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成家
上列原告與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李成家為原告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袁炎偉之
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惟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訴訟
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為之。則為同法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7 條第3
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袁炎偉,
嗣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
為李成家,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可參。惟因原告原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賴文斌,亦有委任書在
卷
足稽,故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10月31日判決後,李成家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於10
8 年3 月19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該聲明狀在卷
足憑,依
首揭開規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