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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紀憲東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蘇玉真        黃慶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振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光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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