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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風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藍雅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張桐嘉律師        張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 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主張原告所有中華民國第I566195 號「交易處理權移轉 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有應 撤銷發明專利權事由並提出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被證6 ,下稱系爭舉發案),現由原告提起訴願救濟中。 而智慧局認定系爭專利有得撤銷原因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攸關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有無理由,顯然影響本件訴訟裁判 之認定,為避免行政權與司法權之認定歧異或矛盾情形,實 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件於系爭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云云 。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賀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賀公司)所使用之「Ticket Easy 票券管 理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被告大賀公司則抗辯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參照上 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就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自為判斷,而無民 事訴訟法停止訴訟規定之適用,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非有據,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