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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烱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國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Societe Anonyme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8 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 9,60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人的 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上訴人受不利判決的部分即本件判決主文第1 至4 項,其中 第1 項、第2 項的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1,650,000 元(本院卷一第259 頁);第3 、4 項的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000,000 元、4,000,000 元 。故其上訴利益為9,300,000 元(1,650,000+1,650,000+2, 000,000+4,000,000=9,3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 605 元。但上訴人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 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 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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