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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錫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第企業有限公司、侯訓欽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4,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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