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紀憲東
訴訟
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蘇玉真
黃慶淵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振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光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