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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 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2日本 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原法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並依同法第 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或應提出而未提出委任狀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2日107 年度民專上 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並提出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命抗 告人繳納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 於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未提出委任狀,且 未繳納本件裁判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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