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紀憲東
送達代收人 楊璧如
被 告 振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光和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上列
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30日,起訴主張被告等人
侵害其中華民國第M318429號「拋繩器構造改良」新型專利
(下稱︰「
系爭專利」),並請求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為特定行為及連帶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民專訴字
第69號審理中。被告振隆工業有限公司抗辯系爭專利「係公
益項目」,應為專利法第105 條之抗辯,另抗辯系爭專利不
具新穎性等語。
三、經核︰被告振隆工業有限公司
上開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
之原因,自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
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
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
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