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電子檔上傳說明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一、本判決全文原件之內容,因司法院建置之
裁判系統無法支援
顯示,為能完整呈現判決全文原件之內容,
爰以附件電子檔
之形式呈現,並以本說明將判決全文中,關於判決摘要加以
擷取,另加置關鍵字以便於電子資料庫中搜尋。
二、判決摘要
⒈
本件原告德商Daimler Ag主張
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帝寶公司)所製造及販售供Benz E系列W212車型汽車所
適用的DEPO型號「000-0000MLD-EM」、「000-0000MRD-EM」
、「000-0000L-AS」及「000-0000R-AS」汽車頭燈商品(下
合稱
系爭產品),侵害原告所有台灣第D128047 號「車輛之
頭燈」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因此提起本訴訟,請求
帝寶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謝綉氣(下合稱被告)
連帶給付損
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及附帶利息,並請求防止
侵害、銷毀相關侵權產品及必要處置,還要刊登道歉啟事。
被告則提出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系爭專利有
應撤銷事由、原告之行為構成濫用市場地位之不公平限制競
爭、違反
誠信原則及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
抗辯。
⒉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6 月21日全案
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
8 月16日
宣判。判決結果認定被告侵權責任成立,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 萬元、被告帝寶公司不得直接或間
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
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被告帝寶公司應銷毀相關侵
權產品及必要處置,並
駁回原告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
三、關鍵字:
車燈、零件、免責維修、設計專利、公平交易法、獨佔、限
制競爭、FRAND 、相關市場、主後市場連動理論、利益
第三
人契約、權利濫用、誠信原則、1992年Kodak 案。
四、本件完整判決內容詳如附件電子檔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