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少風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藍雅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張桐嘉律師
張雅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
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主張原告所有中華民國第I566195 號「交易處理權移轉
信託元件授信
認證之方法」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有應
撤銷發明專利權事由並提出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被證6 ,下稱系爭舉發案),現由原告提起訴願救濟中。
而智慧局認定系爭專利有得撤銷原因係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攸關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有無理由,顯然影響本件訴訟
裁判
之認定,為避免行政權與司法權之認定歧異或矛盾情形,實
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件於系爭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
云云
。
二、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
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
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賀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賀公司)所使用之「Ticket Easy 票券管
理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被告大賀公司則抗辯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
參照上
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就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自為判斷,而無民
事訴訟法停止訴訟規定之適用,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
非有據,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