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 訴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
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亮鈞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程裕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