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慶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劉芳昌
被
上 訴 人 新嘉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柯佳玲
被 上 訴 人 勳風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朱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關於請求金錢
損害賠償及排除侵
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4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
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00,9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