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仁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潘海濤律師       丁偉揚律師       邱姝瑄律師 相 對 人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 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人林鈺城」之記 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鈺城」。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同法第239 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107 年度民商抗字第3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當事人欄記載林鈺城為「兼」 法定代理人,雖本院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原審裁定(下 稱原審裁定)之當事人欄亦將林鈺城列為相對人,然原審裁 定主文記載「原告之訴關於『被告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 司』應停止使用. . . 部分駁回」(見本院卷第4 頁),顯 見原審裁定之相對人僅有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該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鈺城並非該裁定之相對人,是本院原裁定 當事人欄中「兼法定代理人林鈺城」之記載顯為單純誤繕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