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原 告 奧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
被 告 皮套王皮件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顏華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1 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