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紀憲東
送達代收人 楊璧如
訴訟
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蘇玉真
黃慶淵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振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光和
上列
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3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
起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7日前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等件附卷
可稽,上
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
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