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暫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楊仁鈞
代 理 人 戴家旭
律師
相 對 人 強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慶成
相 對 人 高翊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鄭炘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