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
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5日本
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原法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95 條之1 第1 項
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0日106 年度民專上
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已於
108 年5 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
卷第364 至366 頁),抗告人
迄未繳納
本件裁判費,亦有裁
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83 至38
4 頁),依
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