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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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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臻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芳 代 理 人 蔣大中律師       張哲倫律師       沈宗原律師 相 對 人 何政恩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何政恩就本院106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等事件中原證8 、原證12、原證13及原證18號等卷證資料,不得 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 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營業秘密損害 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中,本案原告即聲請人於本案中請 求檢送相對人之原證8 、原證18及本案被告請求檢送之原證 12、原證13,分別為聲請人關於提供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客製化載板專案之各項資料、檢方於104 年4 月29日搜索扣 押之電磁紀錄光碟、聲請人關於「關鍵濺鍍製程機密資料」 、「聯發科與高通最新案件彙整」,均屬原告之營業秘密, 且均經本院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10號秘密保持命令所肯認, 為避免相對人因訴訟進行知悉該些資料後,加以開示或供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 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中原證8 、12、13、18號等卷證資料之內容,業經本 院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10號認定聲請人已釋明為其之營業秘 密,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核屬正當,且相對人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 日通知其表示意 見(本院卷第9 頁),並於106 年8 月4 日收受通知(本院 卷第13頁)後迄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可認相對人對向 其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亦無意見,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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