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星宇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凃俊光
上訴人即被告 陳瑤恬
沈家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峰旗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