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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仕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 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李柏翰 被   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振旺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就本院於 民國107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增訂第二項為:【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鍾振 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 害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 害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行為。】。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以被告等侵害其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 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為由,請求排除侵害及損 害賠償,其起訴聲明為:1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959,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等不得再行製造、為販賣之 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 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3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經本院審認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製造銷售之 「強森牌電源自動切換開關」(型號:KSN-4p100 ),確因 故意及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而於民國107 年3月2 日宣示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未就上開訴之 聲明第2 項之請求為宣示,茲因第一審辯論終結已判定被告 等之行為構成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 不得再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 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自 屬有理由,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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