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寶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青
代 理 人 錢師風
律師
相 對 人 金桔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茵紫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