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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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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慶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劉芳昌 被 上 訴 人 新嘉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柯佳玲 被 上 訴 人 勳風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朱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 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4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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