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昌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柒日內補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零零元,逾期不繳,本院得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