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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公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東金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益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上訴人  堡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長鳴 被上訴人  鄭長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