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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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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索特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浚宏精密股份有 限公司、陳浚欽、饒誌軒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 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 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 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 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0 元(見本案卷一第217 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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