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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昌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零零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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