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郭琮祐
輔 佐 人 鄭振田
訴訟
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啟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宏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莊玉玟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
7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
暨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
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
事事件,依
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貳、
兩造聲明及陳述
要旨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539401 號(下稱:「
系爭專利」
)專利權人暨發明人,發明名稱為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民國(下同)104 年1 月7 日,依系
爭專利說明書中文摘要,略謂一種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
,包括資料輸入單元,用以輸入相對於巡查作業的複數筆
巡查狀況資料,其中每筆該巡查狀況資料包括可資區別一
巡查標的的索引資料、關連至索引資料的至少一項巡查狀
況、以及關連於巡查狀況的至少一張巡查標的照片;一資
料庫單元,連接資料輸入單元,用以儲存巡查狀況資料;
以及,資料管理單元,連接至資料庫單元,用以管理查詢
巡查狀況資料。
(二)原告之系爭專利係應用於
政府採購案關於設施及框蓋維護
工程之方法、用途,原告於106年6月下旬查悉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下稱:「下水道工程處」)發
包工程名稱為106 年度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北區預約式
工程),係由被告啟揚環境有限公司得標,被告於政府採
購契約內容提到得標內容路段內、外部設施巡檢及後巷段
內部設施巡檢之建檔格式、方法及巡查表,均與原告之系
爭專利內容相符。按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
其專利權者,得請求
損害賠償,專利法第96 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著有明文;前述被告侵
害原告系爭專利顯已造成原告專利權受有損害,且侵害行
為及損害間
堪認有相當
因果關係。
(三)再按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
害: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
基礎計算損害,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當
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
顯有重大困
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
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判決如原告
訴之聲明。
(四)系爭專利並不會因為排除他人實施系爭專利的專利範圍的
技術而影響或妨礙機關執行公共設施巡檢之安全維護,因
此
足證無違反專利法第24條第1 項第3 款「妨害公共秩序
或
善良風俗」之情事。
(五)102 年4 月11日下水道工程處管線維護工程第3 標(設施
及框蓋維護預約式契約)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工
程契約」)並未揭露具體的巡查實施方式及建置巡查資料
管理裝置或系統,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
易從系爭工程契約揭露的內容思及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的
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的技術內容,因此,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1 也具有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因此包含請
求項1 所有的技術特徵,而請求項1 以如前所述具有新穎
性及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也具有新穎性及進步
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 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
1 所有的技術特徵,而請求項1 已如前所述具有新穎性及
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也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七)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暨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2、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為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於106 年3 月,經下水道工程處公開招標,得標
承攬
「106 年度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北區預約式工程)」,
並依下水道工程處所提供之「圖資管理系統(GIS 管線圖
資)」(下稱:「系爭圖資系統」),承作系爭設施及框
蓋維護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參諸系爭工程「施
工規範補充說明」中,「五、設施巡檢維護及配合搶修增
設設施」之規定:「(一)設施外部巡檢:…(二)設內
部巡檢:…(三)廠商每月須將外部巡檢數量及資料製作
巡查日報表(含照片、地址、巡檢表格等資料),以書面
附上光碟片方式繳交甲方機關」可知,被告確依前開圖資
系統以自主巡查方式辦理,且
期間並無引用原告相關發明
專利等行為。且依系爭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採購契約第19
條之規定:「…(五)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由機關於招標載明)…■機關取得全部權利。…」,被
告因此信賴下水道工程處為系爭維護設施及框蓋公共安全
辦理巡檢維護,是就政府採購契約辦理自主巡查與系爭專
利,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
(二)被告使用下水道工程處所建置之系爭工程作業系統,並依
合約規定辦理道路巡查、現場拍照檢查及填寫日報表等,
且前揭作業系統需向下水道工程處提出申請,經下水道工
程處核准後方可使用,是被告並未使用原告之系爭專利,
即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
(三)原告除應說明主張被告賠償120 萬元之計算式之外,針對
被告承作之系爭工程,究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專利範
圍
等情事(即侵權比對分析報告),當應舉證,
以實其說
,
惟原告僅憑原證4 臺灣採購公報網決標公司資料,率爾
主張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並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
由。
(四)就原告對於系爭專利部分,下水道工程處原維護工程科清
查工務所主任○○○及被告股東莊玉玟,業已於近日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系爭專利舉發
,茲檢呈系爭專利舉發申請書,而前開舉發案目前由智慧
局受理中。
(五)
觀諸被證3 可知,原告主張之系爭專利全部請求項,均不
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要件: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僅係原告於參與下水道工程
處歷年工程採購所取得之資料後,將下水道工程處所完成
之歷年調查資料,以微軟公司開發之文書作業軟體EXCEL
之表格輸入相對設施資料之對應巡查結果。然於臺北市區
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檢查項目檢查表格及
各設施檢查之對應資料收集、整理等項,均為下水道工程
處所制定之設施編號、巡查項目、巡查內容表示方式,從
而該系爭專利,僅係原告引用下水道工程處工程採購契約
內之巡檢表格及巡檢設施標的內容作為系爭專利之申請,
為下水道工程處於原告申請前已公開施作,並不具新穎性
及發明性,有違反專利法第22條規定。
2、系爭專利請求項2、3: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所指之巡查標
的係下水道工程處管理機關所編列之污水人孔設施編號,
且其請求項之照片僅需使用微軟文書作業軟體EXCEL 之表
格超連結方式對應之方式即可輕易完成,並
非專業技術。
3、系爭專利請求項4 :前揭專利請求項之資料來源,係引用
下水道工程處於88年起所制訂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爭圖資系
統,且該管線設施及系爭圖資系統之使用權限應為下水道
工程處所擁有,系爭專利請求項有違反專利法第22條規定
,為該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並不具新穎性及進步
性。
4、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7 :前揭專利請求項所引用之資訊標
的,均屬下水道工程處所有,而下水道工程處為管理污水
下水道管線設施系統及公共污水下水道興建完成之後巷美
化施工之管理機關,而後巷完成美化之地址亦由下水道工
程處持續維護並管理,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7 並非原
告所獨創及擁有,且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
5、綜上,系爭專利因違反專利法第22條規定申請前已公開實
施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已如上述,且101 年度至105 年
度之設施及框蓋維護工程(北區預約式工程)之得標承包
廠商人員或其他不特定人,均有知悉之可能而實際得知其
系爭系統技術,應認已公開使用。
職是之故,系爭專利不
具進步性,應予撤銷之。
(六)再者,原告就被告對於侵害之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應舉證以證其說,況被告並無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侵害行為
,已如上述,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
(七)末查,原告依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主張被
告應賠償120 萬元
云云等語,應屬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
之請求,顯無理由。
(八)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見
本案卷一第196 頁、本案卷二
第66頁)
一、不爭執事項: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期間自105年6月
21日至124年1月6日止。
二、爭執事項:
(一)舉發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4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
(三)舉發證據2 至7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
7 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是否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
3 款及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2
0 萬元?
肆、
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見本案卷一第17頁正面、背面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2 頁【先前技術】欄位):在工業
化、都市化的現代生活中,許多公共設施都與居民的安全
與生活品質息息相關。例如在馬路上處處可見的人孔蓋,
其若有凸起、下陷、走位、甚或滅失等種種現象,不止影
響道路景觀,更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而導致人身或財產的損
失。此外,在人孔蓋底下所埋設的種種地下管道或線路,
更是涵蓋供水、污水排放、電力供應、通訊、天然氣或其
他化學相關物質的輸送…等等,任何一種設施發生異常,
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影響甚或事故。前不久在高雄發生的氣
爆事故即為一例。目前掌控公共設施狀況的方式,仍以人
力巡查為最主要且掌握度最高的方法。以派遣人員至設施
現場的定期巡查,可以及時並充分的掌握被巡查標的之種
種狀況,並且可拍下現場照片建檔,方便管理及維修單位
研判狀況,並在必要時進行相關的處理整治。然而,現行
的人力巡查工作仍然面臨種種問題。以人孔蓋為例,需定
期巡查的標的至少是數以萬計的,因而除了要在期限內確
實的完成龐大的巡查工作,是一項十分需要專業、經驗及
妥善工作規劃的挑戰。傳統的人力處理方式已經完全無法
符合現況的效率及預算成本的要求,因此一套有效率的,
符合實務需求的巡查資料管理系統,是目前從事巡查工作
的業者所迫切需要的。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見本案卷一第17頁正面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1 頁摘要):一種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包括資
料輸入單元,用以輸入相對於一次巡查作業的複數筆巡查
狀況資料,其中每筆該巡查狀況資料包括可資區別一巡查
標的的索引資料、關連至索引資料的至少一項巡查狀況、
以及關連於巡查狀況的至少一張巡查標的照片;一資料庫
單元,連接資料輸入單元,用以儲存巡查狀況資料;以及
資料管理單元,連接至資料庫單元,用以管理查詢巡查狀
況資料。
(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見本案卷一第19頁正面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5頁圖1實施例之功能方塊示意圖)。
(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
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侵
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前開請求項內容如下:
1、請求項 1:一種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包括一資料輸入
單元,用以輸入相對於一次巡查作業的複數筆巡查狀況資
料,其中每筆該巡查狀況資料包括可資區別一巡查標的的
一索引資料、關連至該索引資料的至少一項巡查狀況、以
及關連於該巡查狀況的至少一張巡查標的照片;一資料庫
單元,連接該資料輸入單元,用以儲存該巡查狀況資料;
以及一資料管理單元,連接至該資料庫單元,用以管理查
詢該巡查狀況資料;其中,該資料管理單元包括一資料管
理介面,用以管理及編輯該巡查狀況資料;一巡查報表介
面,用以列表該巡查作業中的該複數筆巡查狀況資料;以
及一巡查明細表介面,用以顯示該巡查狀況資料之單筆內
容,其中該巡查標的照片係與所關連的巡查狀況資料同時
顯示於該巡查明細表介面中,且該巡查報表介面係包括相
對於各該巡查狀況資料的該巡查明細表介面之連結,該資
料庫更儲存有相對於不同次巡查作業的該巡查狀況資料,
且該資料管理單元更包括一資料異動顯示介面,用以顯示
該巡查標的前後相鄰二次時間巡查作業中,該巡查狀況資
料的異動情況,該巡查標的係分佈於一特定都市之行政範
圍中,該特定都市劃分為複數個行政區,且該索引資料包
括該巡查標的所屬行政區、該巡查標的在一地形接合表上
所在位置所屬的區域編號、以及該巡查標的被設定的設施
編號,其中該地形接合表係由代表各具區域編號的複數個
單位地形圖之位置區塊接合而成,並顯示該特定都市及其
各行政區。
2、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其中
該巡查標的照片可儲存於該資料庫中。
3、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其中
該巡查標的照片可分別依所屬行政區及區域編號存放於相
對應的電腦檔案資料夾中。
4、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其中
該資料管理單元更包括一地形接合表顯示介面,用來顯示
該地形接合表,並於點選該位置區塊後,可查閱與被點選
之該位置區塊的單位地形圖,或是列表或檢索與該位置區
塊的區域編號所對應之該巡查狀況資料。
5、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其中
該巡查標的為一人孔框蓋。
6、請求項6:如請求項1所述之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其中
該巡查標的為一後巷。
7、請求項7:如請求項6所述之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其中
該索引資料包括該後巷的所屬行政區、該後巷之巷別,以
及該後巷所在之地址。
二、專利有效性證據整理:
(一)舉發證據2 (見另案舉發卷第000000000N01(下稱:「舉
發卷」)第97頁、第22至72頁,同本案卷一第71頁背面、
第94至140 頁正面):下水道工程處(101 年度至104 年
度)系爭工程契約。
(二)舉發證據3 (見舉發卷第97頁、第20至21頁正面、背面,
同本案卷一第71頁背面、第141 頁正面、背面):內政部
98年9 月16日營署水字第0982918093號函訂定公共汙水下
水道管
渠維護管理要點。
(三)舉發證據4 (見舉發卷第97頁、第11至19頁,同本案卷一
第71頁背面、第142至149頁正面):下水道工程處101 年
度「臺北市○○○○道用戶接管清查第一標」(預約式契
約);Z00000000000委託清查補充說明書(清查紀錄表、
試水報告表)。
(四)舉發證據5 (見舉發卷第96頁、第8 至10頁正面、背面,
同本案卷一第72頁正面、第150 頁至151 正面、背面):
1、下水道工程處管線圖資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一);2、
102 年度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功能增修及維護案需求
規格書。
(五)舉發證據6 (見舉發卷第96頁、第6 至7 頁,同本案卷一
第72頁正面、第152 頁):下水道工程處101 年後巷美化
完成資料表及GIS 位置圖。
(六)舉發證據7 (見舉發卷第96頁、第3 至5 頁,同本案卷一
第72頁正面、第153 、154 頁):下水道工程處102 年度
管線維護工程第3 標(設施及框蓋維護預約式契約)人孔
蓋設施巡查日報表。
三、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一)舉發證據2 係下水道工程處為維護臺北市污水系統設施之
完整與功能正常,避免設施損壞造成公共安全目的,依據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分別於101年度至104年度辦理公開
招標、以最低標決標的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線維護工程採購
契約(設施及框蓋維護預約式契約)。依101年度至104年
度分別於101 年5 月11日(標案號碼:Z00000000000)、
102 年3 月28日(標案號碼:Z00000000000)、103 年3
月20日(標案號碼:Z00000000000)、104 年1 月15日(
標案號碼:Z00000000000)決標並予公告,101 年度至10
4 年度得標廠商均為登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以各年度
契約標案號碼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可
知101 至104 年各年度公開日分別為101 年5 月3 日、10
2 年3 月20日、103 年3 月3 日、103 年12月29日,又10
2 年度契約公開日期復經下水道工程處函附契約公告影本
確認,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4 年1 月7 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各年度契約內容主要包括:設施外部巡
檢及異常狀況維護、管線系統內部巡檢及異常狀況評估、
後巷美化巡檢及建檔等工程項目。相關表格:施工通報單
、設施巡查日報表(行政區域、設施編號、地址、巡查狀
況/框蓋外觀及平整度、巡查日期)、設施功能檢查表、
設施現況檢查表,現況照片及施工前、中、後照片(見舉
發卷第23頁正面、第49頁正面、背面、第22頁正面)。
(二)舉發證據3 為內政部營建署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下水道法設置供公共使用之污水下水道管渠及維護管理所
轄污水下水道管渠,於98年9 月16日發布之「公共污水下
水道管渠維護管理要點」,依據發布日期,其公開日為98
年9 月16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4 年1 月7 日,可為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3 第四條揭露污水下水道
管渠維護管理工作包括:(一)污水下水道管渠之檢視、
清理及維護;(二)污水下水道管渠維修及汰舊更新;(
三)其他有關污水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之事項。第五條揭
露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定期人
工檢視巡視檢查頻率:道路段人孔外部設施每三個月巡檢
一次以上;道路段人孔內部設施每年依計畫巡檢一次以上
(見舉發卷第20頁正面)。
(三)舉發證據4 為下水道工程處進行「臺北市○○○○道用戶
接管清查」(第一標)之補充說明書,
經查以系爭專利舉
發理由書(見本案卷一第71頁背面)
所載標案號碼Z0000
0000000 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可知其公開招標公告日為
101 年5 月9 日(http://web.pcc.gov.tw/tps/tpam/mai
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hMode=commo
n&scope=F&primaryKey=00000000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104 年1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
4 說明接管清查工作內容包括對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接
管及使用情形進行調查,並依「本契約」清查表格內容逐
一進行清查,將清查結果
記錄於清查記錄表內。舉發證據
4 揭露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第一標清查記錄表、污水下水
道用戶試水報告表、指令格式以及輸出入訊號等技術內容
(見舉發卷第11頁、第12頁、第13至15頁正面、背面)。
(四)舉發證據5 為臺北市○○○○道地理資訊系統之操作畫面
截圖,包括系統登入畫面、維護工程科操作介面、污水管
線圖操作介面、設施管線資料查詢、維護子系統操作介面
、後巷美化範圍查詢操作介面,依據107 年1 月4 日下水
道工程處函附件1 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置(第一期
)合約書影本(見本案卷二第3 頁正面、背面)、附件2
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一)(見本案卷二第
6 至41頁背面)及102 年契約與需求規格書影本(見本案
卷二第43至53頁背面)內容可知該「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
系統」第一期係於86年建置完成,後續於100 年11月及10
2 年3 月發包更新系統,故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4 年1 月7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五)舉發證據6 係揭露臺北市○○○○道地理資訊系統(即舉
發證據5 )之一操作介面,係提供使用者對臺北市○○○
區○街道後巷美化範圍進行查詢。
(六)舉發證據7 係下水道工程處102 年度管線維護工程第3 標
(設施及框蓋維護預約式合約)人孔框蓋設施巡查日報表
。廠商每月需將巡檢數量及資料製作巡查日報表(含照片
、地址等資料),以書面或光碟方式繳交予交辦之機關(
見本案卷一第107 頁背面)。
四、專利有效性部分:
(一)法規
適用基準時及相關實務見解:
1、依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是否
不具進步性,而具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依其核准審
定時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
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依據,合先敘明。
2、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
明文。該條文中
所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即係學理上所稱「不
具進步性」之情形。次按:「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
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並
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
識,顯然可能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
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應認該發明不具進步性。又二件
以上之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
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相近或具關連性,且為
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得知,
而有合理組合動機,且申請專利之專利技術內容,可為該
等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等先前技術之組合亦可據以
認定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最高法院104 年度
臺上1111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二)舉發證據2 至7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7 不具進步性:
1、按:「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
特徵。足見附屬項,除具有至少一個獨立項所無之技術特
徵外,尚包含獨立項所有之技術特徵。若引證案不足以證
明獨立項不具有新穎性,則當然無從證明附屬項不具有新
穎性。自應進入進步性之審查。另雖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
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但獨立項之發明不具進步
性時,其附屬項未必不具進步性,應就所有附屬項逐項審
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76號行政判決意旨參
照)。
2、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而
系爭專利請求項6 又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見本
案卷一第8 頁正面、背面)。
揆諸前揭意旨,於判斷系爭
專利請求項(附屬項)2 至7 是否具進步性時,自應探討
其直接或間接所依附之請求項(獨立項)1 之所有技術特
徵是否具進步性,設若系爭專利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
,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但系爭專利獨立項之發明不具
進步性時,其附屬項未必不具進步性,應就所有附屬項逐
項審查,合先敘明。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依據舉發證據2、舉發證據5(107 年1月4日下水道工程處
函(下稱:「公函一」)附件1、2及102 年契約影本可視
為舉發證據5 之補充證據)內容可知:該「污水下水道業
務管理系統」第一期係於86 年建置完成,後續於100年11
月及102年3月發包更新系統(見本案卷二第2、43頁)。
(2)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污水下水道設施(人孔蓋、陰井
、後巷)之「外、內部巡檢及巡查日報表(含照片、地址
)等資料」已被公開實施及使用。依據舉發證據2所載101
至104 年契約「設施外、內部巡檢,巡檢數量及資料製作
巡查日報表(含照片、地址等資料)」內容,明顯可知,
「設施外、內部巡檢及巡查日報表(含行政區、設施編號
、地址、照片、巡查日期,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巡查
狀況資料)等資料」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臺北市政
府已制定及實施且由得標廠商公開使用(見本案卷一第95
頁背面至97頁正面、第101頁背面至104頁;第107至108頁
背面、第114至116頁;第119至120 頁背面、第126頁背面
至128頁;第131至132頁背面、第138至140頁)。
(3)依舉發證據5之100年操作手冊(一)及102年契約影本第2
部分—需求規格書(見本案卷二第48至51頁、第53頁、第
9頁正面、背面、第27、28頁)揭露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
應技術特徵:資料輸入單元(廠商建檔→ Excel,批次建
檔,批次資料轉入,編輯工具,竣工資料建檔,施工照片
列印等)、資料庫單元(工程管理系統資料庫、工程圖資
及影像圖)、資料管理單元(工程圖資及影像圖伺服器、
工程管理系統,使用 Oracle 8i;實質包括資料管理介面
、巡查報表介面、巡查明細表介面;資料異動顯示介面(
舉發證據2 教示後巷施工前、後照片))、索引資料(行
政區、框蓋之圖幅號、設施編號、地址、施工前照片、施
工後照片、後巷美化位置、巡查日期)、地形接合表(顯
示臺北市網格圖、查詢圖幅號4444所在地理位置)。
(4)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巡查狀況資料與舉發證據2「外、
內部巡檢及巡查日報表(含照片、地址)」差異僅在於巡
查資料之簡單變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舉發證據5之附件
2操作手冊(一)及102年契約影本差異僅在於巡查資料、
使用者介面之簡單變更,均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組合舉發證據2
與舉發證據5之動機,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4、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依舉發證據2 (見本案卷一第95頁背面至97頁正面、第10
1 頁背面至104 頁正面、第107 頁正面至108 頁背面)、
前開需求規格書(見本案卷二第49頁正面)揭露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2 對應技術特徵:工程管理系統資料庫儲存工程
圖資及影像圖。
5、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依舉發證據2 (見本案卷一第95頁背面至97頁正面、第10
1 頁背面至104 頁正面、第107 頁正面至108 頁背面)揭
露得標廠商每月須將巡檢數量及資料製作巡查日報表(含
照片、設施編號、圖幅號亦即區域編號、地址等資料),
以書面或光碟建檔;公函一附件2 及102 年契約影本(見
本案卷二第49頁正面、第51頁正面)揭露工程管理系統可
以EXCE L批次建檔、批次資料轉入資料庫中,以儲存工程
圖資及影像圖。
6、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依舉發證據2 揭露一地形接合表顯示介面(網格圖子功能
),用來顯示該地形接合表(臺北市網格圖),並於點選
該位置區塊(圖幅號4444)後,可查閱與被點選之該位置
區塊的單位地形圖(圖二)(見本案卷二第27、28頁)。
7、系爭專利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
依舉發證據2 (見本案卷一第95頁背面至97頁正面、第10
1 頁背面至104 頁正面、第107 頁正面至108 頁背面)即
揭露該巡查標的為一人孔框蓋或一後巷。
8、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依舉發證據2(見本案卷一第95 頁背面至97頁正面、第10
2 頁背面至104頁正面、第107頁正面至108頁背面、第114
頁正面至116頁正面、第119頁正面至120頁背面、第127、
128頁、第131至132頁背面、第139、140頁)所載101至10
4 年契約「設施外、內部巡檢,巡檢數量及資料製作巡查
日報表(含照片、地址等資料)」內容,明顯可知,設施
外、內部巡檢及巡查日報表資料,係包含行政區、後巷可
前後通視照片(巷口、巷內及巷尾)、後巷無法通視照片
(轉角)、地址等資料。
9、綜上所述,因舉發證據2與舉發證據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至7不具進步性,故舉發證據2至舉發證據7之
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不具進步性。
伍、結論: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因不具進步性而有無效事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參照),從而,本件原告
依專利法第96 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民法
第184條第2項前段規定而為
上開訴之聲明,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陸、本件既已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判決原告之訴無理由,則
原告聲請向下水道工程處函調書面資料及檔案結構,即無必
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但書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調
查證據之聲請,故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
點、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對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自
無庸逐一論述。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