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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源福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第 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金額給付新臺幣(下 同)30萬元、第三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 萬元計算 ),合計為1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457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