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瑞仕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林景郁
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李柏翰
被 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振旺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冠雄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就本院於
民國107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增訂第二項為:【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鍾振
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
害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
害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行為。】。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於
本件以被告等侵害其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
結構」新型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為由,請求排除侵害及
損
害賠償,其起訴聲明為:1 、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959,5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等不得再行製造、為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
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3 、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經本院審認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銷售之
「強森牌電源自動切換開關」(型號:KSN-4p100 ),確因
故意及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而於民國107 年3月2
日宣示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惟未就
上開訴之
聲明第2 項之請求為宣示,茲因第一審
辯論終結已判定被告
等之行為構成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
不得再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
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自
屬有理由,
爰依
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