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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營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麟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袁德蓓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慧柔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世彧 被上訴人  呂梓瑜(原名呂俊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       林經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11月29日本院104 年度民營訴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6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陳世彧給付超過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本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彧連帶負 擔百分之二,陳世彧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佑順發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彧上 訴部分,由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彧連帶負擔百分之 五十七,被上訴人陳世彧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佑順發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 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 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 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產 第一審民事事件並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 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即上訴人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盛公司 )、陳世彧、呂梓瑜(以下均稱被上訴人)共同侵害上訴人 之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係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所生之第二 審民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求為判決:1.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6,405,336元,並自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陳世彧 應給付上訴人480 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第1 項、第2 項聲明 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4.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並主張如後: 1.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競業限制切結書約定:  被上訴人陳世彧自民國97年10月20日起至101 年11月30日期 間,任職於上訴人處,先擔任董事長特助,於98年10月1 日起擔任總經理,任職期間簽訂勞動契約與競業限制切結書 ,依上訴人之員工守則第4 點及勞動契約第26條,被上訴人 陳世彧對於其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上訴人或其客戶之營業 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再者,依競業限制切結書,被上訴人 陳世彧於離職1 年內,不得服務於從事與上訴人有直接競爭 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被上訴人陳世彧於離職後, 竟於102 年1 月2 日成立被上訴人昱盛公司,而與上訴人經 營相同之銷售光學膜機器設備業務,被上訴人陳世彧擔任股 東,並為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則為被上訴人呂俊婷,即 陳世彧之妻,且被上訴人陳世彧至少自102 年3 月22日起擔 任被上訴人昱盛公司總經理,其後被上訴人陳世彧變更登記 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被上訴人陳世彧自屬違反競業限制切結 書之約定。 2.被上訴人陳世彧洩漏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被上訴人陳世彧於102 年3 月22日以標註有被上訴人昱盛公 司之電子郵件,將上訴人佑順發公司享有著作權及營業秘密 「雙面成形機整機圖」設計圖CAD 檔,如原證8 所示,圖面 之彩色放大圖為原證30(下稱原證8 圖檔)作為附件,寄送 予訴外人○○○,信件內被上訴人陳世彧特別載明「雙面成 形機圖面,請勿外流」,足證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上訴人之 智慧財產權益,為故意且情節重大。 3.被上訴人陳世彧致上訴人損失成都領航公司之訂單:  成都領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都領航公司)於102 年 間有招標之需求,遂委託大陸地區四川省德信建設諮詢監理 有限公司代理「微結構光學膜(片)成型生產線設備儀器設 備」招標。被上訴人陳世彧竟利用任職期間,所知悉之上訴 人所有合作關係廠商與客戶名單等上訴人之機密資訊,從中 找尋符合上開標案投標資格之機器設備製造商,後即以曾與 上訴人合作之富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展公司)與鑽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鑽德公司)圖謀後,嗣於102 年8 月 20日,同時代理該二家公司參與投標之圍標行為,並由富展 公司得標,被上訴人陳世彧再轉包上開標案機器設備予上訴 人合作廠商鼎騰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鼎騰公司),由鼎騰公 司參考原證8 圖檔繪製設備圖面,製造該機台設備,致上訴 人損失成都領航公司「雙面UV光學膜成形機/ 壓印設備」訂 單,計人民幣8,445,000 元。 4.被上訴人陳世彧使上訴人損失多家公司訂單: 南昌歐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南昌歐菲光公司)、蘇州新 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蘇州新穎公司)及蘇州維業達 觸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蘇州維業達公司)均為上訴人長期 有商業往來之客戶,被上訴人陳世彧離職後,利用上訴人之 客戶資訊、採購資料、定價策略、估價程序、產品底價等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營業秘密資訊,採低價搶單方式, 造成上訴人損失南昌歐菲光公司「ALM-F600光學膜雙面成形 機」訂單計美金60萬元、蘇州新穎公司「ALM-F1500 成形機 + 志聖UV燈」訂單計美金46萬元,並迫使上訴人將原提供蘇 州維業達公司「ALM-F600光學膜雙面成形機」報價單金額美 金525,000 元,調降為美金364,000 元,上開訂單金額約折 合80,066,700元損失,依上訴人為「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 備製造業」業別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 率為8%計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侵害行為,所失利益應為 6,405,336 元。而該等機台設備係依被上訴人陳世彧提供予 鼎騰公司原證8 圖檔,繪製設備圖面與製造,侵害上訴人之 營業秘密。 (二)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1.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陳世彧給付120 萬元及其 法定利息部分之訴,暨命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 棄。2.第1 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陳世彧應再給付上訴人120 萬元,暨104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3.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 人250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之訴,暨命負擔該部分之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4.第3 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 付上訴人250 萬元,104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5.第1 項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均由被上訴人陳世彧負擔。6.第3 項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 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7.第2 項、第4 項,上訴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陳世彧、 昱盛公司之上訴,答辯聲明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之主張及 抗辯如後: 1.原證8 圖檔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⑴原證8 圖檔為零公差之圖檔,故縱使任何廠商購買上訴人之 機台,亦無法以丈量尺寸之還原工程,得出原證8 圖檔零公 差之原始圖檔,故非公開者,亦非為一般業界所知悉或可輕 易還原得出相同之圖檔。此觀諸被上訴人陳世彧直接傳送原 證8 圖檔予○○○,並要求不得外洩可知,暨成都領航案件 之部分機械圖面與上訴人之雙面成形機相同。職是,原證8 圖檔具有秘密性。再者,系爭原證8 圖檔所示之光學膜「雙 面」成形機,經證人○○○結證稱:無其他國內廠商生產製 造,倘為上訴人所提供予一般客戶之A4大小之PDF 雙面整形 機圖,縱使有比例尺,亦無法知悉原證8 圖檔之成形輪之尺 寸等語。原證8 圖檔之雙面成形機整機圖,非為PDF 檔案, 而為CAD 檔,圖面有機台各部分之精密尺寸,可以放大各部 位構造或單獨拆解、擷取各部分之構造、尺寸及相對位置, 可依據該圖製造出雙面成形機台。反之,倘為A4之PDF 圖檔 ,因圖面面積過小,縱使以比例尺,亦無法量取原證8 圖檔 之成形輪之尺寸,暨其他更為細小之構件尺寸及位置。準此 ,不論是機台購買者或同業,無法單以成品或PDF 檔案,知 悉原證8 圖檔之各機械構件之精密尺寸,而得以組裝、生產 機台。況系爭機台經成都領航公司購買後,並未經拆解還原 ,而持續生產運作。 ⑵原證8 圖檔之雙面成型機整機圖非PDF 檔案,並非如被上訴 人陳世彧抗辯於上訴人之機台型錄,即有附加原證8 圖檔「 雙面成型機整機圖」。反之,上訴人機台型錄並無附加該圖 面,且原證8 圖檔之雙面成型機整機圖為CAD 檔,圖面上有 機台各部分之精密尺寸,可以放大各部位構造或單獨擷取各 部分之構造、尺寸,可依據該圖製造出雙面成型機台。依據 原證8 圖檔之雙面成型機圖面,可擷取部分構造轉換為單面 成型機圖面,進而製造單面成型機,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再 者,原證8 圖檔存在上訴人之雲端資料庫,僅有該製圖工程 師輸入其帳號密碼時,始得讀取之,他人無法讀取。職是, 上訴人已採取合理之管制及保密措施,原證8 圖檔為營業秘 密。 2.原證8 圖檔之著作權屬上訴人:  原證8 圖檔為訴外人○○○所繪製,而○○○與上訴人簽訂 勞動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擔任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故上訴 人享有原證8 之CAD 檔著作權。退步言之,縱使○○○未與 上訴人約定著作權之歸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故 上訴人為僱用人享有原證8之CAD 檔著作財產權。 3.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250萬元: ⑴被上訴人陳世彧於102 年3 月22日將有標註「昱盛公司」電 子郵件,將上訴人享有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之設計圖檔寄送予 鼎騰公司負責人○○○,其參考系爭圖檔製作成都領航機台 ,並由○○○至四川成都進行交機、驗收作業。而○○○於 原審業已證稱為使被上訴人陳世彧所承作成都領航案件機台 可與上訴人之機台相容、構件互通,而有參考原證8 之圖檔 ,繪製成都領航案件之機台設備圖面,並非由成都領航公司 或被上訴人陳世彧拆解成都領航之原上訴人出售機台,所得 出尺寸,整張圖相同部分約50% 至60% 間,主要構件成形輪 、前後壓輪是相同尺寸,可以共用,原證8 圖檔倘為A4大小 之PDF 圖檔,必須要大一點之圖檔,始得知悉成形輪尺寸, 無法以報價單所載資料,知悉非市購材料、構件之實際尺寸 等語。並於庭後,提供相關構件圖檔。準此,被上訴人陳世 彧確實洩露原證8 之CAD 圖檔予○○○,使○○○參考原證 8 圖檔,繪製成都領航案件之機台設備圖面,而使被上訴人 陳世彧及昱盛公司能承作成都領航案件之機台,侵害上訴人 之營業秘密與著作權。職是,上訴人原能銷售給成都領航之 預期利益,為其所受損害。 ⑵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上訴人原證8 之雙面成型機圖之營業秘 密,利用原證8 之雙面成型機圖,交由○○○生產與上訴人 相同之原證13、14訂單之單面成型機及雙面成型機,並以低 價搶標,致上訴人喪失南昌歐菲光公司「ALM-F600光學膜雙 面成形機」訂單,計美元60萬元、蘇州新穎公司「ALM-F150 0成形機+ 志聖UV燈」訂單,計美元46萬元,而受有損害。 再者,被上訴人陳世彧復以低價搶標蘇州維業達公司之雙面 成形機訂單,迫使上訴人將原提供蘇州維業達公司「ALM-F6 00光學膜雙面成形機」報價單金額美元525,000 元,調降為 美元364,000 元,以爭取該筆訂單。 ⑶被上訴人陳世彧利用上訴人原證8 之圖面、客戶名單及底價 資訊,生產與上訴人相同之雙面成形機、單面成型機,並以 低價搶標原專屬上訴人客戶之機台訂單,造成上訴人損失成 都領航公司「雙面UV光學膜成形機/ 壓印設備」訂單,計人 民幣8,445,000 元、南昌歐菲光公司「ALM-F600光學膜雙面 成形機」訂單,計美元60萬元、蘇州新穎公司「ALM-F1500 成形機+ 志聖UV燈」訂單,計美元46萬元。因被上訴人陳世 彧以低價搶標蘇州維業達公司之雙面成形機訂單,迫使上訴 人將原提供蘇州維業達公司」之「ALM-F600光學膜雙面成形 機」報價單金額美元525,000 元,調降為美元364,000 元, 以爭取該筆訂單。準此,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上訴人之營業 秘密,至少造成上訴人損失人民幣8,445,000 元及美元60萬 元、46萬元、160,700 元,計損失80,066,700元銷售收入( 計算式:42,225,000+18,600,000+14,260,000+4,981,700) 。而上訴人為「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備製造業」,依據該 業別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8%,則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陳世彧之侵害行為,導致所失利益應為6, 405,336 元(計算式:80,066,700×8%)。職是,上訴人請 求應再給付250 萬元,為有理由。 4.被上訴人呂梓瑜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陳世彧固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實際經營者,且擔任 總經理。然被上訴人呂梓瑜於刑案偵訊、原審105 年4 月25 日庭期時,均稱其為實際負責人,有參與業務,自與被上訴 人陳世彧無關等語。被上訴人呂梓瑜行使緘默權以避重就輕 ,顯然與被上訴人陳世彧有意思聯絡,而共同侵害上訴人之 營業秘密。參諸原審原證12至14號之訂單,均為被上訴人昱 盛公司所搶單承作,被上訴人呂梓瑜既稱其實際負責人,實 難諉稱其不知悉。職是,被上訴人呂梓瑜自應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5.被上訴人陳世彧應給付24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⑴原證2 勞動契約書第20條規定:乙方(即被上訴人陳世彧) 於受僱期間,非經甲方(即上訴人)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 下列行為:①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經營業務 相同或相競爭之事業。②為與甲方經營業務相同或相似之公 司、商號、個人等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承攬人、承擔人、 顧問或其他職務。乙方違反前項之約定,甲方除得不經預告 逕予解僱外,並以契約終止前最近1 年內各項薪津總額之2 倍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造成甲方損失,並負賠償責 任。參諸原證2 競業限制切結書所載,被上訴人陳世彧於「 在職期間」及「離職後1 年內」,不得服務於從事與上訴人 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否則應賠償離職前月 薪24倍之違約金。 ⑵上訴人從事光學膜成形機之製造與銷售、光學級薄膜塗佈UV 膠,經成型後,可製成複合型聚光片或擴散片等光學膜片。 被上訴人陳世彧於任職於上訴人期間,即製作新創事業企劃 書簡報,而其銷售之產品包含成形機、塗佈設備、光學膜相 關設備,其與上訴人為相競爭之產品,且該新創事業企劃書 簡報已臚列各股東及其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其中被上訴人 陳世彧投資300 萬元,可證被上訴人陳世彧於任職期間,已 投資、經營與上訴人經營業務相同、相競爭之事業,有違雙 方競業禁止之約定。被上訴人陳世彧嗣於101 年11月30日離 職後,隨即於102 年1 月2 日設立登記被上訴人昱盛公司, 並擔任實質負責人及總經理之職,而被上訴人昱盛公司營業 項目同為銷售光學膜機。其並於102 年8 月搶標成都領航公 司機台訂單、102 年10月搶單南昌歐菲光公司機台訂單。職 是,被上訴人陳世彧上開行為,屬違反系爭勞動契約書第20 條及競業限制切結書關於在職期間、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依約應給付相當離職前月薪24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6.被上訴人陳世彧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240萬元: 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約定,被上訴人陳世彧不得於任職期間 或離職後,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予任何第   三人,倘有違反,應以最近1 年內所領各項薪津總額2 倍金 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而被上訴人陳世彧任職至101 年11月 月30日,其該月薪資為10萬元,故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保密 義務,依約應賠償上訴人24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式: 10 萬 元×24月)。查被上訴人陳世彧洩漏原證8 圖檔予○ ○○,並於102 年8 月搶標成都領航公司機台訂單、102 年 10月搶單南昌歐菲光公司機台訂單,違反系爭保密義務之規 定,自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240 萬元。 7.原證2 之勞動契約及競業限制切結書有效:  被上訴人陳世彧前為上訴人之總經理,其對原證2 之勞動契 約、競業限制切結書有議約之能力,談判地位非不平等,故 原證2 之勞動契約、競業限制切結書,對其自非定型化契約 。況保密義務本為委任關係之附隨義務,原證2 之勞動契約 係將保密義務為具體、明文化之規定,並無片面加重被上訴 人陳世彧之責任或限制其工作權。再者,被上訴人陳世彧任 職於上訴人期間,報酬為每月10萬元,已包含競業禁止義務 之對價,而競業限制切結書亦僅限制被上訴人陳世彧在職期 間及離職後1 年內,不得從事與上訴人直接競爭之行業,其 限制亦為合理。職是,原證2 之勞動契約、競業限制切結書 ,未構成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而歸於無效。 8.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間為委任關係:  原證2 契約雖名為勞動契約,係當初便宜行事,其究為委 任或僱傭關係,應依當事人之真意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被 上訴人陳世彧為上訴人之總經理,其居於總經理之地位行使 權利,故被上訴人陳世彧並非僅一般勞工,其與上訴人間非 僱傭關係。準此,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為委任關係,而 非一般僱傭關係,不用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況被上訴 人陳世彧於101 年10月22日簽訂競業限制切結書,並於同年 11月30日離職,斯時尚無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規定,且勞 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被上訴人陳世 彧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9.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間競業禁止之約定有效:  被上訴人陳世彧任職於上訴人時,已計畫成立新公司與上訴 人競爭,且離職後立即洩漏、侵害上訴人之營業秘密,其與 上訴人搶單,其競業行為有顯著之背信性,並違反誠信原則 甚明。職是,應認定競業禁止之約定有效。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被上訴人昱盛公司 、陳世彧其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被上訴人昱盛公司 、陳世彧部分均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分,上訴人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㈢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 訴人負擔。並主張及答辯如後: (一)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間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1.被上訴人陳世彧係上訴人之勞工:   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簽訂之勞動契約,其標題載明勞動 契約,且前言註明甲方僱用乙方為正式員工,第1條亦載明 乙方與甲方之僱傭關係。再者,上訴人起訴時提出之其人事 資料卡,其上有員工編號記載,且右下角特別載明「與貴公 司簽妥勞動契約書面後,始發生勞雇關係」,足見被上訴人 陳世彧與上訴人間非委任關係。參諸系爭勞動契約第9 條、 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上訴之員工守則可知, 被上訴人陳世彧需服從上訴人之管理調度,亦需親自履行職 務,否則將遭上訴人不經預告之解僱,且違反公司相關規定 亦有受懲戒之義務,足見具有人格上之從屬性,故被上訴人 陳世彧為勞工關係。 2.原證2 之競業限制切結書無效: 原證2 之競業限制切結書僅規定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限制 與賠償,並未提及對於被上訴人陳世彧之補償,顯然與勞動 基準法第9 條之1 規定不符,故其約定應屬無效。觀諸被上 訴人陳世彧與同任職上訴人之訴外人○○○之勞動契約,可 知兩份內容相同,且最末頁均有表單號碼等字樣,足見勞動 契約為上訴人預先打字擬定好之契約,被上訴人陳世彧對此 無磋商之機會與能力。而競業限制切結書結尾亦同有表單編 號字樣。職是,競業限制切結書屬上訴人預先擬定之契約。 競業限制切結書之目的,在於限制被上訴人陳世彧離職後轉 業之自由,防止其離職後於一定期間內在新職使用前任職上 訴人處所知悉之資訊,而洩漏上訴人營業秘密。競業限制切 結書規定,限制被上訴人陳世彧於離職1 年內,不得服務於 從事與公司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屬拋棄權 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對被上訴人陳世彧1 年內從業之相關 職務、區域、方式,均未限縮之,甚至擴及無競爭關係之廠 商,且未有代償措施之規定,自非合理適當,已危及受限制 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當應屬無效。 3.競業限制切結書之違約金應酌減: 被上訴人陳世彧為上訴人之勞工,對上訴人要求簽訂競業限 制切結書,並無議約磋商機會能力,故簽訂顯逾越合理範疇 之切結書,競業切結書之限制內容顯逾合理範疇,已對被上 訴人陳世彧之工作權與生存權造成侵害。況競業切結書並未 予被上訴人陳世彧任何代償措施,僅係單務、無償接受上訴 人課予之義務,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被上訴人陳世彧有 妻兒須靠其扶養,上訴人以苛刻之系爭協議書限制其工作權 利,不給予代償措施,復以鉅額之違約金要脅,實令被上訴 人陳世彧難以生存,遑論扶養年幼子女。再者,細究被上訴 人陳世彧所謂競業行為造成之損害,究竟造成何等損害、損 害與競業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上訴人未為具體舉證,故原 審所判決之懲罰性違約金,顯然有過高之情形。職是,當事 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明顯失衡,造成被上訴人陳世彧生活極大 之困難,且上訴人對其所受損害與陳世彧所獲利益,均無舉 證,故競業限制切結書之違約金應酌減之。 4.被上訴人陳世彧於離職前並無違反競業禁止約款: 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 日設立,被上訴人陳世彧已自上訴人 處離職。上訴人於原審未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於離職前有競 業行為,僅提出佐證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之關係。參 諸原證2 之勞動契約、競業限制切結書之約定內容觀之,必 須以實際投資、經營或任職相競爭事業之行為,始屬違反, 倘僅事業成立前之規畫作為、前期作業,僅認為有相競爭之 意圖,倘無實際投資、經營、任職之行為,亦無與上訴人經 營業務相同或相競爭之事業存在。職是,被上訴人陳世彧未 違反勞動契約書、切結書約定內容。 (二)原證8 之CAD 圖檔非屬營業秘密: 1.原證8 之CAD 圖檔無秘密性: 上訴人販售光學膜成型機,在臺灣市佔率高達80% ,可知上 訴人之成形機早已開始於市面上銷售,其機台結構早已廣為 相關業者所知悉。上訴人主張原證8 之成形機圖面資訊為其 營業秘密,自應舉證其秘密性。縱使上訴人主張原證8 圖檔 並未公開為真實,然上訴人不否認原證8 之成型機已有公開 銷售之事實,亦自承已將原證8 之PDF 圖檔交付予客戶,且 上訴人提出之報價單已揭示成型機設備各別結構所需元件, 暨各元件之尺寸、規格之資訊。準此,原證8 圖面所含之成 型機資訊,實屬已公開資訊,不具秘密性。 2.原證8 圖檔業已公開: ⑴上訴人自承先前曾銷售與系爭圖檔相同之雙面成形機(下稱 系爭成形機)予成都領航公司,且曾提交原證8 圖檔之PDF 版本予客戶,故無論是內部結構、機台尺寸或元件相對位置 ,事實上均可經由機台實物與PDF 版本圖檔相互對照而知悉 。系爭成形機已出售予成都領航公司,且原證8 圖檔之PDF 版本亦一併交付,透過兩者比對,輔以業界水平之專業知識 ,可得知實施製造機台之結構、尺寸等技術資訊,且上訴人 與成都領航公司間未簽訂保密協議,是以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對於系爭圖檔之技術即有知悉可能,系爭圖檔已無秘 密性可言。再者,縱使僅有草圖,均能以輪壓直徑之資訊, 加以推估滾輪滾芯軸之尺寸與軸承之配置,況上訴人不僅已 將實體機台對外銷售,更將原證8 圖檔之PDF 版本交予客戶 ,原證8 圖檔顯無秘密性。 ⑵以實物產品丈量尺寸,為業界常見之作業方式,從產品實物 得到產品尺寸並無困難。縱使廠商無法透過實物測量得到零 公差之原始數據,原證8 圖檔仍不具秘密性。自產品實物解 析、測量之目的,在於製造得使用之機台、零件,透過測量 所得之數據雖有公差,然不影響機台、零件實物之製作,廠 商仍可以測量之數據製造出產品實物。僅從產品實物即可知 悉可實施製造機台之結構、尺寸等技術資訊,況廠商除實物 基台外,亦擁有被上訴人陳世彧給予之原證8 圖檔之PDF 版 本,兩相對照之,更能得出相關之技術資訊,則此重要資訊 已公開,上訴人之原證8 圖檔自無秘密性存在,自不受營業 秘密之保護。 3.上訴人對原證8 圖檔並無合理保護措施: 上訴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陳世彧任職時已有何保密措施,且 上訴人提出之保密措施,係一般windows 系統基本帳號密碼 功能,並非特別設置之保密措施。因一般windows 系統之帳 號密碼功能,僅能使該台電腦不至於被非該電腦之使用者使 用,並無進一步對機密資訊之保護功能,自無合理保護措施 。況上訴人之圖面申請單制度,並無維持秘密性之功能,且 亦欠缺追蹤紀錄申請者之功能,難謂有合理保密措施。 (三)被上訴人陳世彧任職期間未取得原證8 圖檔: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系爭勞動契約之保密義務, 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陳世彧於任職期間取得原證8 圖檔之事 實,加以舉證。倘上訴人確有合理保護措施,應能舉證被上 訴人陳世彧於在職其間曾經取得原證8 圖檔。參諸上訴人未 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之,故被上訴人陳世彧未曾於在職期間 領取圖檔,或上訴人未設立保護措施。再者,被上訴人陳世 彧非於任職期間自上訴人取得原證8 圖檔,是於101 年11月 離職後,始自訴外人曾詩元處取得,原證8 圖檔非被上訴人 陳世彧任職期間取得之資訊,自非系爭勞動契約保密條款效 力所及。職是,系爭圖檔非營業秘密,亦非上訴人陳世彧於 在職期間所取得,核與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及營業秘密法無 涉。 (四)被上訴人均未侵害營業秘密:  1.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   依上訴人之舉證,難認被上訴人侵害其客戶資訊、採購資料 、訂價策略、估價程序、產品底價之營業秘密與著作權之情 事。縱使上訴人之客戶資訊、採購資料、訂價策略、估價程 序、產品底價等資訊,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營業秘密,且上 訴人陳世彧有使用之情事,然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未 違反營業秘密法。準此,被上訴人陳世彧未在工作關係有效 或工作關係完結後,以非誠實方式取得上揭資訊之行為,縱 有使用,僅是依其記憶合理運用其工作過程中,所取得之知 識與經驗,自無違反營業秘密法。 2.被上訴人未致上訴人喪失成都領航公司訂單: ⑴原審曾命○○○提出鼎騰公司之雙面成形機組合圖,而該圖 面所揭露之機台結構,顯然與原證8 圖檔有明顯差異,足見 鼎騰公司施作之機台結構與上訴人之機台有明顯差異,並不 相同。況原證8 圖檔有部分技術資訊已公開,縱使○○○曾 有敘及部分雷同處,上訴人亦應舉證敘明該雷同處為營業秘 密保護之部分。因○○○非自被上訴人陳世彧處取得該等資 訊,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陳世彧有提供原證53之圖 面予○○○,且○○○原任職於上訴人處擔任廠長,負責本 件相關設備,對於包括形成機及相關形成輪、前壓輪、氣壓 軸,已有累積相當知識經驗,就加工之真直度、真圓度、動 態平衡、表面粗糙等標準,並未在原證8 圖檔上呈現,實為 ○○○依自己經驗所設計。 ⑵○○○非以原證8 圖檔進行繪圖,自圖面之線條表現方式、 尺寸標示方式、色彩、虛實線之運用,加以觀之,易發現○ ○○於原審提出之版輪、前壓輪及氣脹軸圖面,均是另外繪 製所得,且確可發現○○○提供「200 前壓輪」與原證53之 右側A 圖「1630不同於1610」,兩者不同,而○○○所提供 之6'氣脹軸圖與原證53右側C 圖比較,亦可發現兩者有「13 40不同於1350」及「1638不同於1640」差異存在,○○○非 自原證8 之CAD 圖檔進行繪製。○○○提出之圖面並非經鏡 射、轉、延伸等步驟之原證8 之CAD 圖檔。職是,上訴人 機台之外觀圖面,因原證8 圖檔之PDF 版本公開而不具秘密 性。再者,成都領航公司以公開招標之方式邀請廠商投標, 其與客戶資訊並無關聯,且客戶之選擇係公開招標之結果, 上訴人不應將未得標之標案,視為其預期利益。 3.被上訴人未致上訴人喪失其他公司訂單:   關於蘇州維業達公司部分,上訴人未對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 盛公司對其有接觸作出舉證。而南昌歐菲光公司、蘇州新穎 公司部分,上訴人就客戶資訊、採購資料、訂價策略、估價 程序、產品底價之關聯性,均未說明。況原證8 圖檔非為具 秘密性之雙面成形機,蘇州新穎公司採購者為單面成形機。 故無論是成都領航公司、南昌歐菲光公司、蘇州新穎公司或 蘇州維業達公司,被上訴人陳世彧、昱盛公司均是在一般正 常交易方式,經客戶招標或告知需求,而與其商談,過程並 無違法使用上訴人所有營業秘密之行為,而客戶選擇購買之 廠商,係自由經濟體系所致。 (五)上訴人請求金額過高:  1.損害賠償計算有誤:   上訴人主張失去之訂單或須低價爭取之訂單,係自由經濟之 客戶選擇權,自不能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基準。縱認有因果 關係存在,上訴人於損害數額計算方面亦有錯誤,因成都領 航公司、南昌歐菲光公司、蘇州新穎公司均有價格問題,致 不願繼續購買上訴人之產品。蘇州維業達公司之部分,因上 訴人願意以調降之價格成交,顯然價格有利潤可圖,上訴人 不應以其商業談判時之初步報價作為計算依據。 2.系爭違約金過高:  上訴人未受有營業秘密之損失,因上訴人不否認機台實物與 原證8 圖檔之PDF 版本已揭露,僅是經主張系爭圖檔有秘 密性之部分,在於零公差之部分。縱使被上訴人陳世彧有侵 害營業秘密之事實,因其所能獲得之利益,僅在於被上訴人 陳世彧藉由使用系爭圖檔,而減少之探求尺寸作業所需之時 間。而○○○依據草圖,能於6 個月期間繪製出原證8 圖檔 ,在已有實體機台與原證8 圖檔PDF 版本之情形,探知零件 尺寸僅需更少時間,故上訴人所受損失,至多僅是○○○之 6 個月薪資總額。準此,○○○之薪資約33,000元至35,000 元,故被上訴人陳世彧、昱盛公司所受利益至多約20萬元, 上訴人所受損害舉證部分甚少,其主張278 萬元之損害賠償 過高。至於被上訴人陳世彧之違約金,縱有涉犯侵害著作權 或洩密情形,惟僅重製、揭露予○○○,自客觀之機台結構 觀察,四川領航之機台與原證8 圖檔不同,足見上訴人未因 被上訴人陳世彧之重製或洩密,致受有高額損失。職是,競 業限制切結書與系爭勞動契約所訂之違約金,實屬過高。 (六)被上訴人呂梓瑜與昱盛公司不應負連帶負責:   上訴人明知被上訴人呂梓瑜並非實際負責人,竟主張被上訴 人呂梓瑜為昱盛公司之負責人,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顯與事實不符。況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呂梓瑜有為何公司 業務之執行。職是,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呂梓瑜與昱盛公 司應負連帶負責云云,然無理由。 三、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 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 後(見本院卷第132 至140 頁之106 年6 月6 日準備程序筆 錄): (一)不爭執事項: 當事人不爭執事項如後:1.被上訴人陳世彧自97年10月20日 起至101 年11月30日止期間,任職於上訴人。2.被上訴人陳 世彧與上訴人間訂如原證2 所示勞動契約、原證3 所示競業 限制切結書。3.原證8 所示雙面成型整機圖CAD 圖檔,由當 時在職之○○○製作而成。 (二)爭執事項: 1.被上訴人陳世彧前為上訴人之總經理,是原證2 所示勞動契 約,其性質為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其有無適用新增訂之勞 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有無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 2.原證2 所示勞動契約或原證3 所示競業限制切結書,是否依 照上訴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無 違反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而歸於 無效?其涉及被上訴人陳世彧是否受競業限制切結書之拘束 。 3.原證8 圖檔即雙面成型整機圖CAD 圖檔,依據○○○與上訴 人間之勞動契約第25條內容,其著作財產權究竟歸屬於上訴 人所有或○○○所有?被上訴人是否侵害原證8 圖檔之著作 財產權? 4.系爭雙面成形機是否已因銷售予第三人成都領航公司,致有 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已不具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 1 款之秘密性? 5.上訴人是否未就原證8 圖檔,已為合理之保密措施?上訴人 之行為,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3 款之所有人已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要件? 6.原證8 圖檔,是否為被上訴人陳世彧任職期間所持有或知悉 ,其應負保密義務,並於其在職期間曾攜出或外洩原證8圖 檔? 7.被上訴人陳世彧、昱盛公司及呂梓瑜,是否利用原證8 所示 圖檔之營業秘密,製造成都領航標案之雙面成形機臺,使上 訴人喪失成都領航之訂單? 8.被上訴人陳世彧、昱盛公司及呂梓瑜,是否利用上訴人之營 業秘密,進而與上訴人搶單,致上訴人喪失南昌歐菲光公司 「ALM-F600光學膜雙面成形機」、蘇州新穎公司「ALM-F150 0 成形機+ 志聖UV燈」等訂單? 9.被上訴人陳世彧、昱盛公司及呂梓瑜,是否利用上訴人之營 業秘密,以低價搶標蘇州維業達公司之雙面成形機訂單,迫 使上訴人降售價,致受有損害? 10.被上訴人陳世彧、昱盛公司及呂梓瑜,是否侵害上訴人包含 原證8 之圖面、客戶資訊、採購資料、定價策略、估價程序 、產品底價等之營業秘密及原證8 之著作權? 11.倘本院認定上訴人因營業秘密與著作權受到侵害,是否受有 278 萬元以上之損害?本件侵害營業秘密與著作權所受損害 ,其金額如何計算? 12.被上訴人陳世彧是否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倘有違反者,上 訴人依原證2 所示競業限制切結書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 世彧賠償其離職前月薪24倍,合計240 萬元,有無理由? 13.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保密義務之約定,依原證2 之勞動契約 第26條規定,應賠償上訴人其1 年薪資之2 倍,合計240 萬 元,有無理由?原審命給付之金額,是否合法適當? 14.被上訴人呂梓瑜是否應與被上訴人陳世彧及昱盛公司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其事涉被上訴人呂梓瑜是否為實際負責人? 被上訴人呂梓瑜有為何公司業務之執行?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陳世彧應受競業禁止約定之拘束: (一)被上訴人陳世彧為昱盛公司負責人: 1.被上訴人呂梓瑜非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前於101 年11月30日自上訴人處 離職後,並於102 年1 月2 日成立被上訴人昱盛公司,並擔 任總經理與實際負責人,其妻即被上訴人呂梓瑜為登記負責 人,嗣後登記負責人變更為被上訴人陳世彧等事實。業據提 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被上訴人陳世彧名片 、被上訴人陳世彧署名為昱盛公司總經理之電子郵件、新創 事業企畫書等件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24至25、29、136 至 167 頁)。被上訴人陳世彧雖否認新創事業企畫書為其所製 作,且被上訴人陳世彧、呂梓瑜均辯稱昱盛公司成立時之實 際負責人為被上訴人呂梓瑜云云。然被上訴人呂梓瑜於原審 之105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 詢問其有關被上訴人昱盛公司之股東姓名、個人之出資金額 、其名下股權轉讓予被上訴人陳世彧係由何人決定、被上訴 人陳世彧有無給付其股權移轉價金與何人給付、公司業務經 營等相關問題,多語焉不詳或拒絕回答(見原審卷二第52至 55 頁 )。職是,被上訴人呂梓瑜不知或不熟悉被上訴人昱 盛公司之股東、股東出資金額、股東股權轉讓程序及被上訴 人昱盛公司公司業務經營等重大事務,衡諸公司經營常態, 難以認定被上訴人呂梓瑜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實際經營負責 人。 2.被上訴人陳世彧擔任總經理與負責人: 證人○○○於原審到庭結證稱:其為鼎騰公司負責人,被上 訴人昱盛公司是由陳世彧在經營(見原審卷二第9 頁),核 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為昱盛公司負責人之事實相符 。退步言之,縱認被上訴人呂梓瑜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成立 時之實際負責人,惟被上訴人陳世彧於102 年3 月22日寄送 原證7 之電子郵件予○○○時,其已擔任被上訴人昱盛公司 之總經理(見原審卷一第29頁)。故被上訴人陳世彧在其執 行總經理職務範圍內,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負責人,況被上 訴人陳世彧現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準此,上 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為昱盛公司負責人,信為真實 。 (二)被上訴人陳世彧前與上訴人為委任關係:   按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度判字第1539號行政判決)。上訴人主張原證2 契約雖 名為勞動契約,惟被上訴人陳世彧為上訴人之總經理,其居 於總經理之地位行使權利,故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間非 僱傭關係,應為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規 定等語。被上訴人則抗辯稱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簽訂之 勞動契約,其標題載明勞動契約,第1 條載明僱傭關係云云 。職是,本院自應審究被上訴人陳世彧前與上訴人間簽訂原 證2 之勞動契約,其性質為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有無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規定(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 1 )。 1.解釋原證2之勞動契約原則: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 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 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 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 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 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數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參照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準此,原證2 契約 雖名為勞動契約(見原審卷一第18頁)。然其究為委任或僱 傭關係,應依當事人之真意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2.總經理與公司為委任關係: ⑴所謂委任者,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 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 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 所謂僱傭者,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 目的在於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並無自 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 。被上訴人陳世彧前為上訴人之總經理,其居於總經理之地 位行使權利,其在執行業務之範圍,居於上訴人負責人之地 位,並非僅在單純提供勞務予上訴人,被上訴人陳世彧在其 執行公司業務範圍內,具有自由裁量之權限。職是,足認被 上訴人陳世彧其與上訴人間非僱傭關係。 ⑵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 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 約,其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 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者有別。是公司經理人於事務之處理 ,縱或有接受公司董事會之指示,倘為公司利益之考量,其 仍可運用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對自己所處理之事務加 以影響者,其與勞動契約之受僱人,在人格上及經濟上完全 從屬於雇主,對雇主之指示具有規範性質之服從,迥然不同 。被上訴人陳世彧前為上訴人總經理,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為上訴人負責人,其執行職務所為之行為,直接對上訴人發 生效力,此為法定委任代理之當然效果。職是,益徵被上訴 人陳世彧與上訴人為委任關係,而非一般僱傭關係,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 3.被上訴人陳世彧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⑴104 年12月16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雖有新增訂第9 之1 條 規定,規範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該 條第1 項第1 至4 款之要件,該競業禁止之約定,始為有效 。惟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 資者,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故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係指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從事勞務以獲取報酬者。查 被上訴人陳世彧自98年10月1 日起擔任上訴人之總經理,有 上訴人提出其公司內部之函文、公告、雇主意外責任標的物 明細表、被上訴人陳世彧對內對外之電子郵件為證(見原審 卷一第104 至127 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屬真 實。 ⑵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陳世彧屬於上訴人之經營管理階層,其 與單純接受僱主指揮監督從事勞務以獲取報酬之勞工,顯然 有別。參諸被上訴人陳世彧前於101 年10月22日簽訂競業限 制切結書,並於同年11月30日離職(見原審卷一第22頁)。 斯時尚無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規定。因法律除明定具有溯 及效力者外,應適用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為法律適用原則 。因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準此,被 上訴人陳世彧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規定,該競業限 制切結書,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規定。 (三)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約定有效: 按競業禁止約款,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 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 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 業務工作。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此項約款倘具必要性,且所 限制之範圍未逾越合理程度而非過當,當事人即應受該約定 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第1984號 民事判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前為上訴人之總經 理,其對勞動契約與競業限制切結書,均有議約之能力,談 判地位非不平等,是勞動契約與競業限制切結書,除非定型 化契約外,亦未片面加重被上訴人陳世彧之責任或限制其工 作權等語。被上訴人則抗辯稱競業限制切結書僅規定對於離 職後競業禁止之限制與賠償,除未提及對於被上訴人陳世彧 之補償外,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亦非合理適當,危 及受限制被上訴人陳世彧之經濟生存能力,其約定應屬無效 。而勞動契約為上訴人預先擬定之契約,被上訴人陳世彧並 無磋商機會與能力云云。職是,本院自應審酌系爭勞動契約 或競業限制切結書,是否為附合契約?有無違反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而歸於無效?被上訴人 陳世彧是否受競業限制切結書之拘束(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 爭執事項2)。 1.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為附合契約: 參諸被上訴人陳世彧與同任職上訴人之○○○之勞動契約, 可知兩份內容相同,且最末頁均有表單號碼等字樣,足見為 上訴人預先打字擬定好之契約,被上訴人陳世彧對此無磋商 之機會與能力。而競業限制切結書結尾亦同有表單編號字樣 ( 見原審卷一第18至23頁;原審卷三第81至84頁)。職是, 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屬上訴人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訂定之附合契約。 2.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附合契 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 無效:⑴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⑵加 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⑶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 行使權利者。⑷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 247 條之1 定有明文。因附合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因締 約之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 約,否則,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始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 ,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 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縱使他方接受該條 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 (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10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2 46號民事判決)。職是,本院參酌上訴人法律利益之保護必 要、被上訴人陳世彧擔任之職務、競業之限制內容及競業禁 止業務補償等因素,判斷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內容,就受拘 束之被上訴人陳世彧有無重大不利益或加重其責任,依其情 形有顯著不公平者,是否適用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應認 定無效。 ⑴競業禁止為與時俱進之觀念,是判斷有無競業之必要,應就 個案事實加以認定。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係上訴人為避免被 上訴人陳世彧有不當使用或揭露其在任職期間,取得之營業 秘密或隱密性資訊之附屬義務,其目的在使上訴人免於受雇 人之競爭行為。故上訴人為維護其隱密之資訊,防止被上訴 人陳世彧於在職或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利用其在上訴人任職 期間所知悉之技術或業務資訊而為競爭之同業服務,造成不 公平競爭。職是,為減免上訴人受不法之損害,或者防止競 爭同業之惡性挖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彧為禁止競爭約 定,自有保護上訴人法律利益之必要性。 ⑵被上訴人陳世彧前擔任上訴人總經理職務與地位,有機會接 觸或使用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或相關之技術資訊,具有洩 漏營業秘密之能力,其在職或離職後,從事相同或類似之職 務,有妨害上訴人營業能力或洩漏營業秘密之可能性。準此 ,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具有合法正當性。 ⑶依據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所載可知,被上訴人陳世彧於在職 期間及離職後1 年內,不得服務於從事與上訴人直接競爭之 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除競業禁止約定之職業活動範圍 與就業對象,均與上訴人業務範圍有關外,其離職後之競業 期間未逾2 年,該競業範圍、就業及期間約定,均屬合理。 參諸系爭競業限制切結書就競業禁止地區未特別約定,應以 全國各地均為禁止競業之地區,本院認為亦屬適當。 ⑷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第2 項雖有規定 合理補償條款,然增訂該等條款前,是否以欠缺合理補償條 款者為事由,而可逕行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為無效,並未形成 共同見解。因補償措施之型態,有可能有多種類型,導致當 事人就補償條款之有無及數額若干,常有所爭議。職是,本 院認本件有無實質之補償給付,雖非判斷競業禁止條款為合 法有效之要件,然得作為違反競業禁止之違約賠償,是否酌 減違約金之因素。 ⑸被上訴人陳世彧自98年10月1 日起擔任上訴人之總經理職務 ,其職位僅次於董事長,得以參與並知悉上訴人各種經營管 理上資訊,為避免被上訴人陳世彧於任職期間,所取得營業 上之秘密或與其商業利益有關之隱密資訊,而於在職或離職 後被不當揭露,造成上訴人之損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 彧約定,被上訴人陳世彧於在職與離職後1 年內,不得服務 於從事與上訴人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準此 ,本院審酌有保護上訴人法律利益之必要性、被上訴人陳世 彧在上訴人擔任之職位與其性質、競業禁止期間與範圍為相 當之限制等因素,認為上開競業限制切結書之約定,並未逾 合理之程度,應屬有效。 二、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原證8 圖檔之著作財產權:   按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 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原證8 圖檔為○○○ 所繪製,而○○○與上訴人簽訂勞動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擔 任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縱使○○○未與上訴人約定著作權 之歸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僱上訴人為僱用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等語。被上訴人否認該勞動契約為真正云云。 職是,本院自應探究原證8 圖檔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所有 ?被上訴人是否侵害原證8 圖檔之著作財產權(參照本院整 理當事人爭執事項3 )。 (一)原證8 圖檔之著作財產權為上訴人所有: 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款之圖形著作,係指以思想、感 情表現圖形之形狀或模樣之著作,其包括地圖、圖表、科技 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圖形著作包含平面圖與立 體圖。所謂科技或工程圖形著作,係指器械結構或分解圖、 電路圖或其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圖集著作,附有說明 文字者亦同。但製造、操作、營造之手冊或說明書,則不屬 之。查原證8 圖檔為上訴人前員工即證人○○○所繪製,○ ○○雖已離職,依○○○與上訴人間簽訂之勞動契約第25條 約定,任職期間職務上所為之著作,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均歸上訴人所有(見原審卷三第81至84頁),並經○○○ 於105 年10月25日之原審言詞辯論到庭證述無誤(見原審卷 三第93至95頁)。被上訴人雖質疑勞動契約係上訴人臨訟製 作,惟在勞動契約締約雙方均無異議之情況,被上訴人否認 該勞動契約內容真正,顯有疑義。參諸原證8 圖檔所載繪製 日期為101 年9 月26日,應適用現行著作權法。揆諸前揭規 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倘無特別約定,其著作財 產權歸屬雇用人享有。準此,原證8 圖檔為著作權法所保護 之圖形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上訴人所有,堪予認定。 (二)陳世彧將侵害原證8圖檔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 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 法第22條第1 項與第2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於102 年3 月22日寄送原證7 之電子郵 件予證人○○○,該份郵件之附件即為原證8 圖檔,原證8 圖檔載有上訴人名稱、繪圖人、繪製日期、版次等項目,為 上訴人所有之資訊。此有上訴人提出原證7 與原證8 附卷為 證(見原審卷一第29、40頁)。參諸證人○○○於原審到庭 具結證稱,原證8 圖檔確為被上訴人陳世彧寄送予本人之電 子郵件附件無誤(見原審卷二第9 頁)。職是,上訴人上開 主張,堪信為真實,足徵被上訴人陳世彧未得上訴人同意, 擅自於102 年3 月22日將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原證8圖 檔寄予○○○,已侵害上訴人所有原證8 圖檔著作之重製權 與公開傳輸權。 三、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按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 合左列要件者: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㈡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㈢所有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文。營業秘密之 保護要件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當營業秘密所有 人主張其營業秘密遭第三人侵害時而請求損害賠償,通常應 證明其已盡合理保護措施之事實。而營業秘密要件判斷次序 ,應先就營業秘密之客體或標的是否為秘密;繼而判斷是否 具有經濟價值;最後以主觀上有管理秘密之意思與客觀上管 理秘密之狀態為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前於102 年 3 月22日以標註有被上訴人昱盛公司之電子郵件,將上訴人 享有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雙面成形機整機圖」設計圖CAD 檔 即原證8 圖檔作為附件,寄送予○○○,被上訴人陳世彧特 別在信中載明雙面成形機圖面,請勿外流,被上訴人陳世彧 故意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侵害情節重大等語。 被上訴人則抗辯主張上訴人之成形機早已市面上銷售,廣為 相關業者所知悉,原證8 圖面所含之成型機資訊,實屬已公 開資訊,不具秘密性,而上訴人亦未證明被上訴人陳世彧任 職時有何保密措施,況被上訴人陳世彧任職期間未取得原證 8 圖檔云云。準此,系爭雙面成形機是否因在市場銷售,而 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不具秘密性?上訴人是否 未就原證8 圖檔為合理之保密措施?原證8 圖檔,是否為被 上訴人陳世彧任職期間所持有或知悉,其應負保密義務,並 於其在職期間曾攜出或外洩之(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 項4 至6 )。 (一)上訴人所有原證8圖檔為營業秘密: 1.原證8圖檔具秘密性: ⑴所謂秘密性或新穎性,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 悉之資訊。屬於產業間可輕易取得之資訊,非營業秘密之標 的。秘密性之判斷,係採業界標準,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 ,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倘為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 知者,則不具秘密性要件。查原證8 圖檔為上訴人之內部資 料,並未對外公開,倘相關客戶要求上訴人提供雙面成型機 設計圖,上訴人係提供PDF 檔,或已建立圖塊僅能目視機台 外,而無法量測細部零件之CAD 檔,該圖檔儲存於上訴人之 雲端資料庫,上訴人設計部門人員須輸入其密碼,始可讀取 等情。業經證人○○○、○○○於105 年10月25日到庭證言 (見原審卷三第91至98頁)。職是,原證8 圖檔並非一般涉 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其具有秘密性。 ⑵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之成形機早已開始於市面上銷售, 其機台結構早已為相關業者所知悉,且證人羅雅馨及上訴人 負責人呂俊麟到庭時陳述,上訴人對客戶報價時會提供原證 8 之PDF 檔,足見原證8 之技術資訊確實已經對外揭露云云 。惟證人羅雅馨證稱:其代表上訴人參加成都領航案投標時 ,投標文件係提出雙面成形機設計圖之紙本,並非電子檔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47頁)。而上訴人負責人呂俊麟陳稱,上 訴人對客戶報價時,所提供「雙面成形機整機圖」為PDF 檔 ,自無法如CAD 檔可單獨拆解各機構元件之外形、相對位置 及量測元件尺寸等技術資訊。證人○○○亦證稱:業務部門 人員應客戶需求,向設計部門要求提供設計圖檔時,設計部 門通常僅提供PDF 檔,倘客戶需要廠房配置圖,雖會提供CA D 檔,然CAD 檔會建立圖塊,並無零件細部特徵,無法量測 各細部零件尺寸,僅提供上視圖面,並連同PDF 檔一併與客 戶(見原審卷三第91至98頁)。職是,上訴人之成形機雖於 市場銷售,然上訴人未提供原證8 圖檔之CAD 檔予客戶,原 證8 圖檔具有秘密性。 ⑶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除參加各種展覽而於展場現場展示 機台結構外,亦曾以其成型機台參加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舉 辦之第十六屆傑出光電產品獎(見原審卷二第65頁)。依據 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之參選辦法,參加廠商必須提交參選產 品之資料(見原審卷二第65至80頁),故成形機構造之技術   資訊,顯非營業秘密。而上訴人員工○○○亦曾於南臺科技 大學主辦「滾印技術於觸控平面顯示器之應用研討會」以「 R2RUV 成形設備原理與應用介紹」進行演說(見原審卷二第 65至81頁),故上訴人之成形機原理、結構並非營業秘密云 云。然一般展場現場展示之機器,均以外觀及功能展示為主 ,被上訴人所提之被證1 ,僅是上訴人之光學膜成型機產品 外觀、原理及特色介紹,而被證2 僅是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 第十七屆傑出光電產品獎報名表與參選資料空白表格,被證 3 則為上訴人演講主題為R2RUV 成形原理與應用介紹。 ⑷本院勾稽被上訴人提出之被證1 至被證3 內容,可知被證1 及被證3 均僅是機型產品外觀與原理介紹,無機構內部詳細 組成構件。至於被證2 為空白資料,縱使參酌上訴人所提 102 年1 月10日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第十六屆傑出光電產品 獎報名表與參選資料(見原審卷二第200 至214 頁),其中 僅有在第B-10頁有自動補膠控制系統、R2R 上膠控制系統及 防溢膠裝置之圖式。成型機之原理固為大眾可知悉,然被證 1 至被證3 均無原證8 圖檔所揭露雙面成型機各機構之元件 外形、相對位置及元件尺寸之設計。準此,被證1 至3 所揭 示之內容,並無法組成雙面成型機之整體構件,被上訴人上 開辯稱不足採信。 ⑸被上訴人雖辯稱:成形機設備已存在業界多年,成形機之機 台結構上早已為業界所知悉,財團法人工業研究院早在106 年5 月30日曾發表「工研院紫外線固化式奈米滾印機」文章 (見原審卷二第124 至145 頁之被證4 )。並於其內揭示成 形機機台之結構,且除上訴人外,市面上亦有多家成型機廠 商,如旌暘股份有限公司、鋆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原審 卷二第146 至155 頁之被證5 與被證6 )。關於原證8 所揭 示之成形機結構,乃業界均已知悉資訊云云。查成型機設備 雖已存在業界多年,然被上訴人所提被證4 之工研院紫外線 固化式奈米滾印機、被證5 之旌暘股份有限公司及被證6 之 鋆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成型機,各家成型機之整體機構、 系統組成、結構配置、機件尺寸及功能需求,各有其不同, 各有其優點及待改善點處,原證8 與被證4 、5 、6 之成型 機各機構之元件外形、相對位置及元件尺寸,各有不同,自 不得以業界其他公司已生產成型機產品,遽以主張原證8 圖 檔不具秘密性,被上訴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⑹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自承先前曾銷售原證8 之雙面成型 機予成都領航公司,上訴人陳稱其未提供CAD 圖檔給客戶, 而經向四川領航公司查詢結果,可知上訴人在先前銷售之過 程,已因四川領航公司布局及建設無塵室,需要而曾提供雙 面成形機CAD 圖檔(見原審卷二第229 頁之被證7 ;原審卷 三第70至72頁之被證16),故原證8 圖檔不具秘密性云云。 惟查: ①上訴人否認曾提供原證8 圖檔予成都領航公司,並主張當初 因成都領航公司須先期布局和建設千級無塵室放置設備,是 要求上訴人提供設備外型圖面,故上訴人當時為配合成都領 航公司建置無塵室位置與大小,而提供系爭雙面成形機台之 外形圖面,並非提供系爭包含內部各個構件相對位置之整機 圖予成都領航公司,成都領航公司僅得知悉外觀大小尺寸。 ②被上訴人提出之被證7 、16電子郵件,為成都領航公司之高 雪松之回覆,其記載成都領航公司當時需要先期布局與建設 千級無塵室放置設備,故要求廠商提供設備外形圖面,設備 係成都領航公司向上訴人採購,設備外形尺寸圖面肯定是由 上訴人員提供,圖面是為含有尺寸之CAD 檔等語。本院審酌 上開高雪松之回覆可知,成都領航公司雖要求上訴人提供設 備外形圖面,其所稱含有尺寸之CAD 檔,究為可拆解機構之 各元件之外形及相對位置,並可量測元件尺寸之CAD 圖檔; 抑是僅可顯示機台外部形狀而無法量測細部零件之CAD 檔, 容有疑義。衡諸交易常情,成都領航公司之先期布局,其主 要目的在建置無塵室以放置機台設備,僅須瞭解機器設備之 外形尺寸大小即可,自無要求上訴人提供可量測各元件尺寸 之CAD 圖檔之必要性。參諸被證7 、16之電子郵件內容有不 明確處,高雪松亦未就本件爭執之事實到庭具結證述,並接 受兩造之詢問,本院無從審認高雪松於原審被證7 、16電子 郵件所述內容之憑信性,自難採為證據,被上訴人所辯不足 採信。 ⑺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將相同之雙面成形機銷售予成都領 航公司,除非上訴人與成都領航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否則該 機台資訊已不具有秘密性,且不論是內部結構、機台尺寸或 元件相對位置,均可透過機台實物而知悉,原證8 圖檔已不 具有秘密性云云。惟成都領航公司購買雙面成形機係用於製 造與生產,衡諸機器運作常情,並無將購置之整部機器,加 以拆解之必要性,拆解機器除影響其生產外,亦可能因拆解 而無法完整組裝。將整部機器拆解,甚至致拆解破壞或量測 困難等因素,造成無法得知雙面成形機之每一內部元件外形 結構、相對位置及元件尺寸。參諸被上訴人所提之被證8 即 成都領航公司內雙面成形機機台實物照片(見原審卷二第23 1 至249 頁),亦僅是各個機構之照片,並非機構拆解後之 照片,其與原證8 圖檔可揭露成型機各機構之元件之外形、 相對位置及元件尺寸等技術資訊,有所不同。再者,營業秘 密之秘密性,係屬相對性,並非絕對性。營業秘密所有人有 保密之主觀意圖,基於事業活動之銷售契約,採其將營業秘 密合理揭露提供予特定客戶,仍不失其秘密性。職是,足徵 被上訴人所辯,不足採信。 ⑻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就成形機設備有申請專利,業已公 開而不具秘密性云云。惟以原證8 圖檔與上訴人所申請之專 利(M360378) 比對,專利申請部分僅為原證8 圖檔之部分結 構,詳細比對圖如上訴人提出之原證50可知(見原審卷二第 199 頁),原證8 圖檔尚有「加料接料」、「塗膠恆溫系統 」、「自動張力系統」、「手動除塵系統」、「UV密封+O2 特有設計」等機構,並未見於專利申請案。因已公開之機構 與未申請專利之機構組配而成之整體機圖之各機構元件外形 、相對位置及元件尺寸,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具有其秘密性,被上訴人所辯,非正當。 2.原證8圖檔具有經濟價值: 所謂經濟價值者,係指技術或資訊有秘密性,且具備實際或 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始有保護之必要性。營業秘密之保護範 圍,包括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故尚在研發而未能量產之 技術或相關資訊,其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亦受營業秘密法 之保護,不論是否得以獲利。申言之,持有營業秘密之企業 較未持有該營業秘密之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或利益者。就 競爭者而言,取得其他競爭者之營業秘密,得節省學習時間 或減少錯誤,提昇生產效率,即具有財產價值,縱使試驗失 敗之資訊,仍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查原證8 為雙面成形機 整機組合圖CAD 檔,雙面成形機整體機構之結構配置,可以 拆解機構各元件之外形及相對位置,並可量測元件尺寸之設 計,業經上訴人負責人呂俊麟於原審105 年3 月14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操作無誤(見原審卷二第7 至8 頁)。準此,原 證8 圖檔係可用於生產雙面成形機之資訊,具有經濟價值。  3.上訴人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⑴所謂保密措施者,係指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 施者。故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 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 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就電腦資訊之保護,使 用者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上字第235 號民事判決)。合理保密措施,必須營業秘 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 為,使人瞭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並將 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因營業秘密涵 蓋範圍甚廣,取得法律保護之方式,並非難事,倘營業秘密 所有人不盡合理之保密措施,使第三人得輕易取得,法律自 無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性。倘事業資訊為該產業從業人員所普 遍知悉之知識,縱使事業將其視為秘密,並採取相當措施加 以保護,其不得因而取得營業秘密。至於資料蒐集是否困難 或複雜與否,並非營業秘密之要件。上訴人主張其就原證8 圖檔,已盡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語。被上訴人則否認之。職是 ,本院自應審究上訴人之行為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 3 款之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要件(參照本院整理當 事人爭執事項5)。 ⑵上訴人對原證8 圖檔所採取之保密措施,業據證人羅雅馨、 ○○○、○○○各於原審分別於105 年4 月25日、同年10月 25日到庭證述詳(見原審卷二第43至60頁、原審卷三第91 至98頁)。詳言之:①證人羅雅馨結證稱:其製作投標文件 時,需寫圖面申請單,經設計部主管簽核後,送董事長核准 ,始由設計部給予檢附於投標文件之紙本設備圖面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48頁)。②證人○○○證稱:其於99年進入上訴 人時,就有保密措施,以個人電腦開機時,以個人密碼登錄 ,每個人均有專屬密碼,郵件部分亦是個人密碼,密碼有權 限,登錄時有各種圖檔,課長級可檢視下屬資料,下屬無法 查看課長級資料。其他部門無法看到機械設計課之圖檔,僅 有機械設計課成員可看到。密碼會定期更換,資訊人員每半 年會更換1 組密碼與每個人。除設計課之外,課級以上人員 、董事長、執行長及總經理,均有權限可檢視設計課圖檔。 設計課出圖檔給與其他部門時,他部門需填寫圖面申請單, 提供檔案類型為PDF 檔,筆電無法連結至公司雲端等語。③ 證人○○○結證稱:業務需要設計圖面時,需填寫圖面申請 單,給設計部門主管,主管簽核後,始會發圖面給申請單位 。當其發完EMAIL 後,設計部主管會要求其回報交付業務情 形予設計部門主管及申請部門主管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3 至97頁)。 ⑶參諸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就本件營業秘密之種類、上 訴人經營之事業及社會通常觀念以觀,足認上訴人對於其機 台設備設計圖之秘密資訊,已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不同 之授權職務等級者,始得知悉與閱覽其內容,並以授權帳號 與密碼等措施進行管制,已達任何人以正當方法而無法輕易 探知之程度,應認上訴人對原證8 圖檔內容,業已採取合理 之保密措施。 (二)被上訴人陳世彧傳送原證8圖檔構成侵害營業秘密: 1.被上訴人陳世彧依委任關係取得原證8圖檔:   按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成立侵害營業秘密。所謂不正當方法者,包含竊盜、詐欺、 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 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 項第4 款與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陳世彧曾任職上訴人擔任總經 理,其基於委任關係取得上訴人營業秘密。固依法律行為合 法取得上訴人營業秘密,然取得營業秘密之被上訴人陳世彧 人應依委任關係或契約內容使用或提供營業秘密予他人,倘 逾越其依法律行為或契約內容所可使用或提供予他人之範圍 ,則屬於侵害行為。 2.被上訴人陳世彧以擅自重製與公開傳輸之侵害行為: 參諸上訴人之員工守則第4 點及勞動契約第26條可知,被上 訴人陳世彧對於其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上訴人或其客戶之 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見原審卷一第20、23頁)。被上 訴人陳世彧在任職上訴人期間知悉與取得原證8 圖檔,竟於 離職後,未依委任關係或上揭勞動契約與員工守則,擅自於 102 年3 月22日將原證8 圖檔傳送予○○○,致原證8 圖檔 之技術內容為○○○知悉。職是,被上訴人陳世彧擅自重製 與公開傳輸原證8 圖檔之行為,自屬以不正當方法洩漏營業 秘密之行為,侵害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四、被上訴人未利用原證8圖檔使上訴人喪失訂單或降價: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依據民法第216 條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營業秘密被害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 、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申言之:㈠所謂所受損害,係指積極損害而言,而該損害與 責任原因具有因果關係存在者。㈡所失利益係指消極之損害 ,倘無責任原因之事實,即能取得此利益,因有此事實之發 生,致無此利益可得。所失利益可涵蓋:1.確實可以獲得之 利益而未獲得者;2.依通常情形可預期之利益;3.依已定之 計劃或其他特別情事可預期之利益。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 除利用原證8 圖檔之營業秘密,製造成都領航標案之雙面成 形機臺,使上訴人喪失成都領航之訂單外,亦利用上訴人之 營業秘密,致上訴人喪失南昌歐菲光公司「ALM-F600光學膜 雙面成形機」、蘇州新穎公司「ALM-F1500 成形機+ 志聖UV 燈」訂單,並迫使上訴人降低蘇州維業達公司之雙面成形機 訂單售價云云。惟被上訴人否認有利用上訴人之營業秘密, 上訴人喪失訂單或降價求售,並非被上訴人所致,被上訴人 透過公開招標或告知需求而與客戶接觸,並未使用上訴人之 營業秘密,上訴人比價失敗為市場經濟之結果,原證37與38 為其單方面製作之文件,有臨訟編造疑義等語。準此,本院 自應審究被上訴人是否利用上訴人之營業秘密,導致上訴人 喪失訂單或降價(見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7 至9 ) (一)被上訴人未利用原證8圖檔製造成都領航公司之機臺: 營業秘密之價值,通常應由市場機制決定,其須視各種資訊 或技術之類別,以作為決定市場價值之基準,因認定營業秘 密所有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利益,其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職 是,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其營業秘密所受之損害及所失利益 。經查: 1.鼎騰公司未利用原證8圖檔製造雙面成型機: ⑴證人○○○前於原審提出鼎騰公司「成都領航用」雙面成型 機組合圖(見原審卷二第257 頁),經與原證8 比較可知, 原證8 之送料機構與收料機構,均位於成型機構之外側,其 分屬前視圖左右兩側;而鼎騰公司組合圖之送料機構與收料 機構,均位於成型機構之右側,非位於前視圖左右兩側。故 兩者元件間之相對位置明顯不同,且兩者基材輸送路徑上下 左右差異亦大,兩者細部機構配置上下左右位置及整體機構 配置,有明顯不同。準此,原證8 雙面成型機之整機圖與鼎 騰公司之組合圖整體比較,兩者整體機構配置差異甚大。 ⑵參諸○○○結證稱:被上訴人陳世彧有向其說明要求,並寄 圖檔資以參考,其作法比較不一樣,未完全依被上訴人陳世 彧之圖檔製作,有些結構不同,因每家設備商均有自己之作 法,不會完全相同,鼎騰公司有做部分修改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9 頁)。職是,本院勾稽上開組合圖、圖檔及證詞,尚 難認定鼎騰公司係參考原證8 製造成都領航用之雙面成型機 。 2.原證8 圖檔與鼎騰公司之雙面成型機組合圖不同: ⑴上訴人雖主張○○○提出成都領航用之雙面成型機組合圖, 其與原證8 圖檔,二圖式構造相同,行進方向剛好相反,原 證8 圖檔為由右而左,○○○之圖是由左而右,僅是將○○ ○之圖第二單元(圖右側)為180 度之鏡射翻至第一單元之 左邊,○○○已證述未製作雙面成型機,被上訴人陳世彧將 原證8 圖檔供其參考,製作成型機台,目的在於共用領航公 司先前向上訴人購買之機台,有諸多構件為相同之尺寸及流 程云云(見原審卷三第85至88、91至98頁)。然原證8 之送 料機構與收料機構均位於成型機構之外側,分屬前視圖左右 兩側;而鼎騰公司送料機構與收料機構均位於成型機構之右 側,非位於前視圖左右兩側,且兩者基材輸送路徑上下左右 有差異,兩者細部機構配置上下左右位置有差異,致整體機 構配置不同,非僅將○○○之圖第二單元(圖右側)為180 度之鏡攝翻至第一單元左手邊。縱使由原證8 圖檔所示鏡射 、旋轉、鏡射及延伸後之組合圖,而與○○○所提供之組合 圖加以比較後,仍有基材流動路徑及元件與元件間之相對位   置不同。參諸○○○於原審之105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 證稱:被上訴人陳世彧僅以口頭表示,倘說明詳細,縱使未 提供原證8 圖檔,仍有辦法製造四川領航案機台(見原審卷 第9 頁反面)。準此,本院認為上訴人之原證8 圖檔與鼎騰 公司之雙面成型機組合圖機構配置明顯不同,無法證明鼎騰 公司利用原證8 圖檔製造成都領航用雙面成型機,上訴人之 主張,不足採信。 ⑵上訴人固主張:○○○提供圖名為「ψ270 版輪」、「ψ20 0 前壓輪」、「6"氣脹軸」,其尺寸與原證8 圖檔相同,且 ○○○於原審105 年6 月13日到庭證稱因上訴人先前有賣一 台雙面成型機給四川領航公司,倘鼎騰公司所製作之本件機 台與上訴人之機台可相容,諸多零件均可共用,故鼎騰公司 製造之主要構件成型輪、前後壓輪,均與原證8 圖檔相同尺 寸云云。惟經比較○○○提供鼎騰公司成都領航用雙面成型 機之ψ270 版輪設計圖,其直徑270mm 、總長度1,675mm ( 見原審卷二第192 頁)。其與上訴人雙面成型機整機圖之鏡 面版輪相同(原審一第185 頁之原證31所示B 軸);前壓輪 ψ200 設計圖之直徑200mm 、總長度1,630mm (見原審卷二 第191 頁),其與上訴人雙面成型機整機圖之前壓輪(原審 一第185 頁之原證31所示A 軸),可知直徑相同,而長度1, 610mm 不同。至於○○○提供鼎騰公司成都領航用圖名「6" 氣脹軸」(見原審卷二第190 頁),非原證31標示部分尺寸 之C 軸,故不在比較範圍之內。 ⑶證人○○○於原審105 年6 月13日證稱:其有參考原證8 圖 檔,為有些東西要共用,且被上訴人陳世彧有要求某些零件 需與原證8 圖檔一樣,主要參考成型部分,整張圖相同部分 比例約50% 到60% 間等語。勾稽上開圖式比較及○○○之證 詞可知,鼎騰公司所提供成都領航用雙面成型機零件圖固有 參考原證8 之部分零件尺寸,惟上訴人主張其所有之營業秘 密,係原證8 雙面成型機整機圖CAD 檔,以圖面整體構成完 整之營業秘密技術內容,自應以上訴人之原證8 圖檔與鼎騰 公司之成都領航用雙面成型機之組合圖(見原審卷二第257 頁),作整體機構配置之比較。縱使兩者有部分構件尺寸互 通,然兩者結構配置差異甚大,益徵鼎騰公司未利用原證8 圖檔製造成都領航公司雙面成型機。 (二)被上訴人未利用原證8圖檔製造其他公司之機台: 1.南昌歐菲光公司之雙面成形機未利用原證8圖檔:   自證人○○○提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對鼎騰公司採購之南昌 歐菲光公司機台採購單可知(見原審卷二第184 至186 頁) 。該光學膜雙面成形機之輪面幅寬為600mm ,其與原證8 之 1 ,400mm不同,因輪面幅寬不同,整體機台尺寸、零件尺寸 及機構之結構相對位置,自有不同。審酌上訴人之原證8 圖 檔機台尺寸為L7750xW2820xH2372 ,而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對 鼎騰公司採購之南昌歐菲光公司機台尺寸為L6200xW1800XH3 200 ,難謂南昌歐菲光公司之雙面成形機,係參考原證8 之 機構配置及尺寸所完成。 2.蘇州新穎公司之成型機未利用原證8圖檔: 蘇州新穎公司之成型機為單面成型機,依○○○提出被上訴 人昱盛公司對鼎騰公司之蘇州新穎公司機台採購單(見原審 卷二第182 至183 頁),其輪面幅寬為1,600mm ,亦與原證 8 不同,無法認定係參考原證8 圖檔之機構配置及尺寸所完 成。再者,除上開報價單資料外,上訴人未提出相關證據證 明南昌歐菲光公司、蘇州新穎公司之雙面或單面成型機台, 整體如何配置?其與原證8 有何關連之相關資料。職是,上 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利用原證8 圖檔製造南昌歐菲光公司、 蘇州新穎公司之成型機台,然不足採信。 3.被上訴人未利用上訴人營業秘密取得標案優勢: ⑴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 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 、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 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況市場中之商品 交易價格並非一成不變,銷售價格之決定,其與成本、利潤 等經營策略有關,在無競爭對手之報價為基礎,而同時為較 低金額之報價,俾以取得訂約機會,不得以行為人曾接觸之 商品交易價格資訊,逕行認定有違反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等 因素,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242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陳世彧所製作之客 戶資訊整理分析表及大陸光學膜分布情況表等件為憑(原審 卷一第235 至240 頁之原證37與38),雖主張被上訴人陳世 彧離職後,上訴人在其雲端伺服器個人資料夾發現客戶資訊 整理分析表,內有上訴人客戶名稱、地址、連絡方式、所在 區域、客戶等級等資訊,大陸光學膜分布情況表內有大陸各 區域省分廠商名稱、廠商擁有設備以及預定添購設備之紀錄 及產能狀況分析等事項,並非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 方式查詢即可取得,具有秘密性云云。 ⑵惟上開資料非上訴人內部既有列管之機密資訊,而為上訴人 於被上訴人陳世彧離職後,在該公司雲端伺服器個人資料夾 中發現被上訴人陳世彧自行整理之資料(見原審卷一第23 2 頁背面)。且被上訴人陳世彧所製作之客戶資訊整理分析表 及大陸光學膜分布情況表所載內容,其與上訴人提出該公司 對於潛在客戶之訪查紀錄(見原審卷一第272 至273 頁之原 證42)、出差行程表(見原審卷一第274 至282 頁之原證43 ) 、100 年度拜訪中國大陸客戶總表(見原審卷一第283 至 285 頁之原證44) 、業務部人員鄭詩元寄送予被上訴人陳世 彧之電子郵件(見原審卷一第286 至299 頁之原證45) 、業 務會議記錄(見原審卷一第300 至303 頁之原證46) 等內容 ,容有不同。準此,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自行整理 、製作之客戶資訊整理分析表及大陸光學膜分布情況表,屬 上訴人所有,顯有疑問。況上訴人對於該公司就原證37與38 之資訊已為合理之保密措施,未盡舉證之責任。至於上訴人 所主張該公司之採購資料、定價策略、估價程序、產品底價 等營業秘密資訊,除未表明其具體內容外,亦未具體指明被 上訴人究係如何利用上訴人之客戶資訊、採購資料、定價策 略、估價程序、產品底價等營業秘密,取得成都領航公司、 南昌歐菲光公司或蘇州新穎公司之訂單,並導致上訴人之損 失。 ⑶成都領航標案屬公開招標,任何符合投標資格者,均可參加 投標,被上訴人昱盛公司銷售予成都領航公司之雙面成型機 之整體機構配置,其與上訴人佑順發公司之原證8 圖檔不同 ,南昌歐菲光公司、蘇州新穎公司之雙面或單面成型機台, 亦無法認定係利用原證8 圖檔所製造,兩造所製造銷售之光 學膜成型機非完全相同產品,兩造各自依據其經營成本、利 潤、商業上考量等因素,決定對客戶之報價,在市場經濟體 制進行自由競爭,屬相互競業之行為,不得因被上訴人昱盛 公司以較低價格取得客戶訂單,遽認必有侵害上訴人之客戶 資訊、採購資料、定價策略、估價程序、產品底價等營業秘 密之行為。 4.被上訴人未致上訴人降低標價: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以低價搶標蘇州維業達公司之 雙面成形機訂單,迫使上訴人將調降對該公司之報價單金額 部分,依上訴人提出其對蘇州維業達公司之報價單所示,上 訴人原報價之產品為雙面成形機(見原審卷一第57頁之原證 15),其後降低報價之產品為單面成形機(見原審卷一第58 至60頁之原證16),且該單面成型機之輪面幅寬為600mm , 其與原證8 之1,400mm 不同,機台尺寸L6000xW1600XH2600 亦與原證8 圖檔不同,應認兩者整體機台尺寸、零件尺寸及 機構之結構相對位置亦有不同,難以證明上訴人降低報價, 係因被上訴人低價搶標所造成,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信。 五、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應賠償28萬元: (一)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法: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依 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 萬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已 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 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著作權法第88條 第1 項與第3 項、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上訴 人原證8 之營業秘密及著作財產權等語;被上訴人否認有侵 害行為云云。職是,本院應審究被上訴人是否侵害原證8 之 圖面、客戶資訊、採購資料、定價策略、估價程序、產品底 價等之營業秘密及著作財產權?侵害營業秘密與著作權所受 損害之金額為何(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10至11)。 (二)上訴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1.請求權基礎競合: 被害人不易證明著作財產權之實際損害額,為達真正之公平 正義,避免被害人求償無據,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法院 於具體個案,得參酌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侵害情節 等因素,在定賠償額之範圍,酌定賠償額。為避免被害人不 盡舉證責任,遽行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導致酌定損償制度 遭濫用之弊端。倘被害人可具體確定之實際損害,並非不易 證明者,其請求法院酌定加害人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額,為無 理由(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5 號、第1552號民事 判決)。被上訴人陳世彧前於102 年3 月22日將上訴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與營業秘密之原證8 圖檔寄予○○○,侵害上訴 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因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均存 在原證8 圖檔,上訴人就此侵害同一標的權利之損害賠償金 額,為請求權基礎之競合,得擇一請求之。 2.以參與原證8圖檔之員工薪資計算損害賠償: ⑴被上訴人陳世彧雖將原證8 圖檔寄予○○○,造成上訴人之 營業秘密洩露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惟無法證明○○○有利 用原證8 圖檔製造被上訴人昱盛公司銷售予南昌歐菲光公司 、蘇州維業達公司、蘇州新穎公司之雙面或單面成型機台, 故甚難估算被上訴人陳世彧因侵權行為所獲得之利益及上訴 人之實際損害額,本院得審查侵害之情節,酌定賠償金額。 是上訴人請求本院依職權酌定損害賠償額,應屬正當。本院 審酌上訴人僱用員工製作原證8 圖檔須支付員工薪資,該薪 資之支出屬於產出原證8 圖檔之成本,被上訴人陳世彧及昱 盛公司未支出該成本,即取得原證8 圖檔之技術內容,上訴 人請求以參與繪圖工作之員工薪資計算損害賠償,應屬最低 限度之請求,自屬有據。 ⑵證人○○○、○○○證稱:原證8 圖檔為證人○○○在主管 ○○○之指導下所繪製,○○○指導花費約3 個月,○○○ 繪製該圖檔自專案開始至結束,花費約6 個月等語(見原審 卷三第91頁反面、第93頁反面)。參照證人○○○101 年度 每月薪資為37,009元(計算式:444,112 ÷12=37,009元) ,證人○○○101 年度每月薪資為52,557元( 計算式:630, 682 ÷12=52,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 ○○之101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104 至105 頁)。因原證8 圖檔為○○○所繪製,○○○係擔任 主管而負有指導之責,並未實際參與圖面之繪製,且仍從事 其他主管職務,故○○○部分應以薪資1/3 計算為適當。準 此,原審酌定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之損害 賠償為28萬元,洵屬正當。至上訴人主張其因營業秘密與著 作權受到侵害,受有278 萬元以上之損害云云。然被上訴人 未利用原證8 圖檔使上訴人喪失訂單或降價,亦未就被上訴 人侵害其所有營業秘密與著作權,致其受有逾278 萬元之損 害,舉證以實其說。 六、被上訴人陳世彧應賠償違反競業禁止金額120萬元: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競業禁止約款合法有效成立,而 約定受雇人違約時,應賠償違約金,倘該違約金不合理時, 依據民法第252 條規定,當事人得主張與舉證約定之違約金 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依當事人兩造所提出之事證資料 ,斟酌社會經濟狀況及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 權限,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與應予如何核減至 相當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將違約金減至相當之數額,以 保護當事人之利益(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民 事判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屬違反系爭勞動契約 書第20條及競業限制切結書關於在職期間、離職後競業禁止 之約定,依約應給付相當離職前月薪24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等 語。被上訴人則抗辯稱競業切結書之限制內容,顯逾合理範 疇,已對被上訴人陳世彧之工作權與生存權造成侵害,況競 業切結書並未予被上訴人陳世彧任何代償措施,原審所判決 之懲罰性違約金,顯然有過高之情形云云。職是,本院應審 究被上訴人陳世彧是否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上訴人系爭競 業限制切結書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世彧賠償其離職前月薪 24倍,應否酌減(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12)。 (一)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競業禁止之義務: 被上訴人陳世彧與上訴人前於101 年10月22日簽訂原證2 之 勞動契約與原證3 之競業限制切結書,勞動契約第20條與競 業限制切結書約定:上訴人之人員於離職後1 年內,不得服 務於從事與公司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倘有 違反應賠償離職前月薪24倍之賠償金(見原審卷一第19、22 頁)。準此,被上訴人陳世彧於離職後1 年內,不得服務於 從事與上訴人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查被上 訴人陳世彧於離職後1 年內,擔任被上訴人昱盛公司總經理 ,從事與上訴人具有競爭關係之銷售光學膜機業務,分別取 得成都領航公司標案、南昌歐菲光公司「ALM-F600光學膜雙 面成形9 機」、蘇州新穎公司「ALM-F1500 成形機+ 志聖UV 燈」機台訂單,繼而將之轉包予鼎騰公司製造相關機台設備 ,被上訴人陳世彧顯已違反系爭勞動契約第20條與競業限制 切結書約定。 (二)約定違約金額過高應予酌減: 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競業限制切結書與系爭勞動契約之約定 ,其於離職後1 年內,成立被上訴人昱盛公司,並擔任負責 人,而與上訴人為競業之行為,上訴人依競業限制切結書與 系爭勞動契約請求被上訴人陳世彧給付違約金,洵屬正當。 審酌被上訴人陳世彧自98年10月1 日起擔任上訴人總經理 ,知悉並參與上訴人各種經營管理之資訊,竟於101 年11月 30日離職後未逾2 個月期間,旋即成立被上訴人昱盛公司, 而與上訴人為競業之行為,實有不當。惟系爭競業禁止之約 定,涉及對於被上訴人陳世彧之工作權限制,已對被上訴人 陳世彧之工作權與生存權造成侵害,況競業切結書或系爭勞 契約,並未約定給付被上訴人陳世彧代償措施,約定違反禁 業禁止,應賠償離職前月薪24倍之賠償金,本院認顯屬過高 。查被上訴人陳世彧離職前101 年11月薪資為10萬元,此薪 資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65頁之原證19)。準此, 上訴人依競業限制切結書約定,請求被上訴人陳世彧賠償離 職前月薪24倍之賠償金計240 萬元,本院認為尚屬過高,爰 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酌減為月薪12倍,計120 萬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金額,為無理由,原審亦同此見解。 七、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至100萬元:  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其約定是否 過高,應就債務人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 利益及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暨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 為衡量之標準,並非僅以約定之違約金若干為衡量之標準( 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雖 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洩漏原證8 圖檔予○○○,並於102 年 8 月搶標成都領航公司機台訂單、102 年10月搶單南昌歐菲 光公司機台訂單,違反系爭保密義務之規定,自應賠償懲罰 性違約金240 萬元云云。然被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陳世彧縱 有洩密情形,僅重製與揭露予○○○,上訴人未因被上訴人 ,致受有高額損失,是系爭勞動契約所訂之違約金,實屬過 高等語。職是,本院自應審究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保密義務 之約定,依系爭勞動契約第26條規定,應賠償上訴人其1 年 薪資之2 倍,是否合法適當(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 13)。 (一)被上訴人陳世彧將原證8 圖檔洩露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彧間訂立之系爭勞動契約,該契約第 26條第3 項約定,倘乙方(即被上訴人陳世彧)有違反第1 項之保密義務,應以其最近1 年內所領各項薪津總額2 倍金 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即上訴人)損失時,並負 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見原審卷一第20頁)。查原證8 圖檔係一雙面成形機整機組合圖CAD 檔,可以拆解機構之各 元件的外形及相對位置,並可量測元件尺寸之設計,為上訴 人用於生產雙面成形機之重要技術資訊,上訴人採取諸多保 護措施,以避免該圖檔之內容外洩,被上訴人陳世彧雖藉擔 任上訴人總經理職務之機會取得原證8 圖檔,嗣於離職後擅 自將原證8 圖檔洩露予○○○,使○○○知悉上訴人之著作 財產權及保密之營業秘密內容。被上訴人陳世彧並在原證7 電子郵件上特別註明:雙面成型機圖面,請勿外流等文字, 足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故意違約(見原審卷一第29頁)。 (二)原審核定之24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過高: 勞動契約第26條第3 項雖約定,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陳世 彧賠償其離職前1 年內所領各項薪津總額2 倍金額,計240 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惟上訴人未取得成都領航公司、南 昌歐菲光公司或蘇州新穎公司之訂單,暨上訴人調降對蘇州 維業達公司之雙面成形機訂之報價單金額,縱致上訴人有競 業損失,然為市場自由經濟結果,既如前述,難謂係被上訴 人陳世彧洩露原證8 圖檔所致。參諸被上訴人陳世彧之侵害 著作權及營業秘密,其具體情況僅係洩漏予○○○,且○○ ○並未因此而製作與上訴人相同之機台,況原審已命被上訴 人陳世彧應給付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28萬元。 職是,本院認原審核定之24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實屬過高, 爰酌減為賠償其離職前所領每月薪津10倍金額,計100 萬元 (計算式:每月薪津10萬元Ⅹ10個月)。逾此部分金額,為 無理由。 八、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一)被上訴人陳世彧為被上訴人昱盛公司總經理:   按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其為 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倘有違反法 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 司法第8 條第2 項與第2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 陳世彧前於102 年3 月22日將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營業 秘密之原證8 圖檔寄予○○○,係因被上訴人昱盛公司要向 鼎騰公司採購雙面及單面成型機,請○○○參考上訴人之原 證8圖檔,故被上訴人陳世彧係執行被上訴人昱盛公司總經 理職務,而為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之行為。 揆諸前揭規定,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就該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 產權及營業秘密之行為,應與被上訴人陳世彧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昱盛公司與被上訴人陳世彧 連帶負擔侵害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28萬元部分 ,洵屬合法正當。 (二)被上訴人呂梓瑜非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實際負責人: 因被上訴人呂梓瑜並非被上訴人昱盛公司實際負責人,難認 其對於被上訴人陳世彧於102 年3 月22日將原證8 圖檔寄予 ○○○之行為,其與被上訴人陳世彧間有意思之聯絡或行為 關連共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呂梓瑜與陳世彧、昱盛公司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有理。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陳世彧賠償違反競業禁止及侵害營業秘密之懲罰性違約金, 係基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彧間之系爭勞動契約與競業限 制切結書,上訴人僅得向被上訴人陳世彧請求,向被上訴人 呂梓瑜、昱盛公司與被上訴人陳世彧請求連帶賠償,均屬無 據。 九、本院判決結論: (一)上訴人上訴無理由: 綜上所論,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違反系爭競業勞動契 約、競業限制切結書、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司法規定 ,致上訴人受有損害。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侵害期間、程度及 範圍等情事,認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主文所示之損害賠 償,逾此範圍之請求,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其餘假執行, 均無理由。是上訴無理由部分,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上訴一部有理由與一部無理由: 1.上訴有理由部分: 被上訴人陳世彧就保密義務約款之懲罰性違約金部分過苛, 請求予以酌減。經本院審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暨 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核認原審此部分賠償額過高,應予酌 減為100 萬元之金額。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2.上訴無理由部分: 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違反系爭競業勞動契約、競業限 制切結書、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司法規定,致上訴人 受有損害,致上訴人受有損害。除被上訴人陳世彧就保密義 務約款之懲罰性違約金部分,其上訴有理由部分外,被上訴 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上訴請求對其餘不利部分廢棄原判決, 原審所審酌損害賠償,核無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訴訟費用之計算 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 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與第8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無理由,被上訴人陳世 彧與昱盛公司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茲計算當事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後: (一)上訴人第一審與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係為上訴人之財產上請求訴訟利益為11 ,205,336元(計算式:6,405,336 元+480 萬元=11,205,3 36元)。其包含:1.原審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侵害 上訴人之營業秘密及著作財產權,其受有損害之金額即訴訟 標的價額為6,405,336 元;2.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保密義務 及競業禁止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即訴訟標的價額為480 萬元 。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係上訴人之財產上請求上訴利益為37 0 萬元(計算式:250 萬元+120 萬元=370 萬元)。其包 含:1.原審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侵害上訴人之營業 秘密及著作權,其受有損害之金額即訴訟標的價額為250 萬 元;2.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約定之懲罰 性違約金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20萬元。 (二)被上訴人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  被上訴人之財產上請求上訴利益為388 萬元(計算式:120 萬元+28萬元+240 萬元=388 萬元)。其包含:1.原審上 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陳世彧侵害上訴人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 萬元;2.被上訴人陳世彧、昱 盛公司侵害上訴人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28萬元;3.被上訴人陳世彧違反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約定 之懲罰性違約金,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40萬元。 (三)第一審與第二審訴訟費用計算:   本案訴訟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第一審訴訟費用負 擔而言,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2/ 100(計算式:28萬元/11,205,336 元),被上訴人陳世彧 應負擔訴訟費用19/100(計算式:220 萬元/11,205,336 元 ),其餘由上訴人負擔。再者,就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以觀 ,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全額負擔;至被上訴人陳世彧與 昱盛公司上訴部分,被上訴人陳世彧與昱盛公司應連帶負擔 訴訟費用7/100 (計算式:28萬元/388萬元),被上訴人陳 世彧應負擔訴訟費用57/100(計算式:220 萬元/388萬元) ,其餘由上訴人負擔。 十一、本件無庸審究部分之說明: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暨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 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 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佑順發公司上訴無理由,暨被 上訴人即上訴人昱盛公司、陳世彧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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