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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楊棓淵 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 相  對  人 蔡明怡        冉令誠        京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蔡妙能 兼共同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兼 複代理 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民著訴字第51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怡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由本院以105 年度民著訴字第51號(下 稱本案訴訟)審理中。因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3月3日所提出 民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附件「智慧財產民事準備狀( 二)」草稿內之附件1成本計算表、附件2 設計合約、附件3 企劃合約、附件4製作合約、附件5設計合約、附件6 計價請 款單、附件7設計合約、附件8網站整體服務合約、附件9 曝 光率/網站點擊率統計資料、附件11總來客數/銷售戶統計 資料及附件12網頁瀏覽量所載之「合約價格」、「請款資料 」、「來客數」、「網站點擊率」等書狀(以下合稱系爭文 件)之內容,有相關設計、製作、企劃、網站管理等委託契 約及價格資料與聲請人網頁點擊率、來客數等資料,涉及聲 請人營業狀況及與供應廠商間之合作及營運策略,非競爭同 業所能輕易知悉,具秘密性。且倘競爭同業知悉系爭文件內 容,即可掌握聲請人之客戶訊息及相關供應商之價格資訊, 涉及經濟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又該系爭文件均有指派專人 保管,非一般員工可接觸,公眾及一般人更無法輕易取得, 且聲請人未曾將訊息對外公開,足認具合理之保密措施。因 此,系爭文件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 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與第三 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 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命相對人等就系爭文件之內容不得 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開示云云。 二、相對人等抗辯略以:原告迄未舉證系爭文件與本案訴訟之關 係,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系爭文件符合秘密性、經濟價 值、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三要件,自難認應受營業秘密之保 護,自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 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 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 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 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可稱之。 四、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尚不足以釋明系爭文件如何具有 秘密性、其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所採取之保密措施之具 體情形等要件,難認系爭文件應受營業秘密之保護。且本案 訴訟業經本院於106 年9月8日以被告等即相對人等使用原告 即聲請人之著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而未侵害聲 請人之著作財產權為由,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故聲請人之 前揭相關契約等證據資料內容,於本案訴訟中並無調查之必 要,而無須於本案訴訟中開示,自無就系爭文件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之必要。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就系爭文件聲請本院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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