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源福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第
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之金額給付新臺幣(下
同)30萬元、第三項之排除侵害
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 萬元計算
),合計為19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30,457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