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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關德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 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3,200 元,應補繳1,6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