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錫瑜
訴訟
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侯訓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阮茂德
賴安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林經洋律師
共同
輔佐人 鍾志輝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
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
期日到
場,未為同意
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
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
日內未提出
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
1 、4 分別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06 年6 月
26日具狀撤回其第M468081 號、第M489408 號新型專利之
本
件訴訟,經本院送達被告,10日內未見被告提出提出異議,
參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前開撤回,並無不合。又訴狀送達
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同法第255 條第1 項
固定有明文;
惟原告於106 年6 月26日狀內併予修正
訴之聲
明第3 項「或等值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或等值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乃屬訴之
聲明之修正,與訴之聲明之變更或追加
無涉,而無前揭法條
之
適用,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第I549395 號「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
常的方法與裝置」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
期間自2016年9 月11日起至2035年4 月15日止。
被告宇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宇第公司)所販售之電容跳
脫裝置「Vimtech Condenser Tripping Device 」(下稱
系爭產品),竟與系爭專利之主要結構相同,並經原告委
請之育駿企業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為「系爭產品在符合
全要
件原則下,已落入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第1 項及附屬請求
項之文義讀取範圍,即構成文義侵權」,足見系爭產品已
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範圍。原告委請律師於105 年8 月25
日發函要求被告宇第公司將系爭產品下架並停止一切侵害
行為,
詎被告宇第公司於接獲原告函達後,至今仍持續販
售系爭產品,拒不下架。原告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第1 、2 項及公司法第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
(二)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專利權範圍,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各技術特徵之比對如下:
1.1A: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方法,與系爭產品
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具備自動偵測電容跳脫
裝置異常之功能。
2.1B:設立一控制電路,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
產品實機(原證14第4 頁下方照片),其內部設立一控制
電路。
3.1C:設立一電驛在該控制電路組件內,與系爭產品技術特
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之控制電路組件,內有電驛(HF
33F 、PC817 ),有現勘照片及被證1 附件3 電路圖
可稽
。又系爭專利之控制電路組件,包括主電源迴路(交直流
轉換電路)以及內部控制電源迴路,但被告將兩者混為一
談,並將電驛線圈作動之「B 接點」,當作電驛動作線圈
,刻意指鹿為馬,實則本項請求項要件是電驛元件設立在
電容跳脫裝置之電路上,與電驛繼電器的接點無關,此表
現在系爭專利圖式第4 圖流程圖示意圖中,方塊61驅動AU
X-RY37,以及示意圖式第7 圖。
4.1D:將該電驛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且使該電驛
與一押扣開關對鎖,防止線路在通電時,縱使誤按下該押
扣開關也不會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且該主供電幹線端的
斷路器也不會跳脫,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就系爭專
利及系爭產品「對鎖」之電路運作方式,縱認不構成文義
侵權,至少也是均等侵權。
5.1E:設立一警報電路與一組比較電壓電路,與系爭產品技
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於主控制電路組件中,有
一比較電壓電路(IC 4565 )及一警報電路。經法院於10
6 年11月14日之現勘結果,證明系爭產品確實具備有「設
立一警報電路與一組比較電壓電路」之技術特徵。
6.1F:當電容跳脫裝置的電壓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一
指示單元與該警報電路,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
告產品實機,於實際測試時,當電壓低於設定電壓值時,
驅動一LED 指示燈亮及輸出一警報接點至外部端子台。
(三)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專利權範圍,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2 各技術特徵之比對如下:
1.2A: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
常的方法,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
具備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之功能。
2.2B:設立一測試按鈕開關,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
被告產品實機,在面板上有一測試按鈕開關。
3.2C:設立一定時自動偵測線路,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
,如被告產品實機,其內部設有一XTAL1 時間產生器並進
入CPU 18F45K80形成偵測電路。
4.2D:設定當該測試按鈕開關動作時,令該控制電路組件內
部之電容強制放電,同時偵測當電壓降低至一預先設定值
時,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警報接點導通,與系爭產品技術
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於實際測試時,當電壓低於
設定電壓值時,驅動一LED 指示燈亮及輸出一警報接點至
外部端子台。
(四)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專利權範圍,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4 各技術特徵之比對如下:
1.4A: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裝置,與系爭產品
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具備自動偵測電容跳脫
裝置異常之功能。
2.4B:一具有一面板的盒狀本體,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
,如被告產品實機,一具有一面板的盒狀本體。
3.4C:一透明蓋板單元封罩在該面板上,與系爭產品技術特
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一透明薄膜在該面板上。系爭
專利的「透明蓋板」封罩面板作用是在防髒而已,故縱然
系爭產品所設面板並
非透明,但同樣有防髒的功效,其技
術手段、功能及結果與請求項4 相同而無實質差異,為具
備通常知識者能輕易思及並置換之技術特徵。
4.4D:一固定在該面板上的押扣開關與一指示單元,與系爭
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一固定在該面板上
的押扣開關與一指示單元。
5.4E:一控制電路組件固定在該本體內,其具有一交流電輸
入端子與一直流電輸出端子,該控制電路組件有一全波整
流單元與一隔離變壓器,將交流電整流變壓成適當的工作
直流電,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一
控制電路組件固定在該本體內,其具有一交流電輸入端子
與一直流電輸出端子,該控制電路組件有一全波整流單元
與一隔離變壓器,將交流電整流變壓成適當的工作直流電
,此參現勘照片的紫色圈圈處、被證1 第30頁照片7 、照
片8 ,以及被證1 附件3 電路圖即明。被告雖
抗辯謂系爭
產品的隔離變壓器為建議選配產品;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之
「可有」兩個字,就是有或沒有均可,仍落入系爭專利請
求項4 之範圍。
6.4F:該控制電路組件設有一電驛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
路器,該電驛與該押扣開關對鎖,防止線路在通電時誤按
下該押扣開關也不會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且主供電幹線
端的斷路器也不會跳脫,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系爭
產品確實於內部控制電路組件中有電驛,並且在一次側送
電情況下,在無載或有載(保護電驛負載)皆可測試;並
且電驛動作狀況皆不會影響押扣測試開關測試的功能,並
且不會燒燬電容跳脫裝置,並且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也不
會跳脫,達到有載之下可測試的功能需求。
7.4G:與一警報電路,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
品實機,設有一警報電路(原證14第5頁上方照片)。
8.4H:該控制電路組件有一組比較電壓電路,當低於設定電
壓值時,將驅動該指示單元與該警報電路的警報接點,與
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該控制電路組
件有一組比較電壓電路,當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該
指示單元與該警報電路的警報接點。
(五)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 專利權範圍,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5 各技術特徵之比對如下:
1.5A: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
常的裝置,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
具備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之功能。
2.5B:一手動測試按鈕開關設在該面板上,與系爭產品技術
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一手動測試按鈕開關設在該
面板上(原證14第1 頁上方照片之紅色按鈕)。
3.5C:與一設於該本體內部的自動偵測線路,與系爭產品技
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其內部設有一XTAL1 時間
產生器並進入CPU 18F45K80形成偵測電路。
4.5D:當該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動作時,可令該控制電路組件
內部之電容強制放電,當電壓降低設定值時,將驅動該指
示單元,並使該警報接點導通,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
,如被告產品實機,於實際測試時,當電壓低於設定電壓
值時,驅動一LED 指示燈亮及輸出一警報接點至外部端子
台。
(六)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8 專利權範圍,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8 各技術特徵之比對如下:
8A: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
常的裝置,該指示單元包括一一般指示燈或閃爍指示燈,
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符:如被告產品實機,如申請專利
範圍第4 項所述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裝置,該指
示單元包括一一般指示燈或閃爍指示燈(「ALARM 」指示
燈)。
(七)
求償金額及計算:
1.原告除依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請求
損害賠償金外,另
再依同條第2 項規定請求
鈞院酌定損害額3 倍之
懲罰性賠
償金,惟因
斯時原告尚難得知被告公司實際銷售情形,無
從計算被告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之數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暫請求如訴之聲明第一項
所載
之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為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2.被告宇第公司刻意仿冒原告專利設計並製成系爭產品公開
販售;尤甚者,在接獲原告發函之善意提醒後,被告仍拒
不下架產品,顯屬故意侵害原告之專利,全然漠視原告受
專利法保障之合法專利權,惡性重大,爰
參照專利法第97
條第2 項規定,併再請求鈞院酌定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
償金,以懲其惡。
(八)聲明:①被告宇第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侯訓欽應
連帶給付
原告3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不得自行或使他人或受人委
託而製造、
持有、陳列、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輸
出、輸入,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及其他媒介物
方式推廣促銷侵害中華民國第I549395 號發明專利權之物
品。③第一項聲明部分,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玉山商業
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一)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範圍:
1.1C:「電驛」被設立於該控制電路組件內的結論為「將電
驛之兩接點分別設立於該控制電路組件內一次側電源側及
二次側電源側。系爭產品之光耦合元件及電源繼電器並沒
有接點設立於接收輸入交流電之一次電源測,故不符合文
義讀取。
2.1D:
⑴系爭產品之電源繼電器係產生警報用訊號至通訊、警報
用連接器之警報用端點(C、a),並不連接直流輸出端兩
端點(DC+ 、DC- ),即該電源繼電器非電連於主供電
幹線端的斷路器。
⑵雖然系爭產品包含一按壓開關,但是其所能產生的作用
及設置於電路中的方式,與上述解釋之「押扣開關」不
同。依據「(1 )解釋請求項1 之V 小節之第i 點」及
「(2 )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之(1) 文字說明」,請同時
參考系爭產品之電路圖1 ,當系爭產品的按壓開關被按
壓時,其充電電路沒有被切斷,若市電( 交流電) 正常
供電,該等電容器亦會繼續被充電,該旁路亦會持續處
於導通而電阻器R9可能會產生高溫之現象。此外,該電
源繼電器非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該電源繼電
器並沒有接點設立於用於接收輸入交流電之電路的一次
電源側。顯然地,該按壓開關與該電源繼電器並沒有對
鎖關係。
3.1E:系爭產品並沒有利用IC4565的兩輸入端連接直流輸出
端(DC+ )及參考電壓來進行比較,且輸入端的電壓值亦
是低電壓(如0.12V 或0.24V ),IC4565並非原告所指的
比較電壓電路。
4.1F:由於系爭產品使用微控制器進行處理以判斷直流輸出
端電壓是否小於門檻值,並沒有使用比較器,與原告解釋
之方式不同。
5.基於全要件原則下,因系爭產品用以電源繼電器係產生警
報用訊號至通訊、警報用連接器之警報用端點( C 、a),
並非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且其按壓開關與該電
源繼電器並沒有對鎖關係,故利用待鑑定物以檢測直流輸
出端電壓是否小於門檻值之異常之方法係實質上不同於系
爭專利「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方法」,故此認定
為待鑑定物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讀取。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範圍:
1.4C:系爭產品面板為具有顏色的板子,上並沒有額外設透
明蓋板,故欠缺對應技術特徵。
2.4E:系爭產品之輸出用電源電路沒有包含隔離變壓器,故
欠缺對應技術特徵。系爭產品另外具有內部用電源電路的
輸入電壓為AC 110V 、輸出電壓為DC±5V~ ±13V ,該直
流輸出為低電壓只適用於內部電路,不能用於一般主供電
端的斷路器(CB)或者保護電驛,故內部用電源電路並不
是請求項4 的技術特徵4E的對應元件。
3.4F:
⑴系爭產品包含一按壓開關,但是其所能產生的作用及設
置於電路中的方式,與上述請求項4 之「押扣開關」不
同。依據「(1 )解釋請求項1 之V 小節之第i 點」及
「(2 )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之(1) 文字說明」,請同時
參考系爭產品之電路圖1 ,當系爭產品的按壓開關被按
壓時,其充電電路沒有被切斷,若市電( 交流電) 正常
供電,該等電容器亦會繼續被充電,該旁路亦會持續處
於導通而電阻器R9可能會產生高溫之現象。
⑵系爭產品包含電源繼電器,但其係產生警報用訊號至通
訊、警報用連接器之警報用端點(C、a),並不連接直流
輸出端兩端點(DC+、DC-),即該電源繼電器並非電連於
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該電源繼電器並沒有接點設立
於輸出用電源電路之中,故電源繼電器並不是請求項4
的技術特徵4F的對應元件。
4.4H:由於系爭產品使用微控制器進行處理以判斷直流輸出
端電壓是否小於門檻值,並沒有使用比較器來直接比對直
流輸出電壓及設定電壓值,此與技術特徵4H的內容不同;
亦與原告之方式不同。
5.基於全要件原則下,因系爭產品用以將輸入交流電轉換為
直流電輸出之「輸出用電源電路」沒有包含「隔離變壓器
」及「電驛」,且該按壓開關僅以兩端點而與該「輸出用
電源電路」連接而並不存在「該電驛與該押扣開關對鎖」
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之「輸出用電源電路」不同於系爭
專利「控制電路組件」,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
讀取。
(三)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5、8之範圍:
依據專利侵權判斷要點「3.4 判斷文義讀取之注意事項」
一節,若被控侵權對象對於系爭專利之獨立項未構成文義
侵權,則對於其附屬項亦不構成文義侵權。
(四)聲明:①
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2016年9 月11
日起至2035年4 月15日止。
(二)被告宇第公司有販售「Vimtech Condenser Tripping Dev
ice」電容跳脫裝置。
四、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本院卷二第234頁):
(一)系爭產品是否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5 、8
之專利權範圍?
(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自行或使
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
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是否有據?
(三)原告就被告侵害系爭專利,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
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被告宇第公
司、侯訓欽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據?若得請求,
數額為何?
五、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
為解決習知的電容跳脫裝置缺乏明確的狀況指示及自動偵
測功能等問題,系爭專利乃提供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
置異常之方法與裝置,其中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
裝置係包含有盒狀本體(10)、面板(11)、押扣開關(25)、
指示單元等構件,且本體(10)內設有控制電路組件,該控
制電路組件具有一交流電輸入端子(21)、一直流電輸出端
子(22)、全波整流單元(23)與隔離變壓器(24)等,且設有
一電驛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該電驛與該押扣開
關對鎖,防止線路在通電時誤按而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
另設有一警報電路與比較電壓電路,當低於設定電壓值時
,將驅動指示單元與警報電路的警報接點。(見系爭專利
第1、7圖)。
(二)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11項,其中第1 、4 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請求項1 、2 、4 、5 、8 之範圍如下:
1.請求項1 :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方法,包括
:設立一控制電路;設立一電驛在該控制電路組件內;將
該電驛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且使該電驛與一押
扣開關對鎖,防止線路在通電時,縱使誤按下該押扣開關
也不會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且該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
也不會跳脫;與設立一警報電路與一組比較電壓電路,當
電容跳脫裝置的電壓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一指示單
元與該警報電路。
2.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自動偵測電容跳脫
裝置異常的方法,還包括:設立一測試按鈕開關;設立一
定時自動偵測線路;與設定當該測試按鈕開關動作時,令
該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容強制放電,同時偵測當電壓降
低至一預先設定值時,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警報接點導通
。
3.請求項4 :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裝置,包括
:一具有一面板的盒狀本體;一透明蓋板單元封罩在該面
板上;一固定在該面板上的押扣開關與一指示單元;一控
制電路組件固定在該本體內,其具有一交流電輸入端子與
一直流電輸出端子,該控制電路組件有一全波整流單元與
一隔離變壓器,將交流電整流變壓成適當的工作直流電;
該控制電路組件設有一電驛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
,該電驛與該押扣開關對鎖,防止線路在通電時誤按下該
押扣開關也不會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且主供電幹線端的
斷路器也不會跳脫;與一警報電路;該控制電路組件有一
組比較電壓電路,當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該指示單
元與該警報電路的警報接點。
4.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自動偵測電容跳脫
裝置異常的裝置,還包括:一手動測試按鈕開關設在該面
板上;與一設於該本體內部的自動偵測線路;當該手動測
試按鈕開關動作時,可令該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容強制
放電,當電壓降低設定值時,將驅動該指示單元,並使該
警報接點導通。
5.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自動偵測電容跳脫
裝置異常的裝置,該指示單元包括一一般指示燈或閃爍指
示燈。
(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如附圖之照片、型錄與電路圖):
系爭產品係被告所製造之「電容跳脫裝置」( VIMTECH Co
ndenser Tripping Device , HV-CTD) ,其具有一盒狀本
體,內部設有微控制器及相關電路,當直流輸出電壓低於
一定值時,微控制器會發出訊號至警報電路,使警報電路
產生警報用訊號至警報用端子。
六、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
1.文義侵權分析:
⑴1A技術特徵: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方法。
依被證1 附件2 之系爭產品型錄,及系爭產品實機所示
,系爭產品係一種電容跳脫裝置,且其面板上具有「AL
ARM 」故障警示燈(fault alarm ,見系爭產品型錄第
1 圖),可知系爭產品可自動偵測是否異常並以燈號顯
示,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A技術特徵。
⑵1B技術特徵:設立一控制電路。依被證1 照片4 至9 ,
以及被證1 附件3 、4 之系爭產品電路圖所示,系爭產
品內部設有控制電路,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1B技術特徵。
⑶1C技術特徵:設立一電驛在該控制電路組件內。依系爭
產品電路圖(被證1 附件3 )所示,系爭產品之警報電
路內設有一電驛(編號:RY_JZC33F012);且依本院10
6 年11月14日系爭產品實機經當庭
勘驗結果,其在內部
之控制電路設有一電驛(型號:HF33F ),故系爭產品
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C技術特徵。
⑷1D技術特徵:將該電驛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
且使該電驛與一押扣開關對鎖,防止線路在通電時,縱
使誤按下該押扣開關也不會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且該
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也不會跳脫。
①「電驛與押扣開關對鎖」之界定:
A.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
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
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是請求項記載之所有技術特
徵,若於說明書中有明確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
該定義或說明;對於請求項之記載有疑義時,則應
考量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
等內部證據,若仍有疑義時,另考量專業字典、辭
典、工具書、教科書、百科全書及專家證詞等外部
證據。
B.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關於「電驛與押扣開關對鎖」
用語之上下文係「該控制電路組件設有一電驛電連
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該電驛與該押扣開關對
鎖,防止線路在通電時誤按下該押扣開關也不會燒
毀該電容跳脫裝置」,可知電驛係連接於主供電幹
線端斷路器(亦即連接於交流電),而「對鎖」所
達成之功能或目的係在通電狀態下按下押扣開關並
不致於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
內容,對於「對鎖」一詞並無明確的定義或說明;
但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所載「照光式押
扣開關(PBL )25其所以具有防呆功能,是因為在
外接電送電中,縱使誤按下該照光式押扣開關25,
除了不會短路燒毀內部線路,也不會影響電源供應
。因為使用1a、1b、2C的接點,…」之內容,以及
系爭專利第7 圖所示之電路,可知系爭專利之所以
能達成前述之功能或目的,係因押扣開關( 25) 包
含一次側之常閉開關(PBL( b) )及二次側之常開
開關(PBL( a) ),且在電路的配置上,藉由一次
側之押扣開關( 25) 與檢測電驛( 37) 相互串聯,
使得押扣開關( 25) 之開關狀態得以影響電流能否
通過檢測電驛( 3 7),檢測電驛( 37) 之開關狀態
亦得以影響電流能否通過押扣開關( 25) 。
是以,
當通電時按壓押扣開關( 25) ,會使一次側之押扣
開關( 25) 由導通轉變為開路,使得電流無法通過
檢測電驛( 37) 及隔離變壓器( 24) ,切斷了輸入
電源,因此不會燒毀電容跳脫裝置。由上述系爭專
利電路之作動原理,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內
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電驛與該押扣開關對
鎖」,應為「電驛與押扣開關相互電性連接,且電
驛( 押扣開關) 之開關狀態會影響電流能否通過押
扣開關( 電驛) 」。
C.至原告主張應將「電驛與押扣開關對鎖」解釋為「
控制電路組件裝設電驛,使該控制電路組件設有電
驛的電路與裝設之押扣開關可藉由設定電壓值,經
內部電壓比較電路控制該交直流轉換電路中之充放
電電路,並相互影響互為關聯形成對鎖關係,再電
性連結至警報電路」;惟其解釋內容已涵蓋控制電
路組件中電驛與押扣開關以外之其他構件功能,顯
然逸脫「電驛與押扣開關對鎖」之文義,且未說明
電驛與押扣開關間如何相互影響。而被告抗辯將「
押扣開關」解釋為「至少具有1a、1b的接點且該兩
接點設置於該控制電路組件之二次電源側及一次電
源側,致使於該押扣開關被按下時於二次電源側的
1a接點閉合而成閉路(即短路),且於一次電源側
的1b接點相對應地打開(即開路)」,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並未限定押扣開關之型態不符,又將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0013】及第7 圖所揭露之押扣開關
具體實施方式引入至請求項中,違反禁止讀入原則
,均不可採。
②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技術特徵:
A.依被證2 、4 所示,在通電情況下按下按壓開關,
系爭產品並無燒毀之情形。另系爭產品實機及電路
圖顯示,系爭產品之電驛係設置於警報電路中,並
非連接於變壓器一次側,且系爭產品之電驛係透過
光耦合元件( U6) 、電晶體( Q1) 連接至使用直流
電源之微控制器,亦即系爭產品之電驛並未電連接
於斷路器或交流電源;再者,系爭產品之按壓開關
係連接於橋式整流器( BD4)及電容側板( CN17、CN
18) ,電驛與按壓開關並未相互電性連接,遑論電
驛( 按壓開關) 之開關狀態會影響電流能否通過按
壓開關( 電驛) ,系爭產品之電驛並未與按壓開關
「對鎖」,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技
術特徵並不相符。
B.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技術特徵中所載「
將該電驛電連於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只是說
明電驛之交流電源來自於斷路器,且國立勤益科技
大學洪清寶教授已鑑定系爭產品有「對鎖」之技術
特徵(原證33)。惟如前述,系爭產品之電驛並未
連接於斷路器,亦未連接至交流電源,是以系爭產
品並不符合前述之1D技術特徵。另
上開鑑定圖2 之
電路圖並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已難作為
解釋系爭專利之依據;況該鑑定已說明系爭專利當
按壓押扣開關時,係斷開變壓器一次側之線路,以
切斷交流電源之供給,與系爭產品並未有斷開交流
供電充電迴路之設計不同,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技術特徵不符,而未落入其文義範圍。
⑸1E技術特徵:設立一警報電路與一組比較電壓電路,當
電容跳脫裝置的電壓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一指示
單元與該警報電路。而:
①依系爭產品電路圖所示,系爭產品內設有一警報電路
(被證1 附件3 、4 )、一電壓比較電路(被證1 附
件4 左側)及一微控制器(型號:18F45K80),其中
電壓比較電路輸出之電壓值( Vin 、Zin)係傳送至微
控制器,以判斷直流輸出端之電壓是否小於預定值。
若是,則微控制器之RY1 會發出訊號至警報電路,經
由警報電路產生警報用訊號至警報用端子,且警示燈
號會亮。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E技術
特徵。
②被告辯稱系爭專利說明書中第5 圖之比較電壓電路係
比較器,且比較器之兩輸入端其中一端接直流輸出端
子,另一端接參考電壓,但系爭產品並未利用比較器
,而是利用微控制器判斷直流輸出端電壓是否小於門
檻值,二者並不相同,故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1E技術特徵。惟按專利侵權之判斷,係將被
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請求項進行比對,並非以系爭
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實施例進行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1E技術特徵中記載為「比較電壓電路」,而系爭
產品之微控制器、電壓比較電路既可進行電壓之比較
,以判斷直流輸出電壓是否低於門檻值,可見微控制
器(內部亦包含有電路)及電壓比較電路之功能即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比較電壓電路。
⑹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A至1C
及1E技術特徵,但系爭產品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
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故
系爭產品不構成文義侵權。
2.均等侵權分析:
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合
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
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技術特
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
技術特徵,或二者對應之任一技術特徵有實質差異,即不
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則就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1D技術特徵係以押扣開關電性連接於電驛,
使押扣開關之開關狀態會影響電流能否通過電驛,進而當
按壓押扣開關時,得以切斷變壓器一次側之交流電源,使
二次側之電容能夠完全放電,來達成通電時誤按下押扣開
關也不會燒毀電容跳脫裝置之功能或結果。然系爭產品在
通電時按下按壓開關,雖亦能使電容進行放電,並達成不
會燒毀電容跳脫裝置之實質相同功能或結果,但系爭產品
所採取之方式係將按壓開關連接於橋式整流器( BD4),當
按下按壓開關時,電容雖可透過按壓開關之線路進行放電
,而橋式整流器仍持續對電容充電,是以系爭產品之按壓
開關既未與電驛相互對鎖,且按下按壓開關時亦無法切斷
交流電源,其電路作動之原理、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技術特徵截然不同,二者非屬均等之技術特徵,故系
爭產品不構成均等侵權。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權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有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權利範圍,而不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則系爭產品對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亦不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
(三)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權利範圍:
1.文義侵權分析:
⑴4A技術特徵: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裝置。
依被證1 附件2 之系爭產品型錄及系爭產品實機所示,
系爭產品係一種電容跳脫裝置,且其面板上具有「ALAR
M 」故障警示燈(fault alarm ,見系爭產品型錄第1
圖),可知系爭產品可自動偵測是否異常並以燈號顯示
,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A技術特徵。
⑵4B技術特徵:一具有一面板的盒狀本體。依系爭產品實
機所示,系爭產品具有一面板及一盒狀本體,故系爭產
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B技術特徵。
⑶4C技術特徵:一透明蓋板單元封罩在該面板上。然依系
爭產品實機所示,系爭產品之面板上並無透明之板狀物
件而足以相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透明蓋板單元,
故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C技術特徵。至原
告主張系爭產品實機上有一透明薄膜在面板上,且系爭
專利之透明蓋板作用係在防髒,縱然系爭產品所設面板
並非透明,但同樣有防髒功效;惟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4C技術特徵所載之「透明蓋板單元封罩於該面板上」
內容,可知面板與透明蓋板單元乃不同構件,又既為透
明「蓋板」單元,則其應具有透明之板體並得以封罩面
板始足稱之,如僅為透明膠體薄膜,自難稱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之透明蓋板單元相同。
⑷4D技術特徵:一固定在該面板上的押扣開關與一指示單
元。依系爭產品實機所示,系爭產品具有一固定在面板
上之按壓開關及多個指示燈,包含電源燈、警示燈等,
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D技術特徵。
⑸4E技術特徵:一控制電路組件固定在該本體內,其具有
一交流電輸入端子與一直流電輸出端子,該控制電路組
件有一全波整流單元與一隔離變壓器,將交流電整流變
壓成適當的工作直流電。而依系爭產品實機及電路圖所
示,系爭產品具有控制電路組件固定在本體內,其具有
交流輸入端子(P2、P0)與直流輸出端子(DC+ 、DC-
),該控制電路組件有一橋式整流器(BD6 )與一隔離
變壓器(TR2 ),將交流電整流變壓成適當的工作直流
電,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E技術特徵。
被告雖抗辯系爭產品之輸出用電源電路沒有包含隔離變
壓器,而其內部用電源電路輸出電壓為DC正負5 至13伏
特,明顯只適用於內部電路,不能用於斷路器或保護電
驛,且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段之內容,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適當的工作直流電」應解釋為可適用
於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之兩點直流電輸出端子所電連
接之主供電端的斷路器或者保護電驛,故系爭產品並無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E技術特徵;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
項4 之4E技術特徵並未限定「適當之工作直流電」係指
電容跳脫裝置輸出至外部之工作直流電,或供電容跳脫
裝置內部使用之工作直流電,亦即系爭產品只要能將交
流電整流變壓為適當的工作直流電,均屬該技術特徵之
文義範圍內。是系爭產品利用隔離變壓器(TR2 )及橋
式整流器(BD6 ),將交流電轉換為可供微控制器使用
之工作電壓,即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E技術特徵
文義範圍。
⑹4F技術特徵:該控制電路組件設有一電驛電連於主供電
幹線端的斷路器,該電驛與該押扣開關對鎖,防止線路
在通電時誤按下該押扣開關也不會燒毀該電容跳脫裝置
,且主供電幹線端的斷路器也不會跳脫。但依被證2 、
4 所示,在通電情況下按下按壓開關,系爭產品並無燒
毀之情形;另
參酌系爭產品實機及電路圖,系爭產品之
電驛係設置於警報電路中,並非連接於變壓器一次側,
且系爭產品之電驛係透過光耦合元件( U6) 、電晶體(
Q1) 連接至使用直流電源之微控制器,亦即系爭產品之
電驛並未電連接於斷路器或交流電源。再者,系爭產品
之按壓開關係連接於橋式整流器( BD4)及電容側板(CN1
7 、CN18) ,電驛與按壓開關並未相互電性連接,遑論
電驛( 按壓開關) 之開關狀態會影響電流能否通過按壓
開關( 電驛) ,系爭產品之電驛並未與按壓開關「對鎖
」,故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F技術特徵。
⑺4G及4H技術特徵:一警報電路。該控制電路組件有一組
比較電壓電路,當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該指示單
元與該警報電路的警報接點。而依系爭產品電路圖所示
,系爭產品內設有一警報電路(被證1 附件3 、4 )、
一電壓比較電路(被證1 附件4 左側)及一微控制器,
其中電壓比較電路輸出之電壓值( Vin 、Zin)係傳送至
微控制器,以判斷直流輸出端之電壓是否小於預定值。
若是,則微控制器之RY1 會發出訊號至警報電路,經由
警報電路產生警報用訊號至警報用端子,且警示燈號會
亮。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G及4H技術特
徵。
⑻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A、4B
、4D、4E、4G及4H技術特徵,但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之4C技術特徵,與4F技術特徵不符合,亦即系
爭專利請求項4 未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故系爭產品不構
成文義侵權。
2.均等侵權分析: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C技術特徵,所採取之方式係以透
明蓋板單元封罩於面板上,以獲得保護電錶指針並便於
觀察之功能或結果。而系爭產品係採用數位型之LED 模
組以顯示電壓值,並未配置任何相當於「透明蓋板單元
」之構件或採取相類似之技術手段來保護LED 模組,自
難認系爭產品有以何種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
的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F技術特徵,係將押扣開關電性連
接於電驛,使押扣開關之開關狀態會影響電流能否通過
電驛,進而當按壓押扣開關時,得以切斷變壓器一次側
之交流電源,使二次側之電容能夠完全放電,來達成通
電時誤按下押扣開關也不會燒毀電容跳脫裝置之功能或
結果。而系爭產品在通電時按下按壓開關,雖亦能使電
容進行放電,並達成不會燒毀電容跳脫裝置之實質相同
功能或結果,但系爭產品所採取之方式係將按壓開關連
接於橋式整流器( BD4),當按下按壓開關時,電容雖可
透過按壓開關之線路進行放電,然而橋式整流器仍持續
對電容充電,是以系爭產品之按壓開關既未與電驛相互
對鎖,且按下按壓開關時亦無法切斷交流電源,其電路
作動之原理、方式與系爭專利截然不同,二者非屬均等
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4C技術特徵,
又與4F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不符合全要件原則,
不適用均等論,系爭產品未均等侵害系爭專利權。
(四)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 、8 之權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5 、8 係請求項4 之附屬項,系爭產品既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權利範圍,而不構成文義或均
等侵權,則系爭產品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8 ,亦不構
成文義或均等侵權。
(五)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4 、5 、
8 之權利範圍,並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情事,從而原
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第1 、2 項及公司
法第23條規定,所為如訴之聲明之請求,即屬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
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