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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司民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永豐 相 對 人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民公抗字第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 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裁定如主文。設 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 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 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 訴始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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