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原 告 索特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柏州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被 告 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浚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浚欽
被 告 饒誌軒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