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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申請權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上列原告與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李成家為原告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炎偉之 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為之。則為同法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7 條第3 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袁炎偉,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 為李成家,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可參。惟因原告原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賴文斌,亦有委任書在 卷足稽,故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10月31日判決後,李成家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於10 8 年3 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該聲明狀在卷足憑,依 首揭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