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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暫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暫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楊仁鈞 代  理  人 戴家旭律師 相  對  人 強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慶成 相  對  人 高翊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鄭炘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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