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索特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柏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浚宏精密股份有
限公司、陳浚欽、饒誌軒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本院得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
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
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
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
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0 元(見
本案卷一第217 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