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曾永豐
相 對 人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
損害賠償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民公抗字第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則
聲請人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設
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
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
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
訴始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