5、6之教示或建議: 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承載單元」及「正向封切單元」技術特 徵,揭露於被證5 「活動支撐板」及「第二封口機構 」技 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承料座」、「曲柄」、「動力 源」及「傳動部」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6 「抱持件」、「 連動件」、「動力源」及「出力端 」技術內容。準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項15整體技術 特徵,已由被證1 、被證5 與被證6 之揭示內容而教示,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被 證1、被證5 與被證6 之技術內容。 ⑷組合被證1 、5 、6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技術: ①綜上所論,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 、5 、6 具有技術領 域關聯性及教示之動機,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組合被證1 、5 、6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 具進步性。 ②上訴人雖主張被證5 之封裝機與被證6 之開箱機係分屬不同 技術領域,縱使組合被證6 之構造至被證5 實施,其亦無法 達到系爭專利於裝填包裝物後使承料座往下擺動,以藉重力 使裝填包裝物之膠膜自行滑落至下一作業處之功效,而系爭 專利之曲柄(62)形成一省力槓桿,可採用較小型號規格之動 力源,被證6 之連動件(24)兩端,均為樞接點而無法形成槓 桿作用云云。惟被證5 揭露之活動支撐板能夠轉擺,以導引 包裝成品滑落於輸送裝置。而被證6 藉由動力源連接連動件 以驅動抱持件轉擺,並引導紙箱向下掉落,且被證5 及被證 6 之輸送物均藉重力自行滑落至下游,故被證5 、6 間存在 對應之技術特徵,其對應結構之組合動機應屬明顯。再者, 系爭專利請求項15僅記載:使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 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 接。未界定曲柄作為槓桿時與承料座、傳動部間之力矩關係 。故上訴人主張省力槓桿未實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云 云,不足採信。 ③上訴人固主張依2017年版進步性審查基準,被證1 、5 、6 未必認定有動機而能明顯組合云云。然經系爭專利請求項15 與被證1 、5 、6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5整體技術 特徵已由被證1 、被證5 與被證6 之揭示內容而教示,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被證 1 、被證5 與被證6 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與被證1 、5 均 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與被證5 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達成相同之功效。被證6 為一 種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其藉由動力源連接連動件以 驅動抱持件,以引導紙箱向下掉落,其使用之技術手段與系 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證5 之活動支撐板相同,亦達成相同 之功效。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 、5 、6 有動機 能結合複數引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教示或建議等兩項要 素,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明顯動機 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上訴人主張,實不足採。 2.組合被證1 、5 、8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5、8之技術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5「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 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技術特徵,揭露於被 證5 「活動支撐板」及「第二封口機構」技術內容,是被證 5 揭露系爭專利「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承 載單元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5「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該承料 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 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 術特徵,由被證8 圖式第五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20行記 載:此汽壓缸(52)前端樞設一曲柄(53),而曲柄為樞接控制 一樞設於儲料漏斗(51)上封閉進料口(54)之擋板(55),氣壓 缸由控制面板(2) 之控制電路所控制作動多段行程位移,因 曲柄受汽壓缸帶動可控制擋板樞轉位移,以令擋板能於儲料 漏斗之進料口上形成多段啟閉行程,致使儲料漏斗之進料口 具有出料流量控制。顯見系爭專利「承料座」、「曲柄」、 「動力源」及「傳動部」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8 「擋板」 、「曲柄」、「汽壓缸」及「傳動部」技術內容。職是,被 證8 揭露系爭專利「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承料 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 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 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5、8之技術領域關連性: 系爭專利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可同時將膠膜側邊及底端熱封 封合,並於包裝物品後隨之將膠膜上端封口裁切,以全自動 化完成物品包裝。被證1 為一種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 其可達成在由任袋上三面封合、定量包裝與自動裁切之功效 。而被證5為一種袋裝水之封裝機,其包括用以封閉卷狀袋 體底部之第一封口機構、裁切卷狀袋體之裁切機構、填料機 構、封閉填料後袋體開口之第二封口機構,並導引包裝成品 之活動支撐板等結構,系爭專利與被證1 、5 皆為用於熱封 條狀膠膜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與被證5 間存有相同 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效。被證8 為一種大重量位移包 裝機,其藉由氣壓缸連接曲柄以驅動擋板,以控制物料流量 ,其使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證5之活動 支撐板相同,達成相類似之功效,因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1、5、8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 ⑶系爭專利與被證1、5、8之教示或建議: 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承載單元」及「正向封切單元」技術特 徵,揭露於被證5 「活動支撐板」及「第二封口機構 」技 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承料座」、「曲柄」、「動力 源」及「傳動部」技術特徵,揭露於被證8 「擋板」、「曲 柄」、「汽壓缸」及「傳動部」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 15依附請求項1 。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5整體技術特徵已 由被證1 、被證5 與被證8 之揭示內容而教示,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被證1 、被證 5 與被證8 之技術內容。 ⑷組合被證1 、5 、8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技術: ①綜上所論,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 、5 、8 具有技術領 域關聯性及教示之動機,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組合被證1 、5 、8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 進步性。 ②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專利之承料座係作水平及朝下擺動,而被 證5 之支撐板為水平及朝上擺動,即使組合8 之構造以提供 被證5 動作之實施,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動作,而被證8 未揭露系爭專利曲柄(62)形成之省力槓桿云云。惟由被證5 之說明書第8 頁第7 至8 頁記載:袋體(1) 填料及袋口端封 口作業完成後,活動支撐板(32),始會下擺,使裝有物料之 袋體順勢滑落於輸送裝置。可得知活動支撐板係朝下擺動而 使袋體滑落,其與系爭專利承料座之擺動模式,並無實質差 異。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5未界定曲柄作為槓桿時與承料 座、傳動部間之力矩關係,故上訴人所稱之省力槓桿未實質 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云云,其主張無理由。 ③上訴人固主張依2017年版進步性審查基準,被證1 、5 、8 未必認定有動機而能明顯組合云云。然經系爭專利請求項15 與被證1 、5 、8 之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5整體技術 特徵已由被證1 、被證5 與被證8 之揭示內容而教示,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被證 1 、被證5 與被證8 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與被證1 、5 均 為用於熱封條狀膠膜之包裝機,系爭專利、被證1 與被證5 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效。被證8 為一種大 重量位移包裝機,其藉由氣壓缸連接曲柄以驅動擋板,以控 制物料流量,其使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及被 證5 之活動支撐板相同,達成相類似之功效。準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5與被證1 、5 、8 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技術 領域之關連性與教示或建議等兩項要素,使得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明顯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 內容,是上訴人主張,實不足採。 3.組合被證1 、7 、8 不足證明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7、8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5「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 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曲柄 及動力源,並使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 封刀座下方,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 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由被證7圖式第11圖及說明書 第9 頁第3 至5 行記載:第二封口夾塊(24)會夾向包裝袋(1 1)上開口,將上開口熱壓完全封閉,內容物已與空氣被確實 之容置在包裝袋內,當鱷魚夾(23)與移動組(22)放開後,包 裝袋會隨導引板(26)滑落到輸送帶(27)。顯見系爭專利「承 載單元」及「正向封切單元」技術特徵,雖對應於被證7 「 導引板」及「第二封口夾塊」技術內容,惟被證7 之導引板 僅係用於導引包裝袋之輸送方向,未如系爭專利之承載單元 具有承載、支撐已裝填包裝物品之膠膜底部之功能。而被證 8 之大重量位移包裝機,亦未見設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之承 載單元。職是,被證1 、7 、8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膠膜包 裝機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 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承料座與曲柄 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柄與動力 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 如附表6 所示。 ⑵被證1 、7 、8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 ①綜上所述,被證1 、7 、8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 屬技術特徵,亦不具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縱使組合被證1 、7 、8 所揭露技術,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創作,故被證1、 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②被上訴人雖抗辯稱被證7 之導引板(26)可於一水平位置及一 傾斜位置間偏擺,並未揭露驅動導引板偏擺之具體結構,而 被證8 揭示相同於系爭專利之驅動結構云云。惟被證7 中, 當鱷魚夾(23)與移動組(22)放開包裝袋(11),包裝袋即隨導 引板滑落到輸送帶(27),可知導引板僅有偏擺而導引包裝袋 之作用,其並未提供承載、支撐包裝袋之功能。準此,被證 7 之導引板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承料座,被證8 之擋板(55) 亦未揭示承料座或其類似結構,故被證1 、7 、8 之組合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足認被上訴人之主 張不足採信。 ③被上訴人固抗辯稱被證1 、7 、8 均屬於國際分類B65B之包 裝機械,對於包裝機械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包 裝機械在包裝物品之過程中支撐包裝物之問題時,組合被證 1 、被證7 及被證8 關連技術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動 機係屬明顯云云。然被證7 屬商品販售之計量包裝機,包含 送料、裝填、封口及抽真空等一貫化自動過程,揭示導引板 (26) ,使得包裝袋(11)會隨著導引板滑落到輸送帶(27), 並未對應揭露系爭專利之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亦使曲 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以承載支撐包裝袋等功能。再 者,被證8 為一種秤重機之創作,包含自動秤重及自動輸料 出架之秤重機,雖揭示擋板(55)主要於儲料漏斗(51)之進料 口(54)上形成多段起閉行程,然未對應揭露系爭專利之承料 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 以承載支撐包裝袋等功能。參照被證1 屬一種自動包裝機, 主要提供一種耐用且維修方便之三面封由任袋自動包裝機改 良,其與被證7 計量包裝機為相關技術領域,被證8 雖具有 裝袋機構及集料包裝等功能,然主要係以秤重機之發明配合 輸送單元之秤重專用機,被證8 與被證1 及被證7 並不具有 明顯之組合動機。準此,被上訴人抗辯,實不足採。 4.組合1 、6 、7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被證1、6、7之技術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5「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 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曲柄 及動力源,並使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 封刀座下方,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 源與機體相組設」技術特徵,均未由被證1 、7 所揭露。而 被證6 之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離機構,亦未見設於正向封切 單元下方之承載單元。職是,被證1 、6 、7 均未揭露系爭 專利「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承載單元係位 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 使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接於封刀座下方, 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該動力源與機體相 組設」技術特徵,如附表6所示。 ⑵被證1 、6 、7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 ①綜上所述,被證1 、6 、7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 屬技術特徵,不具有該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1 、 6 、7 所揭露技術,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創作,故被證1 、6 、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②被上訴人固抗辯稱被證7 之導引板可於水平位置及傾斜位置 間偏擺,未揭露驅動導引板偏擺之技術手段,而被證6 之抱 持件與被證7 之導引板具相同作動關係,且被證6 亦揭示驅 動抱持件偏擺之驅動結構云云。惟被證7 之導引板(26)僅有 偏擺而導引包裝袋(11)作用,未提供承載、支撐包裝袋之功 能。準此,被證7 之導引板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承料座,而被 證6 之抱持件(25)亦未揭示承料座或其類似結構,故被證1 、6 、7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可 認被上訴人主張,不足採信。 ③被上訴人雖抗辯稱被證1 、6 、7 均屬於國際分類B65B之包 裝機械,對於包裝機械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包 裝機械在包裝物品之過程中,支撐包裝物之問題時,組合被 證1 、被證6 及被證7 關連技術,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動機係屬明顯云云。然被證6為一種開箱機紙板暫存槽分 離機構,包含限位板組設對應動力源以避免過多紙箱堆疊, 揭示抱持件(25)連結夾摯件(26)以限制紙箱(5) 阻擋下落, 未對應揭露系爭專利之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亦使曲柄 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以承載支撐包裝袋等特徵。再者 ,被證7 屬商品販售之計量包裝機,包含送料、裝填、封口 及抽真空等一貫化自動過程,雖揭示導引板(26),使得包裝 袋(11)會隨著導引板滑落到輸送帶(27),然未對應揭露系爭 專利之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 部相組接,以承載支撐包裝袋等功能。參照被證1 屬一種自 動包裝機,主要提供一種耐用,且維修方便之三面封由任袋 自動包裝機改良,其與被證7 計量包裝機為相關技術領域, 被證6 主要係以未使用紙箱堆疊儲存分離機構,其以紙箱暫 存槽預定落下之紙箱物件進行控制,被證6 與被證1 及被證 7 並不具有明顯之組合動機。準此,被證1 、6 、7 之組合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被上訴人抗辯, 不足為憑。 七、專利侵權之判斷: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所生產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之範圍云云。惟被上訴人否認上情。職是,本院應判斷 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之專利權範圍 ,首先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15之技術特徵與系爭產 品之技術內容,作為比對分析之基礎;繼而依據全要件原則 與均等論原則進行比對與分析,以認定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9、10或15之專利權範圍。 (一)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9與10之權利範圍: 1.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9之權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要件如後:①要件1A:一種膠膜包裝機 ,設有機體。②要件1B:並於機體側邊組設有側向封口單元 ,側向封口單元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且於側向固定座上組 設數傳動輪,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③要件1C:相對 側向固定座設有一側向活動座,並於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 傳動輪,且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以供與側向固定座上 所設傳動帶相對接觸。④要件1D:側向固定座組設熱封墊, 且於側向活動座一側相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以供與熱封 墊對應壓合,復使側向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⑤要件9A :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正向封切單元,正向封切單元係 位置於側向封口單元下方。⑥要件9B:乃包含有相對設立之 封刀座及刀墊座,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 刀與刀墊。⑦要件9C: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 ,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 ①要件1a:系爭產品為一種膠膜包裝機,其具有機體,完全對 應於系爭專利。準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1A「一種膠 膜包裝機,係設有機體」文義讀取。 ②要件1b:系爭產品之機體側邊組設有側向封口單元,側向封 口單元係包含一側向固定座,且於側向固定座上組設數傳動 輪,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職 是,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1B「並於機體側邊組設有側向 封口單元,側向封口單元包含一側向固定座,且於側向固定 座上組設數傳動輪,再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文義讀取 。 ③要件1c:系爭產品之機體相對側向固定座設有一側向活動座, 並於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傳動輪,且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 帶,以供與側向固定座上所設傳動帶相對接觸,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準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1C「相對側向固 定座設有一側向活動座,並於側向活動座上組設有數傳動輪 ,且於傳動輪上繞設有傳動帶,以供與側向固定座上所設傳 動帶相對接觸」文義讀取。 ④要件1d:系爭產品之側向固定座設有熱封墊,且於側向活動 座一側相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以供與熱封墊對應壓合, 復使側向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職是,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側向固定座組設熱 封墊,且於側向活動座一側相對熱封墊處設有熱壓片,以供 與熱封墊對應壓合,復使側向活動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文 義讀取。 ⑤要件9a:系爭產品包括正向封切單元,正向封切單元係位置 於側向封口單元下方,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準此,系爭產 品為系爭專利要件9A「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正向封切單 元,正向封切單元係位置於側向封口單元下方」文義讀取。 ⑥要件9b:系爭產品之正向封切單元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 及刀墊座,且於封刀座與刀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 墊,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職是,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 9B「乃包含有相對設立之封刀座及刀墊座,且於封刀座與刀 墊座內面分別組設有熱封刀與刀墊」文義讀取。 ⑦要件9c:系爭產品之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移動力源,以 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準此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9C「使封刀座及刀墊座組設有位 移動力源,以使熱封刀與刀墊可對應壓合」文義讀取。 ⑶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全部要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9 全部要件特徵之文義 讀取,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文義比對分析,如附 表1 所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10之權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要件解析: 請求項10為依附於請求項9之附屬項,其包含請求項9之全部 技術特徵,請求項9 之要件比對,如附表1 所示。而要件10 A :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進一步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 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 組接於滑桿。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 要件10a :系爭產品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進一步組設有軸 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接,並使刀墊 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準此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要件10A 「正向封切單元之封刀座進 一步組設有軸桿,且於軸桿中穿出有滑桿,以與刀墊座相組 接,並使刀墊座之位移動力源組接於滑桿」文義讀取。 ⑶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全部要件特徵之文義讀取,系 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文義比對分析,如附表1 所示 ,系爭產品除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外,系爭產 品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15之權利範圍: 1.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要件解析: 請求項15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 技術特徵,請求項1 有要件1A至1D,如附表1 所示。要件15 A :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承載單元係位置 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曲柄及動力源,並使 承料座、封刀座固接之凸耳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 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 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 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文義範圍: 要件15a :系爭產品之承載單元係位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 設有承料座、凸耳及動力源,並使承料座與凸耳一端相固接 ,亦使凸耳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動力源與機體相 組設,其與系爭專利以曲柄連接承料座及動力源,及曲柄樞 接於封刀座下方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準此,系爭產品未為 系爭專利要件15A 「該膠膜包裝機係進一步包含有承載單元 ,承載單元係位置於正向封切單元下方,乃設有承料座、曲 柄及動力源,並使該承料座與曲柄一端相固接,再使曲柄樞 接於封刀座下方,亦使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相組接,復使 動力源與機體相組設」文義讀取。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5之文義比對分析,如附表2 所示。 3.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15A未構成均等: ⑴手段方面: 系爭專利之曲柄與承料座、封刀座相固接,並樞接於封刀座 下方,亦曲柄與動力源之傳動部組接,其曲柄兩端均為轉軸 ;而系爭產品之凸耳一端與承料座固接,另一端則直接樞接 於動力源之傳動部,其凸耳僅有一端為轉軸。準此,系爭產 品要件15a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5A 之技術手段並 不相同。 ⑵功能方面: 系爭專利之功能為透過曲柄轉動使動力源帶動承料座偏擺, 系爭產品則以動力源直接帶動承料座偏擺。職是,系爭產品 要件15a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5A 之功能並不相同 。 ⑶結果方面: 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皆能夠產生使承料座往下偏擺,而讓已 完成包裝物品裝填的膠膜滑落而下之結果。準此,系爭產品 要件15a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5要件編號15A 之結果相同。 ⑷手段及功能均不同: ①綜上所論,就系爭專利要件15A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 術手段及功能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要件15a 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5要件15A 未構成均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均等比對分析,如附表3 所示。職是,系爭產品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5要件15A 未構成均等,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5之權利範圍。 ②上訴人雖主張無論「曲柄」或「凸耳」均是提供兩物體連結 之構件,系爭專利曲柄(62)與動力源之傳動部631 相接之一 端呈樞接狀態,其曲柄亦符合被上訴人「凸耳」定義云云。 惟由於系爭專利之曲柄一端樞接於封刀座下方,另一端亦與 傳動部樞接,因曲柄兩端均為樞轉軸,動力源藉由曲柄轉動 而間接帶動承料座偏擺。而系爭產品未具有系爭專利「曲柄 樞接於封刀座下方」技術特徵,且凸耳一端與承料座固接, 另一端則直接樞接於動力源之傳動部,其凸耳僅有一端為轉 軸,其動力源係直接帶動承料座偏擺。準此,系爭產品之凸 耳與系爭專利之曲柄之功能與作用不同,系爭產品並無對應 系爭專利曲柄之構件,可知上訴人之主張,不足為憑。 八、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15之權利範圍,雖落入請 求項9 、10之權利範圍。然組合被證1 與2 、1 與3 、1 至 3 ,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組合被證1 與2 、1 與3 、1 至3 ,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 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 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準此,上 訴人雖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9 、10及15,依專 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至第3項及民法第184 條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排除對於系爭專利權之侵害,並依專利法 第120 條準用第97條第2 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暨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 連帶賠償之責,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 決,核無不合。職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本院無庸審究之說明: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上訴人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 專利權,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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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