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原 告 創藝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民德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當代設計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
損
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正
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
各別之全部
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本院得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再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
法
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判者而言。而
法律關係,
乃法律
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
本院61年臺再字第186 號判例
參照)。如為
給付之訴,在實
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
構成要
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
第9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起訴,並未將訴之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分開並
分別敘明,且所據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
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並
非法律,更
非前述之「完全性條文」,故有釐清之必要,以使
兩造集中
於原告訴訟標的之爭點而為攻擊防禦,並確定將來可能發生
之
重複起訴一事不再理及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