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錫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第企業有限公司、侯訓欽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4,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0,552元,未據
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