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公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原   告 創藝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民德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當代設計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損 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 各別之全部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再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 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 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 本院61年臺再字第186 號判例參照)。如為給付之訴,在實 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 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 第9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起訴,並未將訴之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分開並 分別敘明,且所據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 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並非法律,更 非前述之「完全性條文」,故有釐清之必要,以使兩造集中 於原告訴訟標的之爭點而為攻擊防禦,並確定將來可能發生 之重複起訴一事不再理及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