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被   告上訴 人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振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被告等對本院10 7年10月1日補充判決提起上訴,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70,922元(原 上訴部分1,620,922元+補充判決上訴部分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被告等已繳25,705元,應補繳上訴裁判 費用24,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告 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