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上字第4號 聲 請 人 第一化粧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州 代 理 人 楊長峯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相 對 人 勇兆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周方正 相 對 人 周方慰 相 對 人 楊次雄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勇兆國際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爭 議事件(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秘 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勇兆國際有限公司、周方正、周方慰、楊次雄會計師 就下列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 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 ㈠上訴人第一化粧品廠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18日民事陳 報狀提出之上證39:「冰晶」產品相關銷售發票、憑證等 資料影本肆箱。 ㈡上訴人第一化粧品廠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0日補充陳 報狀提出之上證43:德豐會計師事務所黃秀珠會計師依據 審計準則公報第34號所提出之簽證報告工作底稿資料參箱 。 二、相對人勇兆國際有限公司、周方正、周方慰、楊次雄會計師 之住所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理 由 一、當事人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 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 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 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同法第2 條 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卷宗內上證39 資料為「冰晶」產品完整銷售資料,上證43為德豐會計師事 務所黃秀珠會計師依聲請人完整銷售資料所作成簽證報告之 工作底稿資料,上開資料均為聲請人公司之內部資料,並未 對外公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有秘密性,該 等資料涉及聲請人用以分析銷售狀況、生產成本及客戶往來 業務等項目,係聲請人長年所累積之市場經驗,可作為制定 商品價格之基準,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且為競爭同業 無法輕易探知該等商業資訊,僅有聲請人公司之管理階層或 財會人員有權接觸,聲請人已具備合理保密措施,為聲請人 之營業秘密,相對人等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 ,知悉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 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為此 ,請求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維權益等語。 三、經查:本院聲請人與相對人勇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勇兆公 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爭議事件(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 5 號),聲請人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上證39、43號證物,並主 張上開資料涉及聲請人「冰晶」產品在各銷售通路之詳細資 訊,為聲請人公司之內部資料,並未對外公開,非一般涉及 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有秘密性,且該等資料為聲請人長年 所累積之市場經驗,可作為制定商品價格之基準,具有實際 及潛在經濟價值,且為競爭同業無法輕易探知該等商業資訊 ,聲請人已具備合理之保密措施,該等資料為聲請人所有之 營業秘密,相對人對此並無爭執,又相對人等迄未自閱覽書 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本院為 調查損害賠償,有將該等營業秘密資訊開示予相對人即勇兆 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周方慰、輔佐人楊次雄會計師之必要,以 利其等就上開資料表示意見,該等營業秘密如遭相對人供 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應屬有據,核發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秘密保持命令。 四、上證39、43之資料之開示方式,僅得由相對人閱覽、抄錄, 不得影印及攝影(相對人周方慰於本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 5 號106 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已表示對此無意見),如閱 覽後就特定資料有影印及攝影之需求,須經本院之許可,始 得為之。 五、聲請人原聲請就上證38:黃秀珠會計師出具之協議程序執行 報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惟本院106 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 106 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已當庭表示同意提供予相對人周 方慰(見上開事件卷宗第131 頁),故上證38已無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