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錫蒼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張巧旻律師
黃介青
被
上訴人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張龍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張偉城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0月17日10時
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