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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鉅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村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黃嘉勳               8號 被上訴人   美商蕎鑫股份有限公司(LEZYNE USA, INC.) 兼法定代理人 麥可卡米高(Michael Andreas Kozuschek )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黃政誠專利師        丁國隆        Aaron Murano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原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本息;第三項為被上訴人二人不得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98479號 「美式與法式兩用氣嘴接頭結構」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前開 專利權之行為,之後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擴張上訴聲明第二項 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2,523,010元本息,其餘不變,核 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4,17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17 6 元,除已繳第二審34,912元外,其餘170,26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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