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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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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原   告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訴訟代理人 顧培生 被   告 新凱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棠燕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情 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 「情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⒈原告係依法設立之伴唱歌曲代理商,就「辜負」、「望月想 你」、「情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 著作(下稱系爭音樂著作)均取得重製、散布、出租、公開 演出、公開上映等專屬授權之權利,有權利人000000 0000、00000000分別出具之「獨家發行權暨專 屬授權證明書」、「授權證明書」等可佐,先予敘明。 ⒉被告址設於臺中市○里區○○里○○路○○號,負責人為李棠 燕,並登記所營事業資料為「大客車出租業務」,有原告自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查詢之被告營業登記資料 可稽,被告明知系爭音樂著作均係原告已取得專屬授權之音 樂著作,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出租、公開演出 ,詎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下,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 月11日在車號000-00號遊覽車 上公開演出系爭音樂著作予乘客演唱使用,致侵害原告之上 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原告於104 年4 月11日至該 遊覽車上蒐證之照片、影片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智 易字第37號、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2號等刑事判決可 佐。 ⒊按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 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告既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原 告對系爭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被告曾有其他使用盜版 電腦伴唱機之行為,為防止被告繼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爰 提出本件訴訟。 二、被告方面: 被告於本院107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上開訴訟標 的請求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201 頁言詞辯論筆錄)。 理 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 項為「禁止被告於遊覽車以 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情人淚』 、『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嗣於本 院106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變更為「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 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情人淚』、『墮落 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見本院卷第185 、186 頁),經核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原告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 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 判決。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 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 年臺上字第31號著有判例可參);「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 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 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 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53號著有裁判可參)。 ㈡經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對原告請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逕行認諾(見本院卷第201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規定及前揭裁判意旨,本院自應本其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則原告請求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系爭音樂著作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即無必要,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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