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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蕭玉蓮 代 理 人 陳仲豪律師 相 對 人 吳元財       李秋霞               樓       嵐雅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雲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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